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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 這一版最後的一頁. 我怎都打不開? 點擊進去都只出現空白. 😇😇😇😇 | |||
應該是網管刪文
所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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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 這一版最後的一頁. 我怎都打不開? 點擊進去都只出現空白. 😇😇😇😇 | |||
系統又錯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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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網管刪文 所造成的影響 | ||||||||||||
有網管了嗎??????
那我的發言數跟星星何時才會還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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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管了嗎?????? 那我的發言數跟星星何時才會還我? 😇😇😇😇 | ||||||||||||||||||||||
好深的怨念喔老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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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管了嗎?????? 那我的發言數跟星星何時才會還我? 😇😇😇😇 | ||||||||||||||||||||||
這幾天網管有出現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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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深的怨念喔老梅...😇 | ||||||||||||||||||||||||||||||||
😇😇😇😇
於
2011/02/27 19:41:09
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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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168課員要告西螺米大 記得西螺米大是在美國? 這要怎麼告? | ||||||||||||
+1
這我也很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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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國小老師有教過 "他媽的"不是髒話😆 因為他本來就是他媽的啊!😇 是真的😇 | ||||||||||||||||||||||
如果有人以為法官都是傻瓜的話,那這樣認定是沒關係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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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以為法官都是傻瓜的話,那這樣認定是沒關係啦! 😆😆😆 | ||||||||||||||||||||||||||||||||
媽的=mother
來唸一次....
mother=媽的
於
2011/02/27 21:30:25
發文
於
2011/02/27 21:30:25
發文IP 200.167.*.*
於
2011/02/27 21:35:00
發文IP 20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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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以為法官都是傻瓜的話,那這樣認定是沒關係啦! 😆😆😆 | ||||||||||||||||||||||
法官說你當我是傻子啊!那只是每次都剛好路過,每次都剛好跟朋友碰到面,
所以才會每次都在房間裡跟朋友說最近動物很多!而不是在公共場所網路上說最近動物很多!
😆😆😆
於
2011/02/28 00:40:32
發文
於
2011/02/28 00:40:32
發文IP 253.230.*.*
於
2011/02/28 00:42:51
發文IP 253.230.*.*
於
2011/03/28 00:18:27
發文IP 253.230.*.*
於
2011/02/28 10:54:53
發文
於
2011/02/28 10:54:53
發文IP 200.167.*.*
於
2011/02/28 11:19:25
發文IP 200.167.*.*
😆😆😆
連結
於
2011/02/28 13:17:20
發文
於
2011/02/28 13:17:20
發文IP 253.230.*.*
於
2011/02/28 13:21:17
發文IP 253.230.*.*
於
2011/03/28 00:18:31
發文IP 253.230.*.*
於
2011/02/28 13:21:06
發文
於
2011/02/28 13:21:06
發文IP 200.167.*.*
於
2011/02/28 13:25:32
發文IP 200.167.*.*
於
2011/02/28 13:40:45
發文IP 200.167.*.*
於
2011/02/28 13:47:48
發文IP 200.167.*.*
妨害名譽罪?
公然侮辱罪?
誹謗罪?
人身攻擊?
言論自由?
不管是用圖片或文字都可能構成人身攻擊與公然侮辱罪!
刑法309條310條
連結
刑法的第二十七章,章名是"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而最多人會提出告訴的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誹謗罪)。
簡單地說,並沒有一條罪叫"妨害名譽罪"
"妨害名譽"並不是罪名,而是罪章名。
用字精準是專業的最基礎要求。
如果你找的律師跟你說 "我們可以告他妨害名譽罪"
那就.........Orz(建議你,換個律師比較好)
我說過在台灣只有法官才是對的,說你有罪才有罪,不服氣就去上訴!
這種妨害名譽的案件法官採用自由心證判決的機率很大!
在公開平台上,影射到他人,而且非常明顯時,如果認為法官是傻瓜看不出來時大可繼續!
法院走久了會倒楣不是說假的!
小弟的工作剛好常跑法院,提供給大家參考!
願與擁有VTEC引擎的本質牌車友共勉之~
🙂🙂🙂
於
2011/03/01 16:57:10
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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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範如此嚴密,律師講的也不一定是對的! 我說過在台灣只有法官才是對的,說你有罪才有罪,不服氣就去上訴! 這種妨害名譽的案件法官採用自由心證判決的機率很大! 在公開平台上,影射到他人,而且非常明顯時,如果認為法官是傻瓜看不出來時大可繼續! 法院走久了會倒楣不是說假的! 小弟的工作剛好常跑法院,提供給大家參考! 願與擁有VTEC引擎的本質牌車友共勉之~ 🙂🙂🙂 | |||
喔 原來您 常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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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範如此嚴密,律師講的也不一定是對的! 我說過在台灣只有法官才是對的,說你有罪才有罪,不服氣就去上訴! 這種妨害名譽的案件法官採用自由心證判決的機率很大! 在公開平台上,影射到他人,而且非常明顯時,如果認為法官是傻瓜看不出來時大可繼續! 法院走久了會倒楣不是說假的! 小弟的工作剛好常跑法院,提供給大家參考! 願與擁有VTEC引擎的本質牌車友共勉之~ 🙂🙂🙂 | |||
常跑法院???
這口氣跟之前的那個"軍團"頗為神似!
專門除暴安良的那個"軍團"
大家還記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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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很有guts的,不可能躲起來的😆 http://forum.u-car.com.tw/thread.asp?forumid=163181&page=2 | |||
小的不想要浪費時間
就........算了吧😞
賺錢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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