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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不用兩段式左轉喔!?😡 打了方向燈,可以直接轉就對了啦!?😠 幹!我上次也是打方向燈直接左轉,你他媽開我600元單是啥小???😡 幹!叭他算客氣啦😡 來去各大網站瘋狂轉載,直接讓他紅啦😠 | |||
這樣的路不用兩段式😇
皮皮水汪汪的大眼睛正直視著足以讓牠致命的小小松露巧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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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盤查還算好。 駕駛還問理由,看來是沒有法律常識。 警察有權,不需要理由,留置你在看守所 24 小時。 還在傻傻問理由。 | |||
我想請問一下您哪間學校畢業的?
沒有惡意
只是有點好奇這樣的「法律常識」是在哪裡學到的?
😆
在歐美國家
叭警察不知道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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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本身應該是看到綠燈要加速通過不想等個60秒紅燈 警察本身要轉彎沒在看後面 還在那7788的 😌 | |||
騎前面那台有看後面啦
他看的時候汽車還很遠他就彎了
沒看的是騎在他後面的那個天兵同事
話說那個警察真的倒楣
明明他看後面時汽車還離很遠
他應該以為汽車是突然加速衝過來朝他按喇叭挑釁的
罪魁禍首就是騎他後面那個白目同事
結果最後是他被喇叭嚇到,壞人也是他在當
對於汽車駕駛
我沒什麼好說的
路上這種雙B自以為好大條氣燄囂張的咖太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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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下來貼車上😆 | ||||||||||||
偶是比較想印慢慢開慢慢開來貼在方向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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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歐美國家 叭警察不知道會怎樣.. | |||
不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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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怎樣。 | ||||||||||||
但在學校,住宅區,STOP SIGN 前。。。。。你有機會可以飆車看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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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學校,住宅區,STOP SIGN 前。。。。。你有機會可以飆車看會怎樣。😆 | ||||||||||||||||||||||
美國有無速限的地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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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學校,住宅區,STOP SIGN 前。。。。。你有機會可以飆車看會怎樣。😆 | ||||||||||||||||||||||
映像中..美國警察很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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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盤查還算好。 駕駛還問理由,看來是沒有法律常識。 警察有權,不需要理由,留置你在看守所 24 小時。 還在傻傻問理由。 | |||
這句話不正確。誰說不需要理由??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
『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警察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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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盤查還算好。 駕駛還問理由,看來是沒有法律常識。 警察有權,不需要理由,留置你在看守所 24 小時。 還在傻傻問理由。 | |||
您瞧瞧憲法這段~~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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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學校,住宅區,STOP SIGN 前。。。。。你有機會可以飆車看會怎樣。😆 | ||||||||||||||||||||||
會有一堆人打電話報警.......
綠螘新醅酒 紅泥小火爐 烤隻乾魷魚 淺酌好良伴
中午新聞有報導
這警察上新聞了😆
這警察上新聞了😆
大家在路上開車,難免會遇到一些不爽的事 (被叭/被超車/龜車擋道..)
人家車子都開走了,也沒有發生什麼事。
那位警察先生,從後面再追上來攔車,心態就比較可議。
警察的修養,要比一般人要好一點,才能得到人民的支持。
人家車子都開走了,也沒有發生什麼事。
那位警察先生,從後面再追上來攔車,心態就比較可議。
警察的修養,要比一般人要好一點,才能得到人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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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新聞有報導 這警察上新聞了😆 | |||
記者應該去採訪那位警察先生,有沒有發現任何不法情事。
於
2013/03/28 00:05:20
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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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像中..美國警察很兇的.... | ||||||||||||||||||||||||||||||||
真的很兇. 也有友善的.
看你是男的或是女的.
我一個女性朋友開車, stop sign 沒停. 紅燈闖過去. 加一加違規被攔的次數有五次之多.
美國警察都放他走. 只跟他說下次要注意. 那個女性朋友外型嬌滴滴體型嬌小可愛...
而我曾經被美國警察疑似我跟他車太近, 就被開罰單了.罰金換算當時台幣約 $2800.
美國警察也會護自己國人. 有一次我開朋友的車被酒駕的吉普撞上駕駛座, 那個駕駛渾身酒味, 和他朋友剛從酒吧喝完不久.
我要求警察對他做DUI 酒駕測試. 警察連做不做還放他走.
還好美國的保險公司賠得乾脆, 直接來看車損程度, 直接付現. 我朋友(即車主)算一算還有賺, 就不再追究了.
˙e34魂
於
2013/03/28 00:13:24
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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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很兇. 也有友善的. 看你是男的或是女的. 我一個女性朋友開車, stop sign 沒停. 紅燈闖過去. 加一加違規被攔的次數有五次之多. 美國警察都放他走. 只跟他說下次要注意. 那個女性朋友外型嬌滴滴體型嬌小可愛... 而我曾經被美國警察疑似我跟他車太近, 就被開罰單了.罰金換算當時台幣約 $2800. 美國警察也會護自己國人. 有一次我開朋友的車被酒駕的吉普撞上駕駛座, 那個駕駛渾身酒味, 和他朋友剛從酒吧喝完不久. 我要求警察對他做DUI 酒駕測試. 警察連做不做還放他走. 還好美國的保險公司賠得乾脆, 直接來看車損程度, 直接付現. 我朋友(即車主)算一算還有賺, 就不再追究了. | ||||||||||||||||||||||||||||||||||||||||||
那時還有一個土耳其女同學下課騎腳踏車闖4-way stop sign被攔. 前後也有5次以上. 我問他罰多少. 一次都是美金$103. 警察一次都沒有縱放他. 而他的長相平凡, 但是體型較為肥胖壯碩一些.... 不知道這是不是原因.
˙e34魂
於
2013/03/28 01:08:26
發文
於
2013/03/28 01:08:26
發文IP 246.232.*.*
[quote=s55665569 (86匹馬力)][quote=akaboeaeaga (Q)][quote=akaboeaeaga (Q)][quote=goldlaser1993 (TREND)]
在歐美國家
叭警察不知道會怎樣..[/quote]
不會怎樣。[/quote]
但在學校,住宅區,STOP SIGN 前。。。。。你有機會可以飆車看會怎樣。[傻笑][/quote]
美國有無速限的地方嘛~[無辜][/quote]
沒有,但是有些地區的限速好像可以讓你很爽
就算不是這樣你也可以偷偷超速[傻笑][傻笑]
畢竟地大找一片沙漠公路就可以飆車了[嘆氣]
於
2013/03/28 01:09:39
發文IP 246.232.*.*
[quote=s55665569 (86匹馬力)][quote=akaboeaeaga (Q)][quote=akaboeaeaga (Q)][quote=goldlaser1993 (TREND)]
在歐美國家
叭警察不知道會怎樣..[/quote]
不會怎樣。[/quote]
但在學校,住宅區,STOP SIGN 前。。。。。你有機會可以飆車看會怎樣。[傻笑][/quote]
美國有無速限的地方嘛~[無辜][/quote]
沒有,但是有些地區的限速好像可以讓你很爽
就算不是這樣,你也可以偷偷超速[傻笑][傻笑]
但是不能在都市或住宅友人的地區飆
要找比需一片沙漠公路就可以飆車了[嘆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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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有無速限的地方嘛~😇 | ||||||||||||||||||||||||||||||||
沒有,但是有些地區的限速好像可以讓你很爽
就算不是這樣,你也可以偷偷超速😆😆
但是不能在都市或住宅友人的地區飆
要找比需一片沙漠公路就可以飆車了😌
我只是個不起眼的砲灰爾已~OTL
於
2013/03/28 02:39:26
發文
於
2013/03/28 02:39:26
發文IP 239.254.*.*
在法律未為
完備之設計前,應許受臨檢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臨檢之命令、方
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於臨檢程序終結前,向執
行人員提出異議,認異議有理由者,在場執行人員中職位最高者應
即為停止臨檢之決定,認其無理由者,得續行臨檢,經受臨檢人請
求時,並應給予載明臨檢過程之書面。上開書面具有行政處分之性
質,異議人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
,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
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
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
大法官會議 主 席 翁岳生
大法官 劉鐵錚 吳 庚 王和雄 王澤鑑
林永謀 施文森 孫森焱 陳計男
曾華松 董翔飛 楊慧英 戴東雄
蘇俊雄 黃越欽 謝在全
法律的解釋非常模糊 上面沒擷取的部分似乎認為不能任意臨檢 要臨檢需要所屬單位依照法規設立或者進入該場所臨檢
面後這段又變成 可以臨檢 但是要有理由 而被臨檢的人能對臨檢的過程提出異議
如果這異議被比較高階的警員認可 就能停止臨檢 否則就繼續臨檢
但是臨檢完畢 被臨檢者可以要求臨檢過程書面
這段內容是可以對人民進行臨檢的
[url="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uploadfile/C100/535.pdf"]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uploadfile/C100/535.pdf[/url]
民國90年的大法官釋憲 有沒有新的不清楚
[url="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59,&job_id=2714&article_category_id=268&article_id=2710"]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59,&job_id=2714&article_category_id=268&article_id=2710[/url]
法律網對於535號解釋
於
2013/03/28 02:44:25
發文IP 239.254.*.*
在法律未為
完備之設計前,應許受臨檢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臨檢之命令、方
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於臨檢程序終結前,向執
行人員提出異議,認異議有理由者,在場執行人員中職位最高者應
即為停止臨檢之決定,認其無理由者,得續行臨檢,經受臨檢人請
求時,並應給予載明臨檢過程之書面。上開書面具有行政處分之性
質,異議人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
,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
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
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
大法官會議 主 席 翁岳生
大法官 劉鐵錚 吳 庚 王和雄 王澤鑑
林永謀 施文森 孫森焱 陳計男
曾華松 董翔飛 楊慧英 戴東雄
蘇俊雄 黃越欽 謝在全
法律的解釋非常模糊 上面沒擷取的部分似乎認為不能任意臨檢 要臨檢需要所屬單位依照法規設立或者進入該場所臨檢
面後這段又變成 可以臨檢 但是要有理由 而被臨檢的人能對臨檢的過程提出異議
如果這異議被比較高階的警員認可 就能停止臨檢 否則就繼續臨檢
但是臨檢完畢 被臨檢者可以要求臨檢過程書面
這段內容是可以對人民進行臨檢的
[url="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uploadfile/C100/535.pdf"]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uploadfile/C100/535.pdf[/url]
民國90年的大法官釋憲 有沒有新的不清楚
[url="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59,&job_id=2714&article_category_id=268&article_id=2710"]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59,&job_id=2714&article_category_id=268&article_id=2710[/url]
法律網對於535號解釋
1.臨檢是被允許的偵查程序前置行為:事實上,大法官在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文中,並不否認在刑事訴訟正式訴追犯罪的程序外,警察得針對「有犯罪嫌疑之人、事」實施所謂的主動性查緝犯罪的臨檢措施。但並非被臨檢之人均是嫌疑犯,此點必須澄清,因此,爾後臨檢之方式應以「查驗身分」為基本範圍,非必要不得進行對人搜身或對物搜索。不過,因以往執行臨檢所依據之【警察勤務條例】之規定對此均有欠完備,致生許多爭議,大法官於解釋文中表示,有關機關應於二年內依釋文意旨,通盤檢討及訂定。
4.不得強制駕駛人進行酒測,拒絕者得逕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即便其事實上未喝酒,亦得處罰),並錄影存證:#FF0000,但事實上,爭議較多的還是汽機車攔停臨檢,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拒絕接受酒測者,得處六萬元罰鍰,等於「視同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若駕駛人因駕車違規不接受攔停告發,警方亦可依違規之事實「逕行舉發」,並非均以攔停始可取締,警方擔心生有爭議,自可依錄影方式存證裁罰。至於,不接受攔停臨檢,警方得否追捕?是否以現行犯論,而有「無令狀搜捕」的必要?應視具體情形判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規定處理,或有賴未來【警察勤務條例】之檢討明確訂定。如前所言,避免臨檢取締於具體情形適當與否之判斷及爭議,警方自可採用現場全程錄影存證之方式進行,以保障自身被訴權力濫用。
於
2013/03/28 02:45:38
發文IP 239.254.*.*
在法律未為
完備之設計前,應許受臨檢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臨檢之命令、方
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於臨檢程序終結前,向執
行人員提出異議,認異議有理由者,在場執行人員中職位最高者應
即為停止臨檢之決定,認其無理由者,得續行臨檢,經受臨檢人請
求時,並應給予載明臨檢過程之書面。上開書面具有行政處分之性
質,異議人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
,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
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
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
大法官會議 主 席 翁岳生
大法官 劉鐵錚 吳 庚 王和雄 王澤鑑
林永謀 施文森 孫森焱 陳計男
曾華松 董翔飛 楊慧英 戴東雄
蘇俊雄 黃越欽 謝在全
法律的解釋非常模糊 上面沒擷取的部分似乎認為不能任意臨檢 要臨檢需要所屬單位依照法規設立或者進入該場所臨檢
面後這段又變成 可以臨檢 但是要有理由 而被臨檢的人能對臨檢的過程提出異議
如果這異議被比較高階的警員認可 就能停止臨檢 否則就繼續臨檢
但是臨檢完畢 被臨檢者可以要求臨檢過程書面
這段內容是可以對人民進行臨檢的
[url="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uploadfile/C100/535.pdf"]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uploadfile/C100/535.pdf[/url]
民國90年的大法官釋憲 有沒有新的不清楚
[url="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59,&job_id=2714&article_category_id=268&article_id=2710"]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59,&job_id=2714&article_category_id=268&article_id=2710[/url]
法律網對於535號解釋
1.臨檢是被允許的偵查程序前置行為:事實上,大法官在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文中,並不否認在刑事訴訟正式訴追犯罪的程序外,警察得針對「有犯罪嫌疑之人、事」實施所謂的主動性查緝犯罪的臨檢措施。但並非被臨檢之人均是嫌疑犯,此點必須澄清,因此,爾後臨檢之方式應以「查驗身分」為基本範圍,非必要不得進行對人搜身或對物搜索。不過,因以往執行臨檢所依據之【警察勤務條例】之規定對此均有欠完備,致生許多爭議,大法官於解釋文中表示,有關機關應於二年內依釋文意旨,通盤檢討及訂定。
4.不得強制駕駛人進行酒測,拒絕者得逕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即便其事實上未喝酒,亦得處罰),並錄影存證:[color="#FF0000"]許多民眾誤認為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為「得拒絕臨檢」,但事實上,爭議較多的還是汽機車攔停臨檢,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拒絕接受酒測者,得處六萬元罰鍰,等於「視同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color]若駕駛人因駕車違規不接受攔停告發,警方亦可依違規之事實「逕行舉發」,並非均以攔停始可取締,警方擔心生有爭議,自可依錄影方式存證裁罰。至於,不接受攔停臨檢,警方得否追捕?是否以現行犯論,而有「無令狀搜捕」的必要?應視具體情形判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規定處理,或有賴未來【警察勤務條例】之檢討明確訂定。如前所言,避免臨檢取締於具體情形適當與否之判斷及爭議,警方自可採用現場全程錄影存證之方式進行,以保障自身被訴權力濫用。
於
2013/03/28 02:47:06
發文IP 239.254.*.*
在法律未為
完備之設計前,應許受臨檢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臨檢之命令、方
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於臨檢程序終結前,向執
行人員提出異議,認異議有理由者,在場執行人員中職位最高者應
即為停止臨檢之決定,認其無理由者,得續行臨檢,經受臨檢人請
求時,並應給予載明臨檢過程之書面。上開書面具有行政處分之性
質,異議人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
,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
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
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
大法官會議 主 席 翁岳生
大法官 劉鐵錚 吳 庚 王和雄 王澤鑑
林永謀 施文森 孫森焱 陳計男
曾華松 董翔飛 楊慧英 戴東雄
蘇俊雄 黃越欽 謝在全
[url="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uploadfile/C100/535.pdf"]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uploadfile/C100/535.pdf[/url]
民國90年的大法官釋憲 有沒有新的不清楚
[url="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59,&job_id=2714&article_category_id=268&article_id=2710"]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59,&job_id=2714&article_category_id=268&article_id=2710[/url]
法律網對於535號解釋
1.臨檢是被允許的偵查程序前置行為:事實上,大法官在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文中,並不否認在刑事訴訟正式訴追犯罪的程序外,警察得針對「有犯罪嫌疑之人、事」實施所謂的主動性查緝犯罪的臨檢措施。但並非被臨檢之人均是嫌疑犯,此點必須澄清,因此,爾後臨檢之方式應以「查驗身分」為基本範圍,非必要不得進行對人搜身或對物搜索。不過,因以往執行臨檢所依據之【警察勤務條例】之規定對此均有欠完備,致生許多爭議,大法官於解釋文中表示,有關機關應於二年內依釋文意旨,通盤檢討及訂定。
4.不得強制駕駛人進行酒測,拒絕者得逕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即便其事實上未喝酒,亦得處罰),並錄影存證:[color="#FF0000"]許多民眾誤認為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為「得拒絕臨檢」,但事實上,爭議較多的還是汽機車攔停臨檢,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拒絕接受酒測者,得處六萬元罰鍰,等於「視同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color]若駕駛人因駕車違規不接受攔停告發,警方亦可依違規之事實「逕行舉發」,並非均以攔停始可取締,警方擔心生有爭議,自可依錄影方式存證裁罰。至於,不接受攔停臨檢,警方得否追捕?是否以現行犯論,而有「無令狀搜捕」的必要?應視具體情形判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規定處理,或有賴未來【警察勤務條例】之檢討明確訂定。如前所言,避免臨檢取締於具體情形適當與否之判斷及爭議,警方自可採用現場全程錄影存證之方式進行,以保障自身被訴權力濫用。
於
2013/03/28 02:48:27
發文IP 239.254.*.*
在法律未為
完備之設計前,應許受臨檢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臨檢之命令、方
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於臨檢程序終結前,向執
行人員提出異議,認異議有理由者,在場執行人員中職位最高者應
即為停止臨檢之決定,認其無理由者,得續行臨檢,經受臨檢人請
求時,並應給予載明臨檢過程之書面。上開書面具有行政處分之性
質,異議人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
,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
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
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
大法官會議 主 席 翁岳生
大法官 劉鐵錚 吳 庚 王和雄 王澤鑑
林永謀 施文森 孫森焱 陳計男
曾華松 董翔飛 楊慧英 戴東雄
蘇俊雄 黃越欽 謝在全
[url="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uploadfile/C100/535.pdf"]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uploadfile/C100/535.pdf[/url]
民國90年的大法官釋憲 有沒有新的不清楚
[url="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59,&job_id=2714&article_category_id=268&article_id=2710"]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59,&job_id=2714&article_category_id=268&article_id=2710[/url]
法律網對於535號解釋
1.[color="#FF0000"]臨檢是被允許的偵查程序前置行為[/color]:事實上,大法官在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文中,並不否認在刑事訴訟正式訴追犯罪的程序外,警察得針對「有犯罪嫌疑之人、事」實施所謂的主動性查緝犯罪的臨檢措施。[color="#FF0000"]但並非被臨檢之人均是嫌疑犯,此點必須澄清,因此,爾後臨檢之方式應以「查驗身分」為基本範圍,非必要不得進行對人搜身或對物搜索。[/color]不過,因以往執行臨檢所依據之【警察勤務條例】之規定對此均有欠完備,致生許多爭議,大法官於解釋文中表示,有關機關應於二年內依釋文意旨,通盤檢討及訂定。
4.不得強制駕駛人進行酒測,拒絕者得逕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即便其事實上未喝酒,亦得處罰),並錄影存證:[color="#FF0000"]許多民眾誤認為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為「得拒絕臨檢」,但事實上,爭議較多的還是汽機車攔停臨檢,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拒絕接受酒測者,得處六萬元罰鍰,等於「視同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color]若駕駛人因駕車違規不接受攔停告發,警方亦可依違規之事實「逕行舉發」,並非均以攔停始可取締,警方擔心生有爭議,自可依錄影方式存證裁罰。至於,不接受攔停臨檢,警方得否追捕?是否以現行犯論,而有「無令狀搜捕」的必要?應視具體情形判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規定處理,或有賴未來【警察勤務條例】之檢討明確訂定。如前所言,避免臨檢取締於具體情形適當與否之判斷及爭議,警方自可採用現場全程錄影存證之方式進行,以保障自身被訴權力濫用。
完備之設計前,應許受臨檢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臨檢之命令、方
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於臨檢程序終結前,向執
行人員提出異議,認異議有理由者,在場執行人員中職位最高者應
即為停止臨檢之決定,認其無理由者,得續行臨檢,經受臨檢人請
求時,並應給予載明臨檢過程之書面。上開書面具有行政處分之性
質,異議人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
,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
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
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
大法官會議 主 席 翁岳生
大法官 劉鐵錚 吳 庚 王和雄 王澤鑑
林永謀 施文森 孫森焱 陳計男
曾華松 董翔飛 楊慧英 戴東雄
蘇俊雄 黃越欽 謝在全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uploadfile/C100/535.pdf
民國90年的大法官釋憲 有沒有新的不清楚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59,&job_id=2714&article_category_id=268&article_id=2710
法律網對於535號解釋
1.臨檢是被允許的偵查程序前置行為:事實上,大法官在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文中,並不否認在刑事訴訟正式訴追犯罪的程序外,警察得針對「有犯罪嫌疑之人、事」實施所謂的主動性查緝犯罪的臨檢措施。但並非被臨檢之人均是嫌疑犯,此點必須澄清,因此,爾後臨檢之方式應以「查驗身分」為基本範圍,非必要不得進行對人搜身或對物搜索。不過,因以往執行臨檢所依據之【警察勤務條例】之規定對此均有欠完備,致生許多爭議,大法官於解釋文中表示,有關機關應於二年內依釋文意旨,通盤檢討及訂定。
4.不得強制駕駛人進行酒測,拒絕者得逕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即便其事實上未喝酒,亦得處罰),並錄影存證:許多民眾誤認為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為「得拒絕臨檢」,但事實上,爭議較多的還是汽機車攔停臨檢,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拒絕接受酒測者,得處六萬元罰鍰,等於「視同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若駕駛人因駕車違規不接受攔停告發,警方亦可依違規之事實「逕行舉發」,並非均以攔停始可取締,警方擔心生有爭議,自可依錄影方式存證裁罰。至於,不接受攔停臨檢,警方得否追捕?是否以現行犯論,而有「無令狀搜捕」的必要?應視具體情形判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規定處理,或有賴未來【警察勤務條例】之檢討明確訂定。如前所言,避免臨檢取締於具體情形適當與否之判斷及爭議,警方自可採用現場全程錄影存證之方式進行,以保障自身被訴權力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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