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不合理的情況很久了,有修改希望就好,然後那個應注意未注意是不是也要改一改?
於
2019/02/10 00:46:52
發文
沒錯但有罪,鬼島法律真不是蓋的
這法,,很灰色…
有些人真的是肇事了逃跑…
可是有些人確是無辜受到傷害!!
而且這是刑事!沒辦法撤消的!
請問如看到有人自摔,,試問你會怎做?
還是停下來幫他打個電話請119來處理吧…
不然摔車的一口咬定被嚇到緊張摔車,,這樣都構成了肇逃喔!
這個有機會再說真實故事。
行車紀錄器很重要,道路攝影監視器很重要
恐龍法官說了算
台灣很多立法都慢了幾十年,譬如,大家都知道,台灣最出名的輸出犯罪,讓台灣的國際型象更爛----電訊詐騙, 其實在台灣已盛行了近二十年,台灣當局似乎完全不以為意,讓這種犯罪在台灣蘊育多年, 犯罪手法及“從業人口”稱霸全球.
酒駕肇事,罪刑不重,再犯,即便是酒駕撞死人,罪刑也是十分寬鬆,讓這種慘事,不斷發生。
台灣最讓人失望的,就是立法與司法。
於
2019/02/10 20:52:07
發文
於
2019/02/10 20:53:50
發文IP 106.1.*.*
中國
於
2019/02/11 02:04:01
發文
回應 azxcxza123(精打細算)所寫
這法,,很灰色…
有些人真的是肇事了逃跑…
可是有些人確是無辜受到傷害!!
而且這是刑事!沒辦法撤消的!
請問如看到有人自摔,,試問你會怎做?
還是停下來幫他打個電話請119來處理吧…
不然摔車的一口咬定被嚇到緊張摔車,,這樣都構成了肇逃喔!
這個有機會再說真實故事。
所以說行車紀錄器一定要裝
好歹有證據可以證明自摔離你多遠
可以判斷到底跟自己有沒有關係
而且前後都要有才保險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632826?fbclid=IwAR1ZPS-UzSIt3zyWvw9ql9lu7pne47Vprk8sqxeyAtJiG3CHxNknC9kvsW0
聽到「肇事逃逸」,腦海浮現地總是肇事者明知有人受傷仍置傷者不顧而離開現場,但從許多案例發現,即使車輛無碰撞、駕駛不知車禍或無過失,挨告後仍遭起訴、判刑。許多法官認為不合理,紛紛聲請釋憲。
目前各地法官針對「肇事逃逸罪」聲請釋憲共14案,台中地院達6案最多,法官聲請釋憲理由包括,肇逃定義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引誘理虧傷者去敲詐無辜駕駛人、車禍輕傷是否有救助義務,及法律邏輯錯亂,如輕傷逃逸可判1年以上7年以下、過失撞死人卻僅判2年以下等。
《案例A》騎士稱被A偏移的車嚇到摔車,告他肇逃,A完全沒印象,A獲不起訴處分。
音樂人石博元以自身經驗指出,2017年11月,他收到警方傳喚通知書,指他8月涉及車禍肇逃案,但他沒印象,到警局做筆錄時才知,有機車騎士聲稱被他突然偏移的車驚嚇,致車禍受傷。他曾猶豫是否要找對方和解,但自認沒錯,也擔心被「敲竹槓」,煎熬無比,總算,證據對他有利,去年3月獲不起訴處分。
《案例B》B開車駛近同向機車,沒撞到但騎士擦撞另輛機車自摔身亡,B判刑1年4月,緩刑2年。
和石博元類似情節,一位住台北市的葉姓女子卻沒他「幸運」。葉女開車時因駛近與他同向一輛機車,雖沒撞到,但李姓男騎士受驚,擦撞另輛機車而自摔身亡;聽到「肇事逃逸」,腦海浮現地總是肇事者明知有人受傷仍置傷者不顧而離開現場,但從許多案例發現,即使車輛無碰撞、駕駛不知車禍或無過失,挨告後仍遭起訴、判刑。許多法官認為不合理,紛紛聲請釋憲。
目前各地法官針對「肇事逃逸罪」聲請釋憲共14案,台中地院達6案最多,法官聲請釋憲理由包括,肇逃定義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引誘理虧傷者去敲詐無辜駕駛人、車禍輕傷是否有救助義務,及法律邏輯錯亂,如輕傷逃逸可判1年以上7年以下、過失撞死人卻僅判2年以下等。
《案例A》騎士稱被A偏移的車嚇到摔車,告他肇逃,A完全沒印象,A獲不起訴處分。
音樂人石博元以自身經驗指出,2017年11月,他收到警方傳喚通知書,指他8月涉及車禍肇逃案,但他沒印象,到警局做筆錄時才知,有機車騎士聲稱被他突然偏移的車驚嚇,致車禍受傷。他曾猶豫是否要找對方和解,但自認沒錯,也擔心被「敲竹槓」,煎熬無比,總算,證據對他有利,去年3月獲不起訴處分。
《案例B》B開車駛近同向機車,沒撞到但騎士擦撞另輛機車自摔身亡,B判刑1年4月,緩刑2年。
和石博元類似情節,一位住台北市的葉姓女子卻沒他「幸運」。葉女開車時因駛近與他同向一輛機車,雖沒撞到,但李姓男騎士受驚,擦撞另輛機車而自摔身亡;交通事故鑑定雖認定葉女「直行、無碰撞、鑑定無肇事責任」,她卻在2016年被判刑1年4月、緩刑2年定讞。
根據刑法第185之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許多檢察官說,「這個刑度比6月以上、5年以下的搶奪罪還重」,且很容易入人於罪,實務上不少人發生輕微擦撞以為沒事回家,事後卻被警方送辦到地檢署開庭,嚇都嚇死了。
台中地院法官蔡嘉裕為此提出釋憲,還在個人臉書公布「釋憲聲請書」全文,他說,當車禍現場不具任何危險,仍必須判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恐將引誘理虧的傷者依此刑罰去敲詐無辜的駕駛人,此法違反比例原則的「適當性原則」。
另外,司法實務上,即使肇事後留在現場,但未即時救護、避免後車再度撞擊或協助相關人員迅速處理事故者,或是對被害人、執法人員等隱瞞真實身分,以及沒經被害人同意就離去,依最高法院見解都算逃逸,但這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違憲;此外,肇逃罪還有輕重失衡、尚有相同有效而侵害較小手段可用、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及平等原則等違憲問題。
根據刑法第185之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許多檢察官說,「這個刑度比6月以上、5年以下的搶奪罪還重」,且很容易入人於罪,實務上不少人發生輕微擦撞以為沒事回家,事後卻被警方送辦到地檢署開庭,嚇都嚇死了。
台中地院法官蔡嘉裕為此提出釋憲,還在個人臉書公布「釋憲聲請書」全文,他說,當車禍現場不具任何危險,仍必須判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恐將引誘理虧的傷者依此刑罰去敲詐無辜的駕駛人,此法違反比例原則的「適當性原則」。
另外,司法實務上,即使肇事後留在現場,但未即時救護、避免後車再度撞擊或協助相關人員迅速處理事故者,或是對被害人、執法人員等隱瞞真實身分,以及沒經被害人同意就離去,依最高法院見解都算逃逸,但這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違憲;此外,肇逃罪還有輕重失衡、尚有相同有效而侵害較小手段可用、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及平等原則等違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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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鑑定雖認定葉女「直行、無碰撞、鑑定無肇事責任」,她卻在2016年被判刑1年4月、緩刑2年定讞。
這是三小判決...。讓我訝異的是居然法官自己出來要求改革,至少還有一部分的法官腦子正常沒有壞掉,而且願意負起法律人的責任。這種鳥法律改一改吧,沒有責任卻被判刑,實在太好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