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不知反省自己子弟的行為 -- 拒檢!警方開槍制止 14歲少年恐癱瘓

強波(jumbohuang)

2008/12/22 19: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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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792 IP 186.11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拒檢!警方開槍制止 14歲少年恐癱瘓(2008/12/22 10:15)

拒檢!警方開槍制止,14歲少年恐癱瘓。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台北縣一名徐姓少年昨(21日)晚不顧父親反對,執意開車外出玩樂,父親報警逮人,警方在路口攔截,沒想到徐姓少年一路衝撞,警方最後開槍制止,卻打中副駕駛座的14歲許姓少年,造成他傷勢嚴重可能癱瘓。



遭員警開槍射中的許姓少年緊急被送到醫院急診室,好端端地和朋友出去玩樂,卻進了醫院,接到通知的家屬就像熱鍋上的螞蟻,急得快哭了出來,許姓少年的哥哥指出,「子彈從肩膀這邊穿到另一邊再彈過來;從這邊開槍,第一個就不對了,因為正常來講,第一個要對空鳴槍。」許姓少年的爺爺憂心地說,「醫生是說很不穩定。」



家屬拿出醫院的診斷證明,由於許姓少年傷勢嚴重可能造成癱瘓,讓家屬質疑員警不當開槍,不過,員警卻表示,當時這輛搭乘5個人的小客車,因為3度拒絕攔檢,還撞傷2名員警,直到行駛到華新街和興南路口時,警方在情急之下才會開槍。



台北縣中和分局長蔡蒼柏指出,「因為我們員警已經2個受傷了,是第3位的話,在第3個點,他又衝撞的時候,我們員警被迫開槍。」但對於這樣的解釋,家屬無法接受。究竟是否執法過當,造成年僅14歲的少年可能癱瘓,將進一步進行責任歸屬。(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廖峰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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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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爺們(ccchane)

2008/12/22 19: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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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801 IP 91.68.*.*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這種狀況警察再不開槍,以後警察不用配槍了。
家屬該反省吧,什麼多要怪別人,我們的社會怎麼病的這麼嚴重,到底還有沒有救😌

黃金獵犬(shih0508)

2008/12/22 19: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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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805 IP 242.4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

才14歲就毫無守法觀念,還會開車衝撞警員,

一點也不在乎別人的死活,講來長大了會變成甚麼角色?

這個社會是怎麼了?

😌😌

甘願就好(andy18672002)

2008/12/22 19: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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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810 IP 251.19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唉...😌
警察其實也是難為..😇
喜歡嗎??爸爸買不起..

money個挫冰(star65tw)

2008/12/22 19: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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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812 IP 253.23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剛剛看了新聞,好像是先衝撞父親之後,再衝撞員警三次
這種人還讓它逃過那顆子彈,真是😰

小胖(k2892093)

2008/12/22 19: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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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817 IP 90.17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jumbohuang (強波) 所寫

拒檢!警方開槍制止 14歲少年恐癱瘓(2008/12/22 10:15)

拒檢!警方開槍制止,14歲少年恐癱瘓。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台北縣一名徐姓少年昨(21日)晚不顧父親反對,執意開車外出玩樂,父親報警逮人,警方在路口攔截,沒想到徐姓少年一路衝撞,警方最後開槍制止,卻打中副駕駛座的14歲許姓少年,造成他傷勢嚴重可能癱瘓。



遭員警開槍射中的許姓少年緊急被送到醫院急診室,好端端地和朋友出去玩樂,卻進了醫院,接到通知的家屬就像熱鍋上的螞蟻,急得快哭了出來,許姓少年的哥哥指出,「子彈從肩膀這邊穿到另一邊再彈過來;從這邊開槍,第一個就不對了,因為正常來講,第一個要對空鳴槍。」許姓少年的爺爺憂心地說,「醫生是說很不穩定。」



家屬拿出醫院的診斷證明,由於許姓少年傷勢嚴重可能造成癱瘓,讓家屬質疑員警不當開槍,不過,員警卻表示,當時這輛搭乘5個人的小客車,因為3度拒絕攔檢,還撞傷2名員警,直到行駛到華新街和興南路口時,警方在情急之下才會開槍。



台北縣中和分局長蔡蒼柏指出,「因為我們員警已經2個受傷了,是第3位的話,在第3個點,他又衝撞的時候,我們員警被迫開槍。」但對於這樣的解釋,家屬無法接受。究竟是否執法過當,造成年僅14歲的少年可能癱瘓,將進一步進行責任歸屬。(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廖峰祥)



依警械使用條例: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第六條: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第八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第九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依上述四條文,請問大大如果坐在副駕駛座為你的子女,將心比心,如果你還會說警察執法沒有過當的話,我就佩服你。

新鮮人(idiotlee)

2008/12/22 19:5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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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820 IP 90.17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我不認為警察有任何失當 在自己生命都有危險的情況 本來就應該用槍

但是這次的事件 最大的問題就是 沒有打到那該死的駕駛 反而打到副駕的人

反正現在社會年輕人會有這種情況 家庭要負很大的責任 永遠只會認為是別人的錯

不會思考自己的小孩犯了什麼程度的錯

詹姆斯(james123)

2008/12/22 19:5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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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821 IP 90.16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唉..😞😞

小胖(k2892093)

2008/12/22 19: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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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822 IP 90.17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shih0508 (黃金獵犬) 所寫
😌😌

才14歲就毫無守法觀念,還會開車衝撞警員,

一點也不在乎別人的死活,講來長大了會變成甚麼角色?

這個社會是怎麼了?

😌😌


請看清楚,是駕駛衝撞,坐副駕駛座的人只是倒楣鬼。

marchchen(marchchen)

2008/12/22 19: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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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827 IP 75.7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只是槍法不準,訓練不佳

絕對沒有使用過當

一槍打中駕駛的腦袋 就沒事了
-March-@ '00 M2000 2.0 Dark Green SFI + DENSO ITV22 + WIECHERS引擎室拉桿 + Bendix 前後來令 + Swage_line金屬煞車油管 B&M ATF Cooler + 電光逆電流 + 冷卻水量感應器 + 3M TPMS + PP2 相簿:http://photo.pchome.com.tw/marchchen1976/

小胖(k2892093)

2008/12/22 20:03:47

發文

#798838 IP 90.17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ccchane (小張) 所寫
這種狀況警察再不開槍,以後警察不用配槍了。
家屬該反省吧,什麼多要怪別人,我們的社會怎麼病的這麼嚴重,到底還有沒有救😌

如同我上述所言,如果警察開槍是射中駕駛,且為非致命部位,那執法絕無過當。如果是射中副駕駛座上的人,為顯著的打擊錯誤,難謂合乎法令之行為。

本田宗一郎(dmx425)

2008/12/22 20:08:05

發文

#798847 IP 188.25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shih0508 (黃金獵犬) 所寫
😌😌

才14歲就毫無守法觀念,還會開車衝撞警員,

一點也不在乎別人的死活,講來長大了會變成甚麼角色?

這個社會是怎麼了?

😌😌

社會病的很嚴重 是非黑白不分
社長並沒有什麼了不起的。和科長、部長、菜刀、盲腸(編者註:菜刀和盲腸在日語里發音的末尾與社長科長等詞語相同)沒什麼分別。總而言之,無非是一個記號而已!

ken(ken29753)

2008/12/22 20:08:15

發文

#798848 IP 242.46.*.*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噯! 該死的不打,打死不該死的 !😞

大魚(bigfish01)

2008/12/22 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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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850 IP 187.12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marchchen (外側車道最速男) 所寫
只是槍法不準,訓練不佳

絕對沒有使用過當

一槍打中駕駛的腦袋 就沒事了


這案件純粹是訓練不夠確實,槍法不夠精準.沒斃頭反而打中副駕駛座.

當看到朋友行為上有缺失,不懂的制止. 只好下半輩子好好的回想.

前2次衝撞時.自己是嚇傻了,還是在叫好.

如果副駕駛座的父母認為應國陪,那應判駕駛及其父母賠!
林花謝了春紅 太匆匆 無奈朝來寒雨晚來風 胭脂淚 相留醉 幾時重? 自是人生長恨水長東 .

Zone Axis(aaronhu)

2008/12/22 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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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852 IP 64.19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是非黑白不分

黃金獵犬(shih0508)

2008/12/22 20: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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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861 IP 242.4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k2892093 (小胖) 所寫
回應 shih0508 (黃金獵犬) 所寫
😌😌

才14歲就毫無守法觀念,還會開車衝撞警員,

一點也不在乎別人的死活,講來長大了會變成甚麼角色?

這個社會是怎麼了?

😌😌


請看清楚,是駕駛衝撞,坐副駕駛座的人只是倒楣鬼。


既然是徐姓"少年",不管他是不是14歲,都一樣讓人擔心...😌

Paradise(shasking)

2008/12/22 20: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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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868 IP 243.8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赫~~~
這其中有個關鍵...少年父親已報警,請求協助處理
如果一來警方執行勤務的手段,就要更加小心
如果一般臨檢遇不明車輛拒絕臨檢,我絕對支持警方強勢手段
但照這個情形,是少年父親已事先請求警方協助處理,警方這樣的處理就過當了
我在懷疑是不是有其他警網加入,跟本搞不清楚狀況...誤認為是歹徒

大熊一百零六(orangebear1006)

2008/12/22 20: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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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871 IP 242.4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第八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第九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機率低不代表不會發生,機率高不代表一定發生,但是好車的高存活率一定比較時常發生

寶貝熊(kao7726)

2008/12/22 20: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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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886 IP 250.126.*.*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k2892093 (小胖) 所寫
回應 shih0508 (黃金獵犬) 所寫
😌😌

才14歲就毫無守法觀念,還會開車衝撞警員,

一點也不在乎別人的死活,講來長大了會變成甚麼角色?

這個社會是怎麼了?

😌😌


請看清楚,是駕駛衝撞,坐副駕駛座的人只是倒楣鬼。
如果你在那警察後面,那警察只受輕傷,正好把你請到前擋上,貼在上面時,那...........................................................😝

小胖(k2892093)

2008/12/22 20:32:11

發文

#798904 IP 253.228.*.*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idiotlee (隱夢) 所寫
我不認為警察有任何失當 在自己生命都有危險的情況 本來就應該用槍

但是這次的事件 最大的問題就是 沒有打到那該死的駕駛 反而打到副駕的人

反正現在社會年輕人會有這種情況 家庭要負很大的責任 永遠只會認為是別人的錯

不會思考自己的小孩犯了什麼程度的錯

如果依大大的說法,那前些日子蘆洲分局員警在颱風夜打死坐在贓車乘客的這位員警,應該要表揚才是了,而不會造成今日尚為了數百萬元的民事和解費而到處奔走。這位大大,我知道你很有正義感,但是警方執法後如有造成民眾的損失,就要以法律層面來說。以上述我所說的蘆洲案例,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最高可領到250萬元,還被檢方以業務過失致死罪偵辦。為何?警察執法使用警械一切要合乎比例原則。何謂比例原則:一、適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者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又稱「合目的性原則」。 二、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三、狹義比例原則:國家所採取的行政措施和欲達成的目的之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請問衝撞員警有必要開槍嗎?不能用警車包超嗎?不能攔截圍捕嗎?之後不能用妨礙公務偵辦嗎?就算不是第一線執法人員不是存心要射擊該人,但只有有如此重大過失,就不可能不依法律層面來被一一檢討。

小胖(k2892093)

2008/12/22 20:35:11

發文

#798910 IP 90.17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k2892093 (小胖) 所寫
回應 idiotlee (隱夢) 所寫
我不認為警察有任何失當 在自己生命都有危險的情況 本來就應該用槍

但是這次的事件 最大的問題就是 沒有打到那該死的駕駛 反而打到副駕的人

反正現在社會年輕人會有這種情況 家庭要負很大的責任 永遠只會認為是別人的錯

不會思考自己的小孩犯了什麼程度的錯

如果依大大的說法,那前些日子蘆洲分局員警在颱風夜打死坐在贓車乘客的這位員警,應該要表揚才是了,而不會造成今日尚為了數百萬元的民事和解費而到處奔走。這位大大,我知道你很有正義感,但是警方執法後如有造成民眾的損失,就要以法律層面來說。以上述我所說的蘆洲案例,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最高可領到250萬元,還被檢方以業務過失致死罪偵辦。為何?警察執法使用警械一切要合乎比例原則。何謂比例原則:一、適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者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又稱「合目的性原則」。 二、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三、狹義比例原則:國家所採取的行政措施和欲達成的目的之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請問衝撞員警有必要開槍嗎?不能用警車包超嗎?不能攔截圍捕嗎?之後不能用妨礙公務偵辦嗎?就算不是第一線執法人員不是存心要射擊該人,但只有有如此重大過失,就不可能不依法律層面來被一一檢討。

另最近國外增加一子原則-目的正當性原則,意即國家所欲達到的目的須正當。
一、強烈內容:措施必須要非常合目的、侵害必須非常小。
二、可支持性:措施與目的間之關聯須合理、侵害須合理。
三、明顯性:措施不可明顯與目的無關聯、侵害不可明顯非最小。
由此可知,比例原則的審查密度事實上並非獨立於比例原則而存在的檢驗模型,而是揭示了針對不同案件,審查者將採取不同密度的審查標準而已。針對較輕微的基本權侵害採取較寬鬆的審查密度,針對較重大的基本權侵害則採取較嚴格的審查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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