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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自己方便佔用殘障車位,非常不應該😠 若是我,應該會向服務台反應,廣播給車主聽 再不移開,是可以依法拖掉的 題外話,中壢兩間家樂福的車位都很小,不好停,停了也不好開門 中壢大潤發的車位就比家樂福大多了 | |||
這種私人的停車場, 應該是不能依法拖吊 ... 但是應該要廣播叫車主移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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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私人的停車場, 應該是不能依法拖吊 ... 但是應該要廣播叫車主移位的 😡 | ||||||||||||
這種雖然是私人的,但是身心障礙車位是法定的,
依法只有擁有身心障礙停車證或是車牌的車才能停,
一般車輛違停的話是可以請執法單位來拖吊的,
家樂福有的就會說,依法逕行拖吊,
真的有人檢舉的話,警察也是可以來拖的,
照片上就沒有前檔的照,所以無法判斷車主有無停車證,
這樣的照片說不定是冤枉車主,
而前面車停的較後面也造成這位車主要停後面一些,
但是這車位也有點短,不過照片上的車主停這樣還不至於違反規定的。
新的殘障還多蠻多種的
腦殘、眼殘、手殘、腳殘...
不過好像不能核發殘障手冊!!😞
腦殘、眼殘、手殘、腳殘...
不過好像不能核發殘障手冊!!😞
左青龍 右白虎 老牛在腰間 龍頭在胸前 人擋殺人 佛擋殺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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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雖然是私人的,但是身心障礙車位是法定的, 依法只有擁有身心障礙停車證或是車牌的車才能停, 一般車輛違停的話是可以請執法單位來拖吊的, 家樂福有的就會說,依法逕行拖吊, 真的有人檢舉的話,警察也是可以來拖的, 照片上就沒有前檔的照,所以無法判斷車主有無停車證, 這樣的照片說不定是冤枉車主, 而前面車停的較後面也造成這位車主要停後面一些, 但是這車位也有點短,不過照片上的車主停這樣還不至於違反規定的。 | ||||||||||||||||||||||
補充一下,
身心障礙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如下:
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
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
位。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
前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核發。
第一項專用停車位之設置地點、空間規劃、使用方式、識別證明之核發及
違規占用之處理,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建等相關單位定之。
家樂福屬於開放空間的公共停車場唷,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也都算哦,
不要以為這不是公有的就不會拖哦,
真的檢舉或被發現的話警察還是可以拖的,
那要怎麼分別呢?很簡單,只要有對外營業領有停車場經營執照的就是公共停車場了,
開放給大家都可以停的家樂福當然一定是,沒有的話怎麼過消防安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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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自己方便佔用殘障車位,非常不應該😠 若是我,應該會向服務台反應,廣播給車主聽 再不移開,是可以依法拖掉的 題外話,中壢兩間家樂福的車位都很小,不好停,停了也不好開門 中壢大潤發的車位就比家樂福大多了 | |||
這倒是,尤其是中山東路那家,我都停靠邊邊的地方🙂
佔用殘障車位不對
不過這停車格也未免劃太短了😵
連FOCUS停起來都有點勉強
若前後都停滿,應該很難出去了
不過這停車格也未免劃太短了😵
連FOCUS停起來都有點勉強
若前後都停滿,應該很難出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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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雖然是私人的,但是身心障礙車位是法定的, 依法只有擁有身心障礙停車證或是車牌的車才能停, 一般車輛違停的話是可以請執法單位來拖吊的, 家樂福有的就會說,依法逕行拖吊, 真的有人檢舉的話,警察也是可以來拖的, 照片上就沒有前檔的照,所以無法判斷車主有無停車證, 這樣的照片說不定是冤枉車主, 而前面車停的較後面也造成這位車主要停後面一些, 但是這車位也有點短,不過照片上的車主停這樣還不至於違反規定的。 | ||||||||||||||||||||||
照片時很緊張,深怕車主突然出現打我一頓😩
但車主一定是正常人非殘障人士
不信的人可按車牌追查
說我冤枉車主,我可以理解,這年頭"沒戴安全帽硬說有戴,是頭髮被吹起"硬ㄠ的人比比皆是
但我真的沒那麼無聊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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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 身心障礙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如下: 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 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 位。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 前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核發。 第一項專用停車位之設置地點、空間規劃、使用方式、識別證明之核發及 違規占用之處理,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建等相關單位定之。 家樂福屬於開放空間的公共停車場唷,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也都算哦, 不要以為這不是公有的就不會拖哦, 真的檢舉或被發現的話警察還是可以拖的, 那要怎麼分別呢?很簡單,只要有對外營業領有停車場經營執照的就是公共停車場了, 開放給大家都可以停的家樂福當然一定是,沒有的話怎麼過消防安檢的。 | ||||||||||||||||||||||||||||||||
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 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所以是會被拖吊吃罰單的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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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時很緊張,深怕車主突然出現打我一頓😩 但車主一定是正常人非殘障人士 不信的人可按車牌追查 說我冤枉車主,我可以理解,這年頭"沒戴安全帽硬說有戴,是頭髮被吹起"硬ㄠ的人比比皆是 但我真的沒那麼無聊啦😲 | |||
如果真的正常人占用殘障車位,且還一次停兩位
這車主真的好厚臉皮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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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殘障還多蠻多種的 腦殘、眼殘、手殘、腳殘... 不過好像不能核發殘障手冊!!😞 | |||
+1
😠😠
不過這殘障車位有點小 應該要畫大一點比較好停
流出來的是鮮血 還是白色的濃稠思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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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時很緊張,深怕車主突然出現打我一頓😩 但車主一定是正常人非殘障人士 不信的人可按車牌追查 說我冤枉車主,我可以理解,這年頭"沒戴安全帽硬說有戴,是頭髮被吹起"硬ㄠ的人比比皆是 但我真的沒那麼無聊啦😲 | ||||||||||||||||||||||||||||||||
板主別誤會,我只是說有可能而已啦,
像小弟就是身心障礙車主,
但是外表看來很正常呀,
因為是手指機能障礙,外觀看不出來,
依法領有停車證一樣可以停呀,
也常常看到很多車都亂停害我沒得停,
沒有的話我應該可以輕鬆就近停好車去採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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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 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所以是會被拖吊吃罰單的唷! | ||||||||||||||||||||||||||||||||||||||||||
法規: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第 2 條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公共停車場,指符合停車場法或建築技術規則
設置,且供公眾使用之下列情形之停車場或停車位:
一 路邊停車場。
二 路外停車場。
三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設置之停車位。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關於保留比例之規定,就汽車或機車應分別計算之
。
第 14 條
違規佔用路邊停車場專用停車位者,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
。
停車場管理人員發現有違規佔用專用停車位者,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規
定辦理。
爛人ㄧ個 "下面"殘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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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主別誤會,我只是說有可能而已啦, 像小弟就是身心障礙車主, 但是外表看來很正常呀, 因為是手指機能障礙,外觀看不出來, 依法領有停車證一樣可以停呀, 也常常看到很多車都亂停害我沒得停, 沒有的話我應該可以輕鬆就近停好車去採購的。 | ||||||||||||||||||||||||||||||||||||||||||
kenny大,於法於理您都有權停殘障車位,但您只是手指機能障礙,我還是會建議您將車位留給在行動上不方便的殘障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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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ny大,於法於理您都有權停殘障車位,但您只是手指機能障礙,我還是會建議您將車位留給在行動上不方便的殘障朋友. | ||||||||||||||||||||||||||||||||||||||||||||||||||||
我會想停的原因是一般停車位小,很容易手推車就刮傷,
小弟有切身之痛啦,被人刮到又不知是誰,
所以乾脆停在這種的大一點比較放心,
就我的觀察啦,像我這樣不是行動不便的佔大多數,
假如是規定這樣的話,那我也會乖乖的照辦的,
我去家樂福經國店每次看有六七個車位,
真的有停車證的往往可能只有一兩個,
公德心真的很差。
這個蠻差勁的..
尤其是一次占兩個位置
尤其是一次占兩個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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