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建議
紅斑馬救護車是一定要讓的
改得很兇的呢,看心情嚕~~~~
紅斑馬救護車是一定要讓的
改得很兇的呢,看心情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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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廠車出廠只要符合法規的表速就是合法, 法規鼓勵灌水,讓他合法! 錶速灌水嚴重,如果15吋改16吋或16吋改17吋,也一樣不會超速的.因為只多5%左右的車速而已! 錶速100在法規上只有要實際速度達86以上就合格.86加5%也才90.3而已! 錶速110在法規上只有要實際速度達95以上就合格.95加5%也才99.75而已! 錶速120在法規上只有要實際速度達104以上就合格.104加5%也才109.2而已! | ||||||||||||||||||||||||||||||||||||||||||
我不知道你說的法規是指哪一條,可以指出來嗎?
車廠碼表速度約差3~5公里
因為零組件出廠時都會有一定的公差值,
車廠不會笨到去灌水,萬一被客訴是會影響商譽,會要求供應商符合公差值
所以,改車會快5%左右,當表速120(不考慮公差值)就快了6公里, 實際126公里
另外一點錶速誤差也有可能處於升速階段的延遲效應
要等到速度平穩時,錶速才會真實反應實際速度
這部分牽扯到感應sensor及機械齒輪比
是有點深,有鄉民是這方面專家嗎? 幫幫忙解說一下吧! 甘溫
於
2010/12/31 00:15:19
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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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內側車道是超車用, 就不要一直佔用.... 明明法規有規定速限, 超速違規又指責他人, 要法規何用..... 都不守規矩, 自以為是, 天下大亂..... | |||
認同+1
看了這一串,也是這種感覺
占用內側車道是不對的,
車速到頂了(110+快樂表的誤差值+10%的容許範圍,一切都到頂了)
還是有用更快的速度要超車(那代表這車子是用違規的速度來駕駛),
這也是不對的阿~
兩個都是都是不守規矩的行為,
感覺是七仔笑八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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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大哥~~~~ 比速限還高會被開佔據內線道嗎? 會嗎? 會嗎? 會嗎? 會嗎? 會嗎? 會嗎? 會嗎? 會嗎? 會嗎? 我一直想表達的是以"法律"來說 時速已經超過"最高速限"的車輛沒有"義務"要讓道給後方自以為是舒馬克或阿隆索的飆車手 (當然最好還是讓,畢竟不知道那個飆車手是蝦密來頭) 安全是回家唯一的路~~大家還是開慢點 | ||||||||||||||||||||||
高速公路車道的設計原本就是內側超車道、中線定速道、外側大車道。所以內側的路權應該優先給超車者,至於它有沒有超速,不應該是你或你的儀表板決定的;同樣地,等它超過後,也應該在安全的範圍內回到中線。我很誠懇地發問,到底什麼心態會讓你在中線沒有阻礙的情況下,堅持停在內側道?因為害怕換道或害怕距離大車太近(我絕對相信你不是,但我確實有朋友是)?還是因為沒有法律條文的「義務」,所以看心情而定?還是因為潛意識想做執法者,所以不想讓你認為違規的超速者太好過?或者純粹只是懶惰的習慣?(我一直用「你」只是個代稱,不是代表雷大您,真的無意冒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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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可愛的80-90行駛者。你的意見我會記在心裡,時時提醒自己做個更有修養的人。但如果能夠,我還是要持續「道德勸說」那些自我感覺良好的內線霸王(這中間包括很多我的親朋好友)。 | ||||||||||||
各位鄉民其實有很多開車的觀念都不是很正確,例如高速公路閃燈按喇叭示意超車,其實是錯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2 條 汽車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不得按鳴喇叭:
一、行近急彎,上坡道頂端視距不良者。
二、在郊外道路同一車道上行車欲超越前行車時。
三、遇有緊急或危險情況時。
前項按鳴喇叭,應以單響為原則,並不得連續按鳴三次,每次時間不得超
過半秒鐘。
-------------只有這幾種情況可以按喇叭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9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四、由主線車道變換車道至加速車道、減速車道、輔助車道或爬坡道超越-----不能右側超車
前車。
十一、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這是很多人都會犯的錯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
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
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
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各個車道的速限規定
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
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佔據車道的條件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載重之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下坡路段,除
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五、車輛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除有
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六、拖吊車輛於執行拖吊任務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
禁止變換車道。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
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請注意一.和三. 就能解釋佔據車道的條件為何,很多不是龜車卻被誤解成龜車的原因
鄉民真的要了解一下不要看錯法規又用錯誤的觀念開車,安全很重要,荷包也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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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鄉民其實有很多開車的觀念都不是很正確,例如高速公路閃燈按喇叭示意超車,其實是錯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2 條 汽車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不得按鳴喇叭: 一、行近急彎,上坡道頂端視距不良者。 二、在郊外道路同一車道上行車欲超越前行車時。 三、遇有緊急或危險情況時。 前項按鳴喇叭,應以單響為原則,並不得連續按鳴三次,每次時間不得超 過半秒鐘。 -------------只有這幾種情況可以按喇叭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9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四、由主線車道變換車道至加速車道、減速車道、輔助車道或爬坡道超越-----不能右側超車 前車。 十一、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這是很多人都會犯的錯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 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 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 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各個車道的速限規定 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 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佔據車道的條件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載重之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下坡路段,除 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五、車輛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除有 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六、拖吊車輛於執行拖吊任務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 禁止變換車道。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 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請注意一.和三. 就能解釋佔據車道的條件為何,很多不是龜車卻被誤解成龜車的原因 鄉民真的要了解一下不要看錯法規又用錯誤的觀念開車,安全很重要,荷包也不能少! |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
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要超車閃燈按喇叭請前車讓道是正確的方式@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前車知道後車要超車應該要主動讓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
@在超車道超完車後, 如果原來行駛之車道有安全距離則必須駛回,否則受罰@
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必須由左側超車, 不可由右側超車, 否則受罰@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我們家對小孩的教育方法是 : 沒有獎勵 只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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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是指高速公路--是一般平面單線道路別搞錯 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要超車閃燈按喇叭請前車讓道是正確的方式@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不是指高速公路--是一般平面單線道路路別搞錯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前車知道後車要超車應該要主動讓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以最高速限不堵塞不處罰 塞超車道行車者, @在超車道超完車後, 如果原來行駛之車道有安全距離則必須駛回,否則受罰@ 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必須由左側超車, 不可由右側超車, 否則受罰@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這不是指高速公路--是一般平面單線路別搞錯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 ||||||||||||||||||||||||||||||||
看法條要先由規則來看,罰則是由規則衍生而來,
就這樣別錯誤引用條文,條文有先後相對關係,要符合a之後才能做b,不能直接解釋能做b
別搞錯(以前老師好像是這樣教,不是否有鄉民是做律師,可教一下嗎?甘溫)
我自始至終都同意,在現行的法律條文中於內線車道行駛最高速限是不用受罰的(所以我才說受到「合法保護」);而在實務上,即使未行駛到最高速限,也很少有車被罰--但這跟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原意不符。法律條文本來就沒有規範要「有禮貌」、「為他人設想」的義務,但是沒有禮貌的自私傢伙是惹人厭的。不談了,等會兒就要上高速公路跑三百多公里了;我會很「有禮貌」地開車,希望別遇到太多死霸內側車道的?車。
於
2010/12/31 08:37:12
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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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始至終都同意,在現行的法律條文中於內線車道行駛最高速限是不用受罰的(所以我才說受到「合法保護」);而在實務上,即使未行駛到最高速限,也很少有車被罰--但這跟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原意不符。法律條文本來就沒有規範要「有禮貌」、「為他人設想」的義務,但是沒有禮貌的自私傢伙是惹人厭的。不談了,等會兒就要上高速公路跑三百多公里了;我會很「有禮貌」地開車,希望別遇到太多死霸內側車道的?車。 | |||
記得走內車道120KM以上時,遇到照相機不要減速喔,不然會被人認為霸佔內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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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走內車道120KM以上時,遇到照相機不要減速喔,不然會被人認為霸佔內車道. | ||||||||||||
在任何車道只因怕被照相而驟然減速(尤其後方有車時)都是不禮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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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你說的法規是指哪一條,可以指出來嗎? 車廠碼表速度約差3~5公里 因為零組件出廠時都會有一定的公差值, 車廠不會笨到去灌水,萬一被客訴是會影響商譽,會要求供應商符合公差值 所以,改車會快5%左右,當表速120(不考慮公差值)就快了6公里, 實際126公里 另外一點錶速誤差也有可能處於升速階段的延遲效應 要等到速度平穩時,錶速才會真實反應實際速度 這部分牽扯到感應sensor及機械齒輪比 是有點深,有鄉民是這方面專家嗎? 幫幫忙解說一下吧! 甘溫 | ||||||||||||||||||||||||||||||||||||||||||||||||||||
因對應新"車輛形式安全審驗",其中針對速率計有新規定(2006年7月以後新車型需對應,以前的誤差更大)
依照民國96年1月29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九六00八五00五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四十一條所公佈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以無載條件(空車重+駕駛員+必要儀器)且依下列速率測試,指示速率必須永不少於真實速率且速率計標度盤指示之速率(V1)與真實速率(V2)間應滿足 關係:
V2/10 + 4km/h >= V1-V2 >= 0
V1:測試車速率計指示數值(錶速)
V2:測試儀器指示數值(真實車速)
於
2010/12/31 09:51:28
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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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量開中值110」是種主觀感受,每個人實際開出的速度不同。但罷著內車道不走是種懶惰的「習慣」,只要改變習慣,把它當做超車道就不會惹人厭(當然我同樣譴責沒事S型狂飆及逼車者)。 | ||||||||||||||||||||||||||||||||
對呀!不管開多快,內車道就是超車道,就應該盡量淨空出來!
我沒去過德國,但在日本就看到別人如何使用內側車道
就算是兩線道的高ˋ速公路,內車道就是只有在超車時才會切進去
也別去在意別人用內車道是否超速,為了自身的安全我會閃那些超速車遠遠的
最好把內車道通通清乾淨給他們跑,我就可以安穩的開在中線不用擔心有快車亂鑽
二高保持110km最高時速,那麼慢別占據內車道,有人內車道開260km,還被超車。
所以你最好開320km以上,才不會擋到別人。
http://forum.u-car.com.tw/forumdetail.asp?forumid=168709
所以你最好開320km以上,才不會擋到別人。
http://forum.u-car.com.tw/forumdetail.asp?forumid=168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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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對應新"車輛形式安全審驗",其中針對速率計有新規定(2006年7月以後新車型需對應,以前的誤差更大) 依照民國96年1月29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九六00八五00五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四十一條所公佈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以無載條件(空車重+駕駛員+必要儀器)且依下列速率測試,指示速率必須永不少於真實速率且速率計標度盤指示之速率(V1)與真實速率(V2)間應滿足 關係: V2/10 + 4km/h >= V1-V2 >= 0 V1:測試車速率計指示數值(錶速) V2:測試儀器指示數值(真實車速) | ||||||||||||||||||||||||||||||||||||||||||||||||||||||||||||||
引用
車廠碼表速度約差3~5公里
因為零組件出廠時都會有一定的公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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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擎等車用零件的工差最好有像錶速這麼大!
有資訊給您了,不知道您對原廠錶有什麼依據他的車廠碼表速度約差3~5公里?
限速100,如果灌水錶開在內側道,
您錶速100,實際速度86~100的區間,
別人用GPS跑限速10KM,
之間的差異性就有10~24,
很多龜車是用表速90在內側跑且與外側併排,實際速度77~90的區間,
別人用GPS跑限速10KM,
之間的差異性就有20~33,
突然車流減速,後面連鎖效應,後面就會開始回堵,
建議:
1.政府路上多設置"車速顯示器"與"內側為超車"宣導標語!
2.自行購買GPS也是不錯的選擇!跑直線平面的速度即是真實車速,是比您所說的"零件工差"準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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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以為二高110 內線你開110就好。 我開120-130我還是會讓後方想超車的車主。(這是經驗) 開120-130 夜間而言,就是跑中線也合乎禮節。(內線留給跑150以上的人) | |||
假設:
版主的速度表是灌水最嚴重但也符合法規時,
表速138實際為120而已(仍再速限+10範圍內)!
後車是以GPS速度120在內側跑,版主的速度表是120~130,實際是106~113,也就會擋住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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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 版主的速度表是灌水最嚴重但也符合法規時, 表速138實際為120而已(仍再速限+10範圍內)! 後車是以GPS速度120在內側跑,版主的速度表是120~130,實際是106~113,也就會擋住後車. | ||||||||||||
話說我不在乎真實速度是多少表速是多少
重點是在測速時的速度是多少
有時開到表速121或122
熊熊看到測速照相
即使按照上面各位說法真實速度並未超速
但還是還是會擔心是否超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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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條要先由規則來看,罰則是由規則衍生而來, 就這樣別錯誤引用條文,條文有先後相對關係,要符合a之後才能做b,不能直接解釋能做b 別搞錯(以前老師好像是這樣教,不是否有鄉民是做律師,可教一下嗎?甘溫) | ||||||||||||||||||||||||||||||||||||||||||
不用老師教, 自己自學就可以, 推薦下面這本書
請看第206頁第20行(用三段論說明)
我將原文修改如下
前提一: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前提二: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結論:小型車可以占據內側車道以最高速限行駛.
全體用路人一定同意前提一, 因為它記錄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三款).
大多數用路人, 包括占據內側車道以最高速限行駛的用路人, 應該會同意前提二矛盾於前提一,
因此, 前提二導出的結論一定是錯的
如要繼續討論, 請先自修, 買書或上Wiki都可以, 不然就去找名師學習後再來.
關於其他表速準不準都和此交通法規無關, 內側車道因超車而使用, 超完車就駛回原車道.
我們家對小孩的教育方法是 : 沒有獎勵 只有處罰
上面的討論得十分複雜
我個人是覺得如果在內側為堵塞行車的情況下
是可以用容許速限開
但是如果後面有高速車接近(即便是他超速)
但仍應該讓他先行...😀
我個人是覺得如果在內側為堵塞行車的情況下
是可以用容許速限開
但是如果後面有高速車接近(即便是他超速)
但仍應該讓他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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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對應新"車輛形式安全審驗",其中針對速率計有新規定(2006年7月以後新車型需對應,以前的誤差更大) 依照民國96年1月29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九六00八五00五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四十一條所公佈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以無載條件(空車重+駕駛員+必要儀器)且依下列速率測試,指示速率必須永不少於真實速率且速率計標度盤指示之速率(V1)與真實速率(V2)間應滿足 關係: V2/10 + 4km/h >= V1-V2 >= 0 V1:測試車速率計指示數值(錶速) V2:測試儀器指示數值(真實車速)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我看到的跟你不一樣)😲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65文有點長,請耐心看完, 不要錯誤引用法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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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從這份法規內衍生的作業要點,難怪您都只等別人的答案!
網路很發達,您慢慢找吧!
請不要懷疑!絕對沒有錯誤引用法規!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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