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閃大燈請讓路或按喇叭罰3~6千

膨肚※短命(lucky1212306)

2016/11/06 11: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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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0311 IP 251.19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http://news.tvbs.com.tw/local/684477

閃一下大燈請讓路 警:不可以!要罰3-6000

有民眾在高速公路上,遇到烏龜車一路佔用內側車道,駕駛閃大燈提醒後超車,沒想到烏龜車竟然故意擋路、追逐,一路惡意堵車、踩煞車,不讓後面駕駛超車成功;不過警方卻說,其實在高速公路上不能隨意閃大燈、或是按喇叭,雖然可能只是想提醒前方車輛多注意,不過萬一被人檢舉惡意逼車,遇到烏龜車不說,還可能吃上3000到6000元罰單。

高速公路上駕駛開在內側車道,這時候前面灰色烏龜車卻霸佔車道,駕駛等不及要超車,閃大燈提醒,閃了一下、兩下,開到中線,沒想到前面這台也同時跟著換車道,故意堵車,這輛車就壓在分隔線上,一下左偏、一下右偏,想盡辦法就是不讓後面轎車超過去,最後後方駕駛好不容易擺脫,沒想到對方竟然又追上來,還一路踩煞車,不顧右邊接連有好幾台大車開過去,距離很近,這輛車在高速公路上惡意堵車、追逐,全被行車紀錄器拍下;不過國道警方說,閃大燈提醒其實有問題。

國道三隊交通組長賴協駿:「閃大燈以及按喇叭的方式,可能觸犯到惡意逼車的違規情形。」

一般來說,閃燈或是按喇叭主要用意是提醒前面駕駛注意,後面的車可能要超車,但卻可能被檢舉惡意超車,得吃上3000到6000元罰單。



那遇到烏龜車,除了找空隙超車之外還能怎麼辦?

國道三隊交通組長賴協駿:「開在烏龜車的斜後方,只要有拍到他前面還有空間可以切出來,只要有拍到這個空間的話就可以檢舉。」

警方說,駕駛可以開在烏龜車的斜後方,用行車紀錄器紀錄 1分鐘,拿影片檢舉他沿途佔用內側車道,會開出6000到12000元罰單。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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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_fa(hilllotus)

2016/11/06 11: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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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0314 IP 129.160.*.* 修改過 1 次 (顯示最近5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6/11/06 11:30:46

發文IP 129.160.*.*

[quote=lucky1212306 (膨肚※短命)][url="http://news.tvbs.com.tw/local/684477"]http://news.tvbs.com.tw/local/684477[/url] [b]閃一下大燈請讓路 警:不可以!要罰3-6000[/b] 有民眾在高速公路上,遇到烏龜車一路佔用內側車道,駕駛閃大燈提醒後超車,沒想到烏龜車竟然故意擋路、追逐,一路惡意堵車、踩煞車,不讓後面駕駛超車成功;不過警方卻說,其實在高速公路上不能隨意閃大燈、或是按喇叭,雖然可能只是想提醒前方車輛多注意,不過萬一被人檢舉惡意逼車,遇到烏龜車不說,還可能吃上3000到6000元罰單。 高速公路上駕駛開在內側車道,這時候前面灰色烏龜車卻霸佔車道,駕駛等不及要超車,閃大燈提醒,閃了一下、兩下,開到中線,沒想到前面這台也同時跟著換車道,故意堵車,這輛車就壓在分隔線上,一下左偏、一下右偏,想盡辦法就是不讓後面轎車超過去,最後後方駕駛好不容易擺脫,沒想到對方竟然又追上來,還一路踩煞車,不顧右邊接連有好幾台大車開過去,距離很近,這輛車在高速公路上惡意堵車、追逐,全被行車紀錄器拍下;不過國道警方說,閃大燈提醒其實有問題。 國道三隊交通組長賴協駿:「閃大燈以及按喇叭的方式,可能觸犯到惡意逼車的違規情形。」 一般來說,閃燈或是按喇叭主要用意是提醒前面駕駛注意,後面的車可能要超車,但卻可能被檢舉惡意超車,得吃上3000到6000元罰單。 [b]那遇到烏龜車,除了找空隙超車之外還能怎麼辦?[/b] 國道三隊交通組長賴協駿:「開在烏龜車的斜後方,只要有拍到他前面還有空間可以切出來,只要有拍到這個空間的話就可以檢舉。」 [color="#FF0000"]警方說,駕駛可以開在烏龜車的斜後方,用行車紀錄器紀錄 1分鐘,拿影片檢舉他沿途佔用內側車道,會開出6000到12000元罰單。[/color] [/quote] 真它X的烏龜保護法.......................[昏倒]

2016/11/06 11:40:15

發文IP 129.160.*.*

[quote=lucky1212306 (膨肚※短命)][url="http://news.tvbs.com.tw/local/684477"]http://news.tvbs.com.tw/local/684477[/url] [b]閃一下大燈請讓路 警:不可以!要罰3-6000[/b] 有民眾在高速公路上,遇到烏龜車一路佔用內側車道,駕駛閃大燈提醒後超車,沒想到烏龜車竟然故意擋路、追逐,一路惡意堵車、踩煞車,不讓後面駕駛超車成功;不過警方卻說,其實在高速公路上不能隨意閃大燈、或是按喇叭,雖然可能只是想提醒前方車輛多注意,不過萬一被人檢舉惡意逼車,遇到烏龜車不說,還可能吃上3000到6000元罰單。 高速公路上駕駛開在內側車道,這時候前面灰色烏龜車卻霸佔車道,駕駛等不及要超車,閃大燈提醒,閃了一下、兩下,開到中線,沒想到前面這台也同時跟著換車道,故意堵車,這輛車就壓在分隔線上,一下左偏、一下右偏,想盡辦法就是不讓後面轎車超過去,最後後方駕駛好不容易擺脫,沒想到對方竟然又追上來,還一路踩煞車,不顧右邊接連有好幾台大車開過去,距離很近,這輛車在高速公路上惡意堵車、追逐,全被行車紀錄器拍下;不過國道警方說,閃大燈提醒其實有問題。 國道三隊交通組長賴協駿:「閃大燈以及按喇叭的方式,可能觸犯到惡意逼車的違規情形。」 一般來說,閃燈或是按喇叭主要用意是提醒前面駕駛注意,後面的車可能要超車,但卻可能被檢舉惡意超車,得吃上3000到6000元罰單。 [b]那遇到烏龜車,除了找空隙超車之外還能怎麼辦?[/b] 國道三隊交通組長賴協駿:「開在烏龜車的斜後方,只要有拍到他前面還有空間可以切出來,只要有拍到這個空間的話就可以檢舉。」 [color="#FF0000"]警方說,駕駛可以開在烏龜車的斜後方,用行車紀錄器紀錄 1分鐘,拿影片檢舉他沿途佔用內側車道,會開出6000到12000元罰單。[/color] [/quote] 真它X的烏龜保護法.......................[昏倒] 如下、才想說真有已上路的動保法了嗎!!!! [昏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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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tvbs.com.tw/local/684477

閃一下大燈請讓路 警:不可以!要罰3-6000

有民眾在高速公路上,遇到烏龜車一路佔用內側車道,駕駛閃大燈提醒後超車,沒想到烏龜車竟然故意擋路、追逐,一路惡意堵車、踩煞車,不讓後面駕駛超車成功;不過警方卻說,其實在高速公路上不能隨意閃大燈、或是按喇叭,雖然可能只是想提醒前方車輛多注意,不過萬一被人檢舉惡意逼車,遇到烏龜車不說,還可能吃上3000到6000元罰單。

高速公路上駕駛開在內側車道,這時候前面灰色烏龜車卻霸佔車道,駕駛等不及要超車,閃大燈提醒,閃了一下、兩下,開到中線,沒想到前面這台也同時跟著換車道,故意堵車,這輛車就壓在分隔線上,一下左偏、一下右偏,想盡辦法就是不讓後面轎車超過去,最後後方駕駛好不容易擺脫,沒想到對方竟然又追上來,還一路踩煞車,不顧右邊接連有好幾台大車開過去,距離很近,這輛車在高速公路上惡意堵車、追逐,全被行車紀錄器拍下;不過國道警方說,閃大燈提醒其實有問題。

國道三隊交通組長賴協駿:「閃大燈以及按喇叭的方式,可能觸犯到惡意逼車的違規情形。」

一般來說,閃燈或是按喇叭主要用意是提醒前面駕駛注意,後面的車可能要超車,但卻可能被檢舉惡意超車,得吃上3000到6000元罰單。



那遇到烏龜車,除了找空隙超車之外還能怎麼辦?

國道三隊交通組長賴協駿:「開在烏龜車的斜後方,只要有拍到他前面還有空間可以切出來,只要有拍到這個空間的話就可以檢舉。」

警方說,駕駛可以開在烏龜車的斜後方,用行車紀錄器紀錄 1分鐘,拿影片檢舉他沿途佔用內側車道,會開出6000到12000元罰單。

真它X的烏龜保護法.......................😩

如下、才想說真有已上路的動保法了嗎!!!!
😩
離退休的45個基數還剩66個月

a_fa(hilllotus)

2016/11/06 11:39:00

發文

#5960316 IP 129.16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某友真對此報導電詢國道警隊後在臉書發文....
-----------------------------------------------------------------------------------------

剛剛致電國道第三分隊:
有關TVBS閃大燈示意超車會被罰的報導,你們有何解釋?
國道第三分隊表示已多次聯繫TVBS請其修正標題及內容或下架,但TVBS還在跟編輯討論.............
小時不念書,長大當TVBS記者
罰3000-6000是憑哪一條法令也不寫?
是不會查一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不是?第47條第五項去看清楚再來報導,別害國道警察背上不專業亂說話的臭名

難到真的小時不念書,長大當TVBS記者????
離退休的45個基數還剩66個月

膨肚※短命(lucky1212306)

2016/11/06 12:02:48

發文

#5960320 IP 251.194.*.* 修改過 1 次 (顯示最近5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6/11/06 12:02:48

發文IP 251.194.*.*

啥 ? 原來是謠傳 ?! [驚訝] [color="#FF0000"][b]X ![/b][/color] 這就是 TVBS 的新聞能力 ?! [昏倒] 優卡發文文章不能刪除 = . = "

2016/11/06 12:07:40

發文IP 251.194.*.*

啥 ? 原來是謠傳 ?! [驚訝] [color="#FF0000"][b]X ![/b][/color] 這就是 TVBS 的新聞能力 ?! [昏倒] 我第一次轉 TVBS 的說.. 優卡發文文章不能刪除 = . = "
啥 ? 原來是謠傳 ?! 😲

X ! 這就是 TVBS 的新聞能力 ?! 😩


我第一次轉 TVBS 的說.. 優卡發文文章不能刪除 = . = "

小光(rolkilos)

2016/11/06 12:05:30

發文

#5960321 IP 92.14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左青龍 右白虎 老牛在腰間 龍頭在胸口

a_fa(hilllotus)

2016/11/06 1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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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0322 IP 129.16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rolkilos (小光) 所寫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
離退休的45個基數還剩66個月

出外人(bumpkin)

2016/11/06 14:33:52

發文

#5960334 IP 239.25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遇到擋路的我都嘛直接切遠燈到他自己離開為止

話說夜間高速公路一堆開遠燈的經過路邊警車也沒怎樣

維修員(7-moon)

2016/11/06 16: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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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0348 IP 187.12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bumpkin (出外人) 所寫
遇到擋路的我都嘛直接切遠燈到他自己離開為止

話說夜間高速公路一堆開遠燈的經過路邊警車也沒怎樣


你比較佛心

我都會跟在他後面按住喇叭不放直到他切出去

出外人(bumpkin)

2016/11/06 20: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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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0376 IP 239.25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7-moon (維修員) 所寫
回應 bumpkin (出外人) 所寫
遇到擋路的我都嘛直接切遠燈到他自己離開為止

話說夜間高速公路一堆開遠燈的經過路邊警車也沒怎樣


你比較佛心

我都會跟在他後面按住喇叭不放直到他切出去



哈哈哈 有些可能車子高級隔音好還是耳朵有疾患的就沒啥效果了

敢情大哥您喇叭是氣壓的吧,救護車鳴笛都有人聽不到了

維修員(7-moon)

2016/11/07 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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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0450 IP 164.23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bumpkin (出外人) 所寫
回應 7-moon (維修員) 所寫
回應 bumpkin (出外人) 所寫
遇到擋路的我都嘛直接切遠燈到他自己離開為止

話說夜間高速公路一堆開遠燈的經過路邊警車也沒怎樣


你比較佛心

我都會跟在他後面按住喇叭不放直到他切出去



哈哈哈 有些可能車子高級隔音好還是耳朵有疾患的就沒啥效果了

敢情大哥您喇叭是氣壓的吧,救護車鳴笛都有人聽不到了


的確,還是很多三寶開車都活在自己的世界裡。

遇到這種我也沒辦法....😌

flycode(flycall)

2016/11/07 09: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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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0455 IP 251.205.*.* 修改過 2 次 (顯示最近5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6/11/07 09:40:12

發文IP 251.205.*.*

[quote=rolkilos (小光)][color="#FF0000"]道路交通安全規則[/color]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quote] 先生,你馬幫幫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適用於一般省道/縣道/鄉道, 是人+汽車+機車+自行車都可使用的道路, 但國道是汽車專用道,連行人都不能在上面走,是依據: [url="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9"]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url] (有點類似火車鐵軌就是火車專用道) 那這樣好了! 在高速公路上開到[color="#FF0000"]對向車道[/color]超車,要記得閃大燈喔!

2016/11/07 09:41:16

發文IP 251.205.*.*

[quote=rolkilos (小光)][color="#FF0000"]道路交通安全規則[/color]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quote] 先生,你馬幫幫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適用於一般省道/縣道/鄉道, 是人+汽車+機車+自行車都可使用的道路, 但國道是汽車專用道,連行人都不能在上面走,是依據: [url="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9"]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url] (有點類似火車鐵軌就是火車專用道) 若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混用, 那這樣好了! 在高速公路上由[color="#FF0000"]對向車道[/color]超車,要記得閃大燈喔![大笑]

2016/11/07 09:54:42

發文IP 251.205.*.*

[quote=rolkilos (小光)][color="#FF0000"]道路交通安全規則[/color]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color="#FF0000"]對面有來車交會[/color]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quote] 先生,你馬幫幫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適用於一般省道/縣道/鄉道, 是人+汽車+機車+自行車都可使用的道路, 但國道是汽車專用道,連行人都不能在上面走,是依據: [url="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9"]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url] (有點類似火車鐵軌就是火車專用道) 若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混用, 那這樣好了! 在高速公路上從[color="#FF0000"]對向車道[/color]超車,要記得閃大燈喔![大笑][大笑]
回應 rolkilos (小光) 所寫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先生,你馬幫幫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適用於一般省道/縣道/鄉道, 是人+汽車+機車+自行車都可使用的道路,

但國道是汽車專用道,連行人都不能在上面走,是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有點類似火車鐵軌就是火車專用道)

若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混用,
那這樣好了! 在高速公路上從對向車道超車,要記得閃大燈喔!😀😀

flycode(flycall)

2016/11/07 09:53:18

發文

#5960466 IP 251.205.*.* 修改過 3 次 (顯示最近5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6/11/07 09:53:18

發文IP 251.205.*.*

[quote=7-moon (維修員)][quote=bumpkin (出外人)][quote=7-moon (維修員)][quote=bumpkin (出外人)]遇到擋路的我都嘛直接切遠燈到他自己離開為止 話說夜間高速公路一堆開遠燈的經過路邊警車也沒怎樣[/quote] 你比較佛心 我都會跟在他後面按住喇叭不放直到他切出去[/quote] 哈哈哈 有些可能車子高級隔音好還是耳朵有疾患的就沒啥效果了 敢情大哥您喇叭是氣壓的吧,救護車鳴笛都有人聽不到了[/quote] 的確,還是很多三寶開車都活在自己的世界裡。 遇到這種我也沒辦法...[/quote] 果然很多三寶開車都活在自己的世界裡。 開高速公路時幾乎都車窗緊閉, 時速100公里,安全距離至少要50公尺以上,在你50公尺以外按喇叭,想要叭給誰聽? 若你叭叭叭叭叭讓前車能聽得到,9.9成未保持安全距離,罰單3000~6000元先送給你! ----------- 汽車行駛[color="#FF0000"]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color],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 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If.aspx?PCode=K0040012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color="#FF0000"]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color]: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color="#FF0000"]二、未保持安全距離。[/color]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

2016/11/07 10:00:43

發文IP 251.205.*.*

[quote=hilllotus (a_fa)]某友真對此報導電詢國道警隊後在臉書發文.... ----------------------------------------------------------------------------------------- 剛剛致電國道第三分隊: 有關TVBS閃大燈示意超車會被罰的報導,你們有何解釋? 國道第三分隊表示已多次聯繫TVBS請其修正標題及內容或下架,但TVBS還在跟編輯討論............ 小時不念書,長大當TVBS記者 [color="#FF0000"]罰3000-6000是憑哪一條法令也不寫?[/color] 是不會查一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不是?第47條第五項去看清楚再來報導,別害國道警察背上不專業亂說話的臭名 難到真的小時不念書,長大當TVBS記者????[/quote] 我就寫給你看,請往下看! [quote=7-moon (維修員)][quote=bumpkin (出外人)][quote=7-moon (維修員)][quote=bumpkin (出外人)]遇到擋路的我都嘛直接切遠燈到他自己離開為止 話說夜間高速公路一堆開遠燈的經過路邊警車也沒怎樣[/quote] 你比較佛心 我都會跟在他後面按住喇叭不放直到他切出去[/quote] 哈哈哈 有些可能車子高級隔音好還是耳朵有疾患的就沒啥效果了 敢情大哥您喇叭是氣壓的吧,救護車鳴笛都有人聽不到了[/quote] 的確,還是很多三寶開車都活在自己的世界裡。 遇到這種我也沒辦法...[/quote] 果然很多三寶開車都活在自己的世界+臉書裡。 開高速公路時幾乎都車窗緊閉+聽音樂, 時速100公里安全距離至少要50公尺以上,你在50公尺以外按喇叭,想叭給誰聽啊? 若你叭叭叭讓前車能聽得到,9.9成未保持安全距離,罰單[color="#FF0000"]3000~6000元[/color]先送你!符合新聞寫的金額! ----------- 汽車行駛[color="#FF0000"]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color],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 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If.aspx?PCode=K0040012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color="#FF0000"]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color]: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color="#FF0000"]二、未保持安全距離。[/color]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

2016/11/07 11:09:42

發文IP 251.205.*.*

[quote=hilllotus (a_fa)]某友真對此報導電詢國道警隊後在臉書發文.... ----------------------------------------------------------------------------------------- 剛剛致電國道第三分隊: 有關TVBS閃大燈示意超車會被罰的報導,你們有何解釋? 國道第三分隊表示已多次聯繫TVBS請其修正標題及內容或下架,但TVBS還在跟編輯討論............ 小時不念書,長大當TVBS記者 [color="#FF0000"]罰3000-6000是憑哪一條法令也不寫?[/color] 是不會查一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不是?第47條第五項去看清楚再來報導,別害國道警察背上不專業亂說話的臭名 難到真的小時不念書,長大當TVBS記者????[/quote] 我就寫給你看,請往下看! [quote=7-moon (維修員)][quote=bumpkin (出外人)][quote=7-moon (維修員)][quote=bumpkin (出外人)]遇到擋路的我都嘛直接切遠燈到他自己離開為止 話說夜間高速公路一堆開遠燈的經過路邊警車也沒怎樣[/quote] 你比較佛心 我都會跟在他後面按住喇叭不放直到他切出去[/quote] 哈哈哈 有些可能車子高級隔音好還是耳朵有疾患的就沒啥效果了 敢情大哥您喇叭是氣壓的吧,救護車鳴笛都有人聽不到了[/quote] 的確,還是很多三寶開車都活在自己的世界裡。 遇到這種我也沒辦法...[/quote] 果然很多三寶開車都活在自己的世界+臉書裡。 開高速公路時幾乎都車窗緊閉+聽音樂, 時速100公里安全距離至少要50公尺以上,你合法在50公尺以外按喇叭,想叭給誰聽啊? 你叭叭叭讓前車能聽得到,9.9成未保持安全距離已違規,罰單[color="#FF0000"]3000~6000元[/color]先送你!符合新聞寫的金額! [b]若國道上未保持安全距離+亂變換車道+閃大燈+逼車的危險駕駛,則罰單6千到2.4萬元, 再加上 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b] 見識到把自己違規犯罪行為大公開的[color="#FF0000"]網路三寶[/color]了吧!? 還好,有些網路三寶還沒蠢到在臉書自行公開違規犯罪的的影片證據.....[大笑] --------------------------------------------------------- 汽車行駛[color="#FF0000"]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color],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 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If.aspx?PCode=K0040012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color="#FF0000"]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color]: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color="#FF0000"]二、未保持安全距離。[/color]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color="#FF0000"]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color]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color="#FF0000"]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color]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color="#FF0000"]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color]或前項行為者,並[color="#FF0000"]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color];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 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color="#FF0000"]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color];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2016/11/07 11:36:11

發文IP 251.205.*.*

[quote=hilllotus (a_fa)]某友真對此報導電詢國道警隊後在臉書發文.... ----------------------------------------------------------------------------------------- 剛剛致電國道第三分隊: 有關TVBS閃大燈示意超車會被罰的報導,你們有何解釋? 國道第三分隊表示已多次聯繫TVBS請其修正標題及內容或下架,但TVBS還在跟編輯討論............ 小時不念書,長大當TVBS記者 [color="#FF0000"]罰3000-6000是憑哪一條法令也不寫?[/color] 是不會查一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不是?第47條第五項去看清楚再來報導,別害國道警察背上不專業亂說話的臭名 難到真的小時不念書,長大當TVBS記者????[/quote] 我就寫給你看,請往下看! [quote=7-moon (維修員)][quote=bumpkin (出外人)][quote=7-moon (維修員)][quote=bumpkin (出外人)]遇到擋路的我都嘛直接切遠燈到他自己離開為止 話說夜間高速公路一堆開遠燈的經過路邊警車也沒怎樣[/quote] 你比較佛心 我都會跟在他後面按住喇叭不放直到他切出去[/quote] 哈哈哈 有些可能車子高級隔音好還是耳朵有疾患的就沒啥效果了 敢情大哥您喇叭是氣壓的吧,救護車鳴笛都有人聽不到了[/quote] 的確,還是很多三寶開車都活在自己的世界裡。 遇到這種我也沒辦法...[/quote] 果然很多三寶開車都活在自己的世界+臉書裡。 開高速公路時幾乎都車窗緊閉+聽音樂, 時速100公里安全距離至少要50公尺以上,[b]你合法在50公尺以外按喇叭,想叭給誰聽啊?[/b] 你叭叭叭讓前車能聽到,9.9成未保持安全距離已違規,罰單[color="#FF0000"]3000~6000元[/color]先送你!符合新聞寫的金額! [b]若國道上未保持安全距離+亂變換車道+閃大燈+逼車的危險駕駛,則罰單6千到2.4萬元, 再加上 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b] 見識到把自己違規犯罪行為大公開的[color="#FF0000"]網路三寶[/color]了吧!? 還好,蠢到在臉書公開自己違規犯罪影片證據的網路三寶,是偶爾才會出現...[大笑] --------------------------------------------------------- 汽車行駛[color="#FF0000"]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color],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 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If.aspx?PCode=K0040012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color="#FF0000"]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color]: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color="#FF0000"]二、未保持安全距離。[/color]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color="#FF0000"]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color]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color="#FF0000"]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color]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color="#FF0000"]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color]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color="#FF0000"]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color]或前項行為者,並[color="#FF0000"]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color];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 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color="#FF0000"]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color];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回應 hilllotus (a_fa) 所寫
某友真對此報導電詢國道警隊後在臉書發文....
-----------------------------------------------------------------------------------------
剛剛致電國道第三分隊:
有關TVBS閃大燈示意超車會被罰的報導,你們有何解釋?
國道第三分隊表示已多次聯繫TVBS請其修正標題及內容或下架,但TVBS還在跟編輯討論............
小時不念書,長大當TVBS記者
罰3000-6000是憑哪一條法令也不寫?
是不會查一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不是?第47條第五項去看清楚再來報導,別害國道警察背上不專業亂說話的臭名
難到真的小時不念書,長大當TVBS記者????

我就寫給你看,請往下看!

回應 7-moon (維修員) 所寫
回應 bumpkin (出外人) 所寫
回應 7-moon (維修員) 所寫
回應 bumpkin (出外人) 所寫
遇到擋路的我都嘛直接切遠燈到他自己離開為止
話說夜間高速公路一堆開遠燈的經過路邊警車也沒怎樣

你比較佛心
我都會跟在他後面按住喇叭不放直到他切出去

哈哈哈 有些可能車子高級隔音好還是耳朵有疾患的就沒啥效果了
敢情大哥您喇叭是氣壓的吧,救護車鳴笛都有人聽不到了

的確,還是很多三寶開車都活在自己的世界裡。
遇到這種我也沒辦法...

果然很多三寶開車都活在自己的世界+臉書裡。

開高速公路時幾乎都車窗緊閉+聽音樂,
時速100公里安全距離至少要50公尺以上,你合法在50公尺以外按喇叭,想叭給誰聽啊?

你叭叭叭讓前車能聽到,9.9成未保持安全距離已違規,罰單3000~6000元先送你!符合新聞寫的金額!

若國道上未保持安全距離+亂變換車道+閃大燈+逼車的危險駕駛,則罰單6千到2.4萬元,
再加上 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見識到把自己違規犯罪行為大公開的網路三寶了吧!?
還好,蠢到在臉書公開自己違規犯罪影片證據的網路三寶,是偶爾才會出現...😀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
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If.aspx?PCode=K0040012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
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小光(rolkilos)

2016/11/07 10:56:10

發文

#5960515 IP 250.117.*.* 修改過 1 次 (顯示最近5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6/11/07 10:56:10

發文IP 250.117.*.*

[quote=flycall (flycode)][quote=rolkilos (小光)][color="#FF0000"]道路交通安全規則[/color]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color="#FF0000"]對面有來車交會[/color]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quote] 先生,你馬幫幫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適用於一般省道/縣道/鄉道, 是人+汽車+機車+自行車都可使用的道路, 但國道是汽車專用道,連行人都不能在上面走,是依據: [url="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9"]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url] (有點類似火車鐵軌就是火車專用道) 若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混用, 那這樣好了! 在高速公路上從[color="#FF0000"]對向車道[/color]超車,要記得閃大燈喔![大笑][大笑][/qu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 條: 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下列規定懸掛固定: 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二、曳引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三、機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但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號牌自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 適當位置;其前方號牌並得以直式或橫式之懸掛或黏貼方式為之。 四、汽車及曳引車臨時號牌每車二面,應黏貼於車輛前後端之適當位置, 機車及拖車臨時號牌每車一面,應黏貼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五、汽車及曳引車試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懸掛於車輛前後端明顯適當位置 ,機車及拖車試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 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粘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 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 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 汽車號牌有裁剪或扭曲懸掛者,以損毀號牌論。"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沒規定牌照,是不是就不用掛牌?[傻笑] [u]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5 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應遵守其管制之規定。[/u] 會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混用的,大概是沒考過駕照或是愛自巴的小白吧。[傻笑]

2016/11/07 11:00:17

發文IP 250.117.*.*

[quote=flycall (flycode)][quote=rolkilos (小光)][color="#FF0000"]道路交通安全規則[/color]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color="#FF0000"]對面有來車交會[/color]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quote] 先生,你馬幫幫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適用於一般省道/縣道/鄉道, 是人+汽車+機車+自行車都可使用的道路, 但國道是汽車專用道,連行人都不能在上面走,是依據: [url="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9"]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url] (有點類似火車鐵軌就是火車專用道) 若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混用, 那這樣好了! 在高速公路上從[color="#FF0000"]對向車道[/color]超車,要記得閃大燈喔![大笑][大笑][/qu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 條: 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下列規定懸掛固定: 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二、曳引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三、機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但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號牌自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 適當位置;其前方號牌並得以直式或橫式之懸掛或黏貼方式為之。 四、汽車及曳引車臨時號牌每車二面,應黏貼於車輛前後端之適當位置, 機車及拖車臨時號牌每車一面,應黏貼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五、汽車及曳引車試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懸掛於車輛前後端明顯適當位置 ,機車及拖車試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 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粘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 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 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 汽車號牌有裁剪或扭曲懸掛者,以損毀號牌論。"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沒規定牌照,是不是就不用掛牌?[傻笑] [u]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5 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應遵守其管制之規定。[/u] 會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混用的,大概是沒考過駕照吧。[傻笑]
回應 flycall (flycode) 所寫
回應 rolkilos (小光) 所寫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先生,你馬幫幫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適用於一般省道/縣道/鄉道, 是人+汽車+機車+自行車都可使用的道路,

但國道是汽車專用道,連行人都不能在上面走,是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有點類似火車鐵軌就是火車專用道)

若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混用,
那這樣好了! 在高速公路上從對向車道超車,要記得閃大燈喔!😀😀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 條:
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下列規定懸掛固定:
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二、曳引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三、機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但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號牌自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
適當位置;其前方號牌並得以直式或橫式之懸掛或黏貼方式為之。
四、汽車及曳引車臨時號牌每車二面,應黏貼於車輛前後端之適當位置,
機車及拖車臨時號牌每車一面,應黏貼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五、汽車及曳引車試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懸掛於車輛前後端明顯適當位置
,機車及拖車試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粘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
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
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
汽車號牌有裁剪或扭曲懸掛者,以損毀號牌論。"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沒規定牌照,是不是就不用掛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5 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應遵守其管制之規定。

會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混用的,大概是沒考過駕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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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7 11: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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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rolkilos (小光)][quote=flycall (flycode)][quote=rolkilos (小光)][color="#FF0000"]道路交通安全規則[/color]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color="#FF0000"]對面有來車交會[/color]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quote] 先生,你馬幫幫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適用於一般省道/縣道/鄉道, 是人+汽車+機車+自行車都可使用的道路, 但國道是汽車專用道,連行人都不能在上面走,是依據: [url="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9"]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url] (有點類似火車鐵軌就是火車專用道) 若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混用, 那這樣好了! 在高速公路上從[color="#FF0000"]對向車道[/color]超車,要記得閃大燈喔![大笑][大笑][/qu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 條: 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下列規定懸掛固定: 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二、曳引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三、機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但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號牌自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 適當位置;其前方號牌並得以直式或橫式之懸掛或黏貼方式為之。 四、汽車及曳引車臨時號牌每車二面,應黏貼於車輛前後端之適當位置, 機車及拖車臨時號牌每車一面,應黏貼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五、汽車及曳引車試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懸掛於車輛前後端明顯適當位置 ,機車及拖車試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 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粘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 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 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 汽車號牌有裁剪或扭曲懸掛者,以損毀號牌論。"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沒規定牌照,是不是就不用掛牌?[傻笑] [u]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5 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應遵守其管制之規定。[/u] 會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混用的,大概是沒考過駕照吧。[傻笑] [/quote] 我講的是: 一般省道/縣道/鄉道, 是人+汽車+機車+自行車都可使用的道路, 你難不成汽車不必走省道/縣道/鄉道,就能直接飛上國道? 不必硬拗成汽車不用掛牌! 而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當中,給汽車+高速公路的部份會在前面特別定義範圍! 第 105 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指的當然就是..... 你開到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時,就要看 [url="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9"]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url] 若對中文文法看不懂,請自行問國文老師,....我可沒收補習費.....

2016/11/07 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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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rolkilos (小光)][quote=flycall (flycode)][quote=rolkilos (小光)][color="#FF0000"]道路交通安全規則[/color]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color="#FF0000"]對面有來車交會[/color]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quote] 先生,你馬幫幫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適用於一般省道/縣道/鄉道, 是人+汽車+機車+自行車都可使用的道路, 但國道是汽車專用道,連行人都不能在上面走,是依據: [url="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9"]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url] (有點類似火車鐵軌就是火車專用道) 若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混用, 那這樣好了! 在高速公路上從[color="#FF0000"]對向車道[/color]超車,要記得閃大燈喔![大笑][大笑][/qu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 條: 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下列規定懸掛固定: 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二、曳引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三、機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但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號牌自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 適當位置;其前方號牌並得以直式或橫式之懸掛或黏貼方式為之。 四、汽車及曳引車臨時號牌每車二面,應黏貼於車輛前後端之適當位置, 機車及拖車臨時號牌每車一面,應黏貼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五、汽車及曳引車試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懸掛於車輛前後端明顯適當位置 ,機車及拖車試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 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粘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 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 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 汽車號牌有裁剪或扭曲懸掛者,以損毀號牌論。"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沒規定牌照,是不是就不用掛牌?[傻笑] [u]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5 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應遵守其管制之規定。[/u] 會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混用的,大概是沒考過駕照吧。[傻笑] [/quote] 不必看不懂法規,就硬拗成汽車不用掛牌! 我講的是: 一般省道/縣道/鄉道, 是人+汽車+機車+自行車都可使用的道路, [b]難不成汽車不必走省道/縣道/鄉道,就能飛上高速公路、快速公路?[/b] 而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給汽車+高速公路的部份會定義範圍! 第 105 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指的當然就是..... 你開到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時,汽車就要看 [url="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9"]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url] 我可沒收國文課的補習費.....若對中文文法/名詞解釋看不懂,請自行問國文老師,....否則名詞解釋就教不完!

2016/11/07 11: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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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rolkilos (小光)][quote=flycall (flycode)][quote=rolkilos (小光)][color="#FF0000"]道路交通安全規則[/color]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color="#FF0000"]對面有來車交會[/color]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quote] 先生,你馬幫幫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適用於一般省道/縣道/鄉道, 是人+汽車+機車+自行車都可使用的道路, 但國道是汽車專用道,連行人都不能在上面走,是依據: [url="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9"]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url] (有點類似火車鐵軌就是火車專用道) 若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混用, 那這樣好了! 在高速公路上從[color="#FF0000"]對向車道[/color]超車,要記得閃大燈喔![大笑][大笑][/qu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 條: 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下列規定懸掛固定: 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二、曳引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三、機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但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號牌自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 適當位置;其前方號牌並得以直式或橫式之懸掛或黏貼方式為之。 四、汽車及曳引車臨時號牌每車二面,應黏貼於車輛前後端之適當位置, 機車及拖車臨時號牌每車一面,應黏貼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五、汽車及曳引車試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懸掛於車輛前後端明顯適當位置 ,機車及拖車試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 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粘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 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 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 汽車號牌有裁剪或扭曲懸掛者,以損毀號牌論。"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沒規定牌照,是不是就不用掛牌?[傻笑] [u]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5 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應遵守其管制之規定。[/u] 會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混用的,大概是沒考過駕照吧。[傻笑] [/quote] 不必看不懂法規,就斷章取義硬拗成汽車不用掛牌! 我講的是: 一般省道/縣道/鄉道, 是人+汽車+機車+自行車都可使用的道路, [b]難不成汽車不必走省道/縣道/鄉道,就能飛上高速公路、快速公路?[/b] 而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給汽車+高速公路的部份會定義範圍! 第 105 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指的當然就是.....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時,汽車就要看 [url="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9"]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url] 我可沒收國文課的補習費.....若對中文文法/名詞解釋看不懂,請自行問國文老師,....否則名詞解釋就教不完了!
回應 rolkilos (小光) 所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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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先生,你馬幫幫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適用於一般省道/縣道/鄉道, 是人+汽車+機車+自行車都可使用的道路,

但國道是汽車專用道,連行人都不能在上面走,是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有點類似火車鐵軌就是火車專用道)

若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混用,
那這樣好了! 在高速公路上從對向車道超車,要記得閃大燈喔!😀😀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 條:
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下列規定懸掛固定:
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二、曳引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三、機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但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號牌自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
適當位置;其前方號牌並得以直式或橫式之懸掛或黏貼方式為之。
四、汽車及曳引車臨時號牌每車二面,應黏貼於車輛前後端之適當位置,
機車及拖車臨時號牌每車一面,應黏貼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五、汽車及曳引車試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懸掛於車輛前後端明顯適當位置
,機車及拖車試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粘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
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
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
汽車號牌有裁剪或扭曲懸掛者,以損毀號牌論。"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沒規定牌照,是不是就不用掛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5 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應遵守其管制之規定。
會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混用的,大概是沒考過駕照吧。😆

不必看不懂法規,就斷章取義硬拗成汽車不用掛牌!

我講的是: 一般省道/縣道/鄉道, 是人+汽車+機車+自行車都可使用的道路,
難不成汽車不必走省道/縣道/鄉道,就能飛上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而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給汽車+高速公路的部份會定義範圍!
第 105 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指的當然就是.....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時,汽車就要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我可沒收國文課的補習費.....若對中文文法/名詞解釋看不懂,請自行問國文老師,....否則名詞解釋就教不完了!

車只是代步的工具(a785891)

2016/11/07 11:44:43

發文

#5960557 IP 138.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應該規定車不能裝喇叭、不能裝大燈
避免用來叭人及燈光刺人..😞

小光(rolkilos)

2016/11/07 12: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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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0562 IP 250.11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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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先生,你馬幫幫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適用於一般省道/縣道/鄉道, 是人+汽車+機車+自行車都可使用的道路,

但國道是汽車專用道,連行人都不能在上面走,是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有點類似火車鐵軌就是火車專用道)

若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混用,
那這樣好了! 在高速公路上從對向車道超車,要記得閃大燈喔!😀😀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 條:
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下列規定懸掛固定:
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二、曳引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三、機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但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號牌自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
適當位置;其前方號牌並得以直式或橫式之懸掛或黏貼方式為之。
四、汽車及曳引車臨時號牌每車二面,應黏貼於車輛前後端之適當位置,
機車及拖車臨時號牌每車一面,應黏貼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五、汽車及曳引車試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懸掛於車輛前後端明顯適當位置
,機車及拖車試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粘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
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
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
汽車號牌有裁剪或扭曲懸掛者,以損毀號牌論。"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沒規定牌照,是不是就不用掛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5 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應遵守其管制之規定。
會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混用的,大概是沒考過駕照吧。😆

不必看不懂法規,就斷章取義硬拗成汽車不用掛牌!

我講的是: 一般省道/縣道/鄉道, 是人+汽車+機車+自行車都可使用的道路,
難不成汽車不必走省道/縣道/鄉道,就能飛上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而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給汽車+高速公路的部份會定義範圍!
第 105 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指的當然就是.....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時,汽車就要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我可沒收國文課的補習費.....若對中文文法/名詞解釋看不懂,請自行問國文老師,....否則名詞解釋就教不完了!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時,就要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哦,那到底開在國道時。可不可以不掛牌、遮牌、沒下雨也開霧燈、讓沒駕照的人開車…這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都沒規定,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規定哦。😆

對了,我可不敢讓您教中文,硬凹我可不想學啊....



左青龍 右白虎 老牛在腰間 龍頭在胸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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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7 1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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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7 1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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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rolkilos (小光)][quote=flycall (flycode)][quote=rolkilos (小光)][quote=flycall (flycode)][quote=rolkilos (小光)][color="#FF0000"]道路交通安全規則[/color]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color="#FF0000"]對面有來車交會[/color]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quote] 先生,你馬幫幫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適用於一般省道/縣道/鄉道, 是人+汽車+機車+自行車都可使用的道路, 但國道是汽車專用道,連行人都不能在上面走,是依據: [url="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9"]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url] (有點類似火車鐵軌就是火車專用道) 若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混用, 那這樣好了! 在高速公路上從[color="#FF0000"]對向車道[/color]超車,要記得閃大燈喔![大笑][大笑][/qu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 條: 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下列規定懸掛固定: 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二、曳引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三、機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但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號牌自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 適當位置;其前方號牌並得以直式或橫式之懸掛或黏貼方式為之。 四、汽車及曳引車臨時號牌每車二面,應黏貼於車輛前後端之適當位置, 機車及拖車臨時號牌每車一面,應黏貼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五、汽車及曳引車試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懸掛於車輛前後端明顯適當位置 ,機車及拖車試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 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粘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 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 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 汽車號牌有裁剪或扭曲懸掛者,以損毀號牌論。"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沒規定牌照,是不是就不用掛牌?[傻笑] [u]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5 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應遵守其管制之規定。[/u] 會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混用的,大概是沒考過駕照吧。[傻笑] [/quote] 不必看不懂法規,就斷章取義硬拗成汽車不用掛牌! 我講的是: 一般省道/縣道/鄉道, 是人+汽車+機車+自行車都可使用的道路, [b]難不成汽車不必走省道/縣道/鄉道,就能飛上高速公路、快速公路?[/b] 而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給汽車+高速公路的部份會定義範圍! 第 105 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指的當然就是.....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時,汽車就要看 [url="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9"]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url] 我可沒收國文課的補習費.....若對中文文法/名詞解釋看不懂,請自行問國文老師,....否則名詞解釋就教不完了![/quote]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時,就要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哦,那到底開在國道時。可不可以不掛牌、遮牌、沒下雨也開霧燈、讓沒駕照的人開車…這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都沒規定,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規定哦。 對了,我可不敢讓您教中文,硬凹我可不想學啊.... [/quote] 反正連條子上媒體講的你也不信,你就再自圓其說吧!

2016/11/07 15: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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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rolkilos (小光)][quote=flycall (flycode)][quote=rolkilos (小光)][quote=flycall (flycode)][quote=rolkilos (小光)][color="#FF0000"]道路交通安全規則[/color]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color="#FF0000"]對面有來車交會[/color]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quote] 先生,你馬幫幫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適用於一般省道/縣道/鄉道, 是人+汽車+機車+自行車都可使用的道路, 但國道是汽車專用道,連行人都不能在上面走,是依據: [url="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9"]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url] (有點類似火車鐵軌就是火車專用道) 若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混用, 那這樣好了! 在高速公路上從[color="#FF0000"]對向車道[/color]超車,要記得閃大燈喔![大笑][大笑][/qu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 條: 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下列規定懸掛固定: 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二、曳引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三、機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但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號牌自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 適當位置;其前方號牌並得以直式或橫式之懸掛或黏貼方式為之。 四、汽車及曳引車臨時號牌每車二面,應黏貼於車輛前後端之適當位置, 機車及拖車臨時號牌每車一面,應黏貼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五、汽車及曳引車試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懸掛於車輛前後端明顯適當位置 ,機車及拖車試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 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粘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 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 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 汽車號牌有裁剪或扭曲懸掛者,以損毀號牌論。"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沒規定牌照,是不是就不用掛牌?[傻笑] [u]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5 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應遵守其管制之規定。[/u] 會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混用的,大概是沒考過駕照吧。[傻笑] [/quote] 不必看不懂法規,就斷章取義硬拗成汽車不用掛牌! 我講的是: 一般省道/縣道/鄉道, 是人+汽車+機車+自行車都可使用的道路, [b]難不成汽車不必走省道/縣道/鄉道,就能飛上高速公路、快速公路?[/b] 而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給汽車+高速公路的部份會定義範圍! 第 105 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指的當然就是.....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時,汽車就要看 [url="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9"]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url] 我可沒收國文課的補習費.....若對中文文法/名詞解釋看不懂,請自行問國文老師,....否則名詞解釋就教不完了![/quote]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時,就要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哦,那到底開在國道時。可不可以不掛牌、遮牌、沒下雨也開霧燈、讓沒駕照的人開車…這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都沒規定,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規定哦。 對了,我可不敢讓您教中文,硬凹我可不想學啊.... [/quote] 反正連條子上媒體講的你也不信,你就自圓其說或是當皇帝吧! 你列出來的那段,還有[color="#FF0000"]對面有來車交會[/color]這句, 有本事你在國道上就試看看和[color="#FF0000"]對面來車交會[/color]!

2016/11/07 1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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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rolkilos (小光)][quote=flycall (flycode)][quote=rolkilos (小光)][quote=flycall (flycode)][quote=rolkilos (小光)][color="#FF0000"]道路交通安全規則[/color]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color="#FF0000"]對面有來車交會[/color]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quote] 先生,你馬幫幫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適用於一般省道/縣道/鄉道, 是人+汽車+機車+自行車都可使用的道路, 但國道是汽車專用道,連行人都不能在上面走,是依據: [url="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9"]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url] (有點類似火車鐵軌就是火車專用道) 若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混用, 那這樣好了! 在高速公路上從[color="#FF0000"]對向車道[/color]超車,要記得閃大燈喔![大笑][大笑][/qu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 條: 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下列規定懸掛固定: 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二、曳引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三、機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但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號牌自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 適當位置;其前方號牌並得以直式或橫式之懸掛或黏貼方式為之。 四、汽車及曳引車臨時號牌每車二面,應黏貼於車輛前後端之適當位置, 機車及拖車臨時號牌每車一面,應黏貼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五、汽車及曳引車試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懸掛於車輛前後端明顯適當位置 ,機車及拖車試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 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粘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 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 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 汽車號牌有裁剪或扭曲懸掛者,以損毀號牌論。"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沒規定牌照,是不是就不用掛牌?[傻笑] [u]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5 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應遵守其管制之規定。[/u] 會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混用的,大概是沒考過駕照吧。[傻笑] [/quote] 不必看不懂法規,就斷章取義硬拗成汽車不用掛牌! 我講的是: 一般省道/縣道/鄉道, 是人+汽車+機車+自行車都可使用的道路, [b]難不成汽車不必走省道/縣道/鄉道,就能飛上高速公路、快速公路?[/b] 而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給汽車+高速公路的部份會定義範圍! 第 105 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指的當然就是.....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時,汽車就要看 [url="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9"]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url] 我可沒收國文課的補習費.....若對中文文法/名詞解釋看不懂,請自行問國文老師,....否則名詞解釋就教不完了![/quote]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時,就要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哦,那到底開在國道時。可不可以不掛牌、遮牌、沒下雨也開霧燈、讓沒駕照的人開車…這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都沒規定,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規定哦。 對了,我可不敢讓您教中文,硬凹我可不想學啊.... [/quote] 辛苦了, 文不對題還打這麼多字, 若我學你這文不對題+亂跳Tone的邏輯,隨便也能亂扯一大缸! 反正連條子上媒體講的你也不信,就自圓其說或當皇帝吧! 你列出來的那段,還有[color="#FF0000"]對面有來車交會[/color]這句, 有本事你就試看看在國道上和[color="#FF0000"]對面來車交會[/color]吧!?
回應 rolkilos (小光) 所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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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先生,你馬幫幫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適用於一般省道/縣道/鄉道, 是人+汽車+機車+自行車都可使用的道路,

但國道是汽車專用道,連行人都不能在上面走,是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有點類似火車鐵軌就是火車專用道)

若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混用,
那這樣好了! 在高速公路上從對向車道超車,要記得閃大燈喔!😀😀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 條:
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下列規定懸掛固定:
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二、曳引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三、機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但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號牌自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
適當位置;其前方號牌並得以直式或橫式之懸掛或黏貼方式為之。
四、汽車及曳引車臨時號牌每車二面,應黏貼於車輛前後端之適當位置,
機車及拖車臨時號牌每車一面,應黏貼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五、汽車及曳引車試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懸掛於車輛前後端明顯適當位置
,機車及拖車試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粘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
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
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
汽車號牌有裁剪或扭曲懸掛者,以損毀號牌論。"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沒規定牌照,是不是就不用掛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5 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應遵守其管制之規定。
會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混用的,大概是沒考過駕照吧。😆

不必看不懂法規,就斷章取義硬拗成汽車不用掛牌!

我講的是: 一般省道/縣道/鄉道, 是人+汽車+機車+自行車都可使用的道路,
難不成汽車不必走省道/縣道/鄉道,就能飛上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而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給汽車+高速公路的部份會定義範圍!
第 105 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指的當然就是.....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時,汽車就要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我可沒收國文課的補習費.....若對中文文法/名詞解釋看不懂,請自行問國文老師,....否則名詞解釋就教不完了!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時,就要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哦,那到底開在國道時。可不可以不掛牌、遮牌、沒下雨也開霧燈、讓沒駕照的人開車…這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都沒規定,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規定哦。
對了,我可不敢讓您教中文,硬凹我可不想學啊....

辛苦了, 文不對題還打這麼多字,
若我學你這文不對題+亂跳Tone的邏輯,隨便也能亂扯一大缸!

反正連條子上媒體講的你也不信,就自圓其說或當皇帝吧!

你列出來的那段,還有對面有來車交會這句,
有本事你就試看看在國道上和對面來車交會吧!?

enhance(enhance)

2016/11/07 15:16:31

發文

#5960670 IP 250.14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版主的話,找空隙超車
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

小光(rolkilos)

2016/11/07 16:27:21

發文

#5960716 IP 250.117.*.* 修改過 2 次 (顯示最近5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6/11/07 16:27:21

發文IP 250.117.*.*

[quote=flycall (flycode)][quote=rolkilos (小光)][quote=flycall (flycode)][quote=rolkilos (小光)][quote=flycall (flycode)][quote=rolkilos (小光)][color="#FF0000"]道路交通安全規則[/color]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color="#FF0000"]對面有來車交會[/color]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quote] 先生,你馬幫幫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適用於一般省道/縣道/鄉道, 是人+汽車+機車+自行車都可使用的道路, 但國道是汽車專用道,連行人都不能在上面走,是依據: [url="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9"]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url] (有點類似火車鐵軌就是火車專用道) 若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混用, 那這樣好了! 在高速公路上從[color="#FF0000"]對向車道[/color]超車,要記得閃大燈喔![大笑][大笑][/qu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 條: 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下列規定懸掛固定: 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二、曳引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三、機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但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號牌自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 適當位置;其前方號牌並得以直式或橫式之懸掛或黏貼方式為之。 四、汽車及曳引車臨時號牌每車二面,應黏貼於車輛前後端之適當位置, 機車及拖車臨時號牌每車一面,應黏貼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五、汽車及曳引車試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懸掛於車輛前後端明顯適當位置 ,機車及拖車試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 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粘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 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 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 汽車號牌有裁剪或扭曲懸掛者,以損毀號牌論。"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沒規定牌照,是不是就不用掛牌?[傻笑] [u]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5 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應遵守其管制之規定。[/u] 會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混用的,大概是沒考過駕照吧。[傻笑] [/quote] 不必看不懂法規,就斷章取義硬拗成汽車不用掛牌! 我講的是: 一般省道/縣道/鄉道, 是人+汽車+機車+自行車都可使用的道路, [b]難不成汽車不必走省道/縣道/鄉道,就能飛上高速公路、快速公路?[/b] 而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給汽車+高速公路的部份會定義範圍! 第 105 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指的當然就是.....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時,汽車就要看 [url="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9"]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url] 我可沒收國文課的補習費.....若對中文文法/名詞解釋看不懂,請自行問國文老師,....否則名詞解釋就教不完了![/quote]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時,就要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哦,那到底開在國道時。可不可以不掛牌、遮牌、沒下雨也開霧燈、讓沒駕照的人開車…這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都沒規定,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規定哦。 對了,我可不敢讓您教中文,硬凹我可不想學啊.... [/quote] 辛苦了, 文不對題還打這麼多字, 若我學你這文不對題+亂跳Tone的邏輯,隨便也能亂扯一大缸! 反正連條子上媒體講的你也不信,就自圓其說或當皇帝吧! 你列出來的那段,還有[color="#FF0000"]對面有來車交會[/color]這句, 有本事你就試看看在國道上和[color="#FF0000"]對面來車交會[/color]吧!?[/quote] 真好玩。 我說超車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你說高速公路不是一般道路,要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我就列了幾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規定,但是"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沒規定的事,問能不能做。結果不敢回答就說我在文不對題+亂跳Tone....呵呵 還看到"對面有來車交會"就high起來。拜托一下,不只高速公路,部分省道跟市區道路也是有分隔島的啊。而且下一項就是講同車道超車......... 條伯伯的說法: "國道三隊交通組長賴協駿:「閃大燈以及按喇叭的方式,可能觸犯到惡意逼車的違規情形。」" 先說為什麼條伯伯說要罰3~6千?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裏 第九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一、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好,我們看超車的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 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答案就這樣,不是不能按,而是不能"連續密集".... 所以TVBS 這一則新聞被移掉了,為什麼? 就標題錯了啊。 考駕照時,不要搞錯了哦。

2016/11/07 16:28:31

發文IP 250.117.*.*

[quote=flycall (flycode)][quote=rolkilos (小光)][quote=flycall (flycode)][quote=rolkilos (小光)][quote=flycall (flycode)][quote=rolkilos (小光)][color="#FF0000"]道路交通安全規則[/color]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color="#FF0000"]對面有來車交會[/color]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quote] 先生,你馬幫幫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適用於一般省道/縣道/鄉道, 是人+汽車+機車+自行車都可使用的道路, 但國道是汽車專用道,連行人都不能在上面走,是依據: [url="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9"]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url] (有點類似火車鐵軌就是火車專用道) 若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混用, 那這樣好了! 在高速公路上從[color="#FF0000"]對向車道[/color]超車,要記得閃大燈喔![大笑][大笑][/qu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 條: 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下列規定懸掛固定: 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二、曳引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三、機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但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號牌自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 適當位置;其前方號牌並得以直式或橫式之懸掛或黏貼方式為之。 四、汽車及曳引車臨時號牌每車二面,應黏貼於車輛前後端之適當位置, 機車及拖車臨時號牌每車一面,應黏貼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五、汽車及曳引車試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懸掛於車輛前後端明顯適當位置 ,機車及拖車試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 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粘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 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 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 汽車號牌有裁剪或扭曲懸掛者,以損毀號牌論。"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沒規定牌照,是不是就不用掛牌?[傻笑] [u]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5 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應遵守其管制之規定。[/u] 會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混用的,大概是沒考過駕照吧。[傻笑] [/quote] 不必看不懂法規,就斷章取義硬拗成汽車不用掛牌! 我講的是: 一般省道/縣道/鄉道, 是人+汽車+機車+自行車都可使用的道路, [b]難不成汽車不必走省道/縣道/鄉道,就能飛上高速公路、快速公路?[/b] 而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給汽車+高速公路的部份會定義範圍! 第 105 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指的當然就是.....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時,汽車就要看 [url="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9"]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url] 我可沒收國文課的補習費.....若對中文文法/名詞解釋看不懂,請自行問國文老師,....否則名詞解釋就教不完了![/quote]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時,就要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哦,那到底開在國道時。可不可以不掛牌、遮牌、沒下雨也開霧燈、讓沒駕照的人開車…這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都沒規定,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規定哦。 對了,我可不敢讓您教中文,硬凹我可不想學啊.... [/quote] 辛苦了, 文不對題還打這麼多字, 若我學你這文不對題+亂跳Tone的邏輯,隨便也能亂扯一大缸! 反正連條子上媒體講的你也不信,就自圓其說或當皇帝吧! 你列出來的那段,還有[color="#FF0000"]對面有來車交會[/color]這句, 有本事你就試看看在國道上和[color="#FF0000"]對面來車交會[/color]吧!?[/quote] 真好玩。 我說超車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你說高速公路不是一般道路,要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我就列了幾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規定,但是"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沒規定的事,問能不能做。結果不敢回答就說我在文不對題+亂跳Tone....呵呵 還看到"對面有來車交會"就high起來。拜托一下,不只高速公路,部分省道跟市區道路也是有分隔島的啊。而且下一項就是講同車道超車......... 條伯伯的說法: "國道三隊交通組長賴協駿:「閃大燈以及按喇叭的方式,可能觸犯到惡意逼車的違規情形。」" 先說為什麼條伯伯說要罰3~6千?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裏 第九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一、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好,我們看超車的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 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答案就這樣,不是不能按,而是不能"連續密集"....方式錯了,就"可能"會開罰 所以TVBS 這一則新聞被移掉了,為什麼? 就標題錯了啊。 考駕照時,不要搞錯了哦。

2016/11/07 16: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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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flycall (flycode)][quote=rolkilos (小光)][quote=flycall (flycode)][quote=rolkilos (小光)][quote=flycall (flycode)][quote=rolkilos (小光)][color="#FF0000"]道路交通安全規則[/color]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color="#FF0000"]對面有來車交會[/color]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quote] 先生,你馬幫幫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適用於一般省道/縣道/鄉道, 是人+汽車+機車+自行車都可使用的道路, 但國道是汽車專用道,連行人都不能在上面走,是依據: [url="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9"]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url] (有點類似火車鐵軌就是火車專用道) 若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混用, 那這樣好了! 在高速公路上從[color="#FF0000"]對向車道[/color]超車,要記得閃大燈喔![大笑][大笑][/qu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 條: 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下列規定懸掛固定: 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二、曳引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三、機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但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號牌自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 適當位置;其前方號牌並得以直式或橫式之懸掛或黏貼方式為之。 四、汽車及曳引車臨時號牌每車二面,應黏貼於車輛前後端之適當位置, 機車及拖車臨時號牌每車一面,應黏貼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五、汽車及曳引車試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懸掛於車輛前後端明顯適當位置 ,機車及拖車試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 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粘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 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 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 汽車號牌有裁剪或扭曲懸掛者,以損毀號牌論。"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沒規定牌照,是不是就不用掛牌?[傻笑] [u]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5 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應遵守其管制之規定。[/u] 會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混用的,大概是沒考過駕照吧。[傻笑] [/quote] 不必看不懂法規,就斷章取義硬拗成汽車不用掛牌! 我講的是: 一般省道/縣道/鄉道, 是人+汽車+機車+自行車都可使用的道路, [b]難不成汽車不必走省道/縣道/鄉道,就能飛上高速公路、快速公路?[/b] 而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給汽車+高速公路的部份會定義範圍! 第 105 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指的當然就是.....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時,汽車就要看 [url="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9"]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url] 我可沒收國文課的補習費.....若對中文文法/名詞解釋看不懂,請自行問國文老師,....否則名詞解釋就教不完了![/quote]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時,就要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哦,那到底開在國道時。可不可以不掛牌、遮牌、沒下雨也開霧燈、讓沒駕照的人開車…這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都沒規定,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規定哦。 對了,我可不敢讓您教中文,硬凹我可不想學啊.... [/quote] 辛苦了, 文不對題還打這麼多字, 若我學你這文不對題+亂跳Tone的邏輯,隨便也能亂扯一大缸! 反正連條子上媒體講的你也不信,就自圓其說或當皇帝吧! 你列出來的那段,還有[color="#FF0000"]對面有來車交會[/color]這句, 有本事你就試看看在國道上和[color="#FF0000"]對面來車交會[/color]吧!?[/quote] 真好玩。 我說超車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你說高速公路不是一般道路,要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我就列了幾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規定,但是"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沒規定的事,問能不能做。結果不敢回答就說我在文不對題+亂跳Tone....呵呵 還看到"對面有來車交會"就high起來。拜托一下,不只高速公路,部分省道跟市區道路也是有分隔島的啊。而且下一項就是講同車道超車......... 條伯伯的說法: "國道三隊交通組長賴協駿:「閃大燈以及按喇叭的方式,可能觸犯到惡意逼車的違規情形。」" 先說為什麼條伯伯說要罰3~6千?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裏 第九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一、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好,我們看超車的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 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答案就這樣,不是不能按喇叭、閃大燈,而是不能"連續密集"....方式錯了,就"可能"會開罰 所以TVBS 這一則新聞被移掉了,為什麼? 就標題錯了啊。 考駕照時,不要搞錯了哦。
回應 flycall (flycode) 所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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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rolkilos (小光) 所寫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先生,你馬幫幫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適用於一般省道/縣道/鄉道, 是人+汽車+機車+自行車都可使用的道路,

但國道是汽車專用道,連行人都不能在上面走,是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有點類似火車鐵軌就是火車專用道)

若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混用,
那這樣好了! 在高速公路上從對向車道超車,要記得閃大燈喔!😀😀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 條:
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下列規定懸掛固定:
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二、曳引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三、機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但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號牌自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
適當位置;其前方號牌並得以直式或橫式之懸掛或黏貼方式為之。
四、汽車及曳引車臨時號牌每車二面,應黏貼於車輛前後端之適當位置,
機車及拖車臨時號牌每車一面,應黏貼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五、汽車及曳引車試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懸掛於車輛前後端明顯適當位置
,機車及拖車試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粘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
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
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
汽車號牌有裁剪或扭曲懸掛者,以損毀號牌論。"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沒規定牌照,是不是就不用掛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5 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應遵守其管制之規定。
會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混用的,大概是沒考過駕照吧。😆

不必看不懂法規,就斷章取義硬拗成汽車不用掛牌!

我講的是: 一般省道/縣道/鄉道, 是人+汽車+機車+自行車都可使用的道路,
難不成汽車不必走省道/縣道/鄉道,就能飛上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而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給汽車+高速公路的部份會定義範圍!
第 105 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指的當然就是.....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時,汽車就要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我可沒收國文課的補習費.....若對中文文法/名詞解釋看不懂,請自行問國文老師,....否則名詞解釋就教不完了!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時,就要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哦,那到底開在國道時。可不可以不掛牌、遮牌、沒下雨也開霧燈、讓沒駕照的人開車…這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都沒規定,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規定哦。
對了,我可不敢讓您教中文,硬凹我可不想學啊....

辛苦了, 文不對題還打這麼多字,
若我學你這文不對題+亂跳Tone的邏輯,隨便也能亂扯一大缸!

反正連條子上媒體講的你也不信,就自圓其說或當皇帝吧!

你列出來的那段,還有對面有來車交會這句,
有本事你就試看看在國道上和對面來車交會吧!?


真好玩。
我說超車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你說高速公路不是一般道路,要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我就列了幾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規定,但是"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沒規定的事,問能不能做。結果不敢回答就說我在文不對題+亂跳Tone....呵呵

還看到"對面有來車交會"就high起來。拜托一下,不只高速公路,部分省道跟市區道路也是有分隔島的啊。而且下一項就是講同車道超車.........


條伯伯的說法:
"國道三隊交通組長賴協駿:「閃大燈以及按喇叭的方式,可能觸犯到惡意逼車的違規情形。」"

先說為什麼條伯伯說要罰3~6千?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裏 第九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一、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好,我們看超車的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
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答案就這樣,不是不能按喇叭、閃大燈,而是不能"連續密集"....方式錯了,就"可能"會開罰


所以TVBS 這一則新聞被移掉了,為什麼? 就標題錯了啊。

考駕照時,不要搞錯了哦。
左青龍 右白虎 老牛在腰間 龍頭在胸口

GODVIA(archers)

2016/11/07 16:43:05

發文

#5960722 IP 188.248.*.*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lucky1212306 (膨肚※短命) 所寫
啥 ? 原來是謠傳 ?! 😲

X ! 這就是 TVBS 的新聞能力 ?! 😩


我第一次轉 TVBS 的說.. 優卡發文文章不能刪除 = . = "


沒辦法,現在網路新聞當道,為了增加點擊率,能吸引人點擊標題是關鍵
一堆標題與內文不符的網路新聞,早已沒有新聞人該有的專業

維修員(7-moon)

2016/11/07 17:14:52

發文

#5960759 IP 164.239.*.* 修改過 1 次 (顯示最近5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6/11/07 17:14:52

發文IP 164.239.*.*

[quote=flycall (flycode)][quote=hilllotus (a_fa)]某友真對此報導電詢國道警隊後在臉書發文.... ----------------------------------------------------------------------------------------- 剛剛致電國道第三分隊: 有關TVBS閃大燈示意超車會被罰的報導,你們有何解釋? 國道第三分隊表示已多次聯繫TVBS請其修正標題及內容或下架,但TVBS還在跟編輯討論............ 小時不念書,長大當TVBS記者 [color="#FF0000"]罰3000-6000是憑哪一條法令也不寫?[/color] 是不會查一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不是?第47條第五項去看清楚再來報導,別害國道警察背上不專業亂說話的臭名 難到真的小時不念書,長大當TVBS記者????[/quote] 我就寫給你看,請往下看! [quote=7-moon (維修員)][quote=bumpkin (出外人)][quote=7-moon (維修員)][quote=bumpkin (出外人)]遇到擋路的我都嘛直接切遠燈到他自己離開為止 話說夜間高速公路一堆開遠燈的經過路邊警車也沒怎樣[/quote] 你比較佛心 我都會跟在他後面按住喇叭不放直到他切出去[/quote] 哈哈哈 有些可能車子高級隔音好還是耳朵有疾患的就沒啥效果了 敢情大哥您喇叭是氣壓的吧,救護車鳴笛都有人聽不到了[/quote] 的確,還是很多三寶開車都活在自己的世界裡。 遇到這種我也沒辦法...[/quote] 果然很多三寶開車都活在自己的世界+臉書裡。 開高速公路時幾乎都車窗緊閉+聽音樂, 時速100公里安全距離至少要50公尺以上,[b]你合法在50公尺以外按喇叭,想叭給誰聽啊?[/b] 你叭叭叭讓前車能聽到,9.9成未保持安全距離已違規,罰單[color="#FF0000"]3000~6000元[/color]先送你!符合新聞寫的金額! [b]若國道上未保持安全距離+亂變換車道+閃大燈+逼車的危險駕駛,則罰單6千到2.4萬元, 再加上 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b] 見識到把自己違規犯罪行為大公開的[color="#FF0000"]網路三寶[/color]了吧!? 還好,蠢到在臉書公開自己違規犯罪影片證據的網路三寶,是偶爾才會出現...[大笑] --------------------------------------------------------- 汽車行駛[color="#FF0000"]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color],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 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If.aspx?PCode=K0040012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color="#FF0000"]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color]: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color="#FF0000"]二、未保持安全距離。[/color]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color="#FF0000"]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color]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color="#FF0000"]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color]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color="#FF0000"]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color]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color="#FF0000"]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color]或前項行為者,並[color="#FF0000"]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color];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 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color="#FF0000"]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color];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quote] 感謝您的安全講座 請問閣下開高速公路從來沒遇過塞車? 還是說不管塞不塞車都硬要跟前車保持安全距離才不會吃罰單? [傻笑] 好正義,好懂法律 給您一個讚。 希望閣下遇到高速公路龜車導致塞車的時候也能禮讓保持安全距離唷,啾咪[傻笑]

2016/11/07 17:17:40

發文IP 164.239.*.*

[quote=flycall (flycode)][quote=hilllotus (a_fa)]某友真對此報導電詢國道警隊後在臉書發文.... ----------------------------------------------------------------------------------------- 剛剛致電國道第三分隊: 有關TVBS閃大燈示意超車會被罰的報導,你們有何解釋? 國道第三分隊表示已多次聯繫TVBS請其修正標題及內容或下架,但TVBS還在跟編輯討論............ 小時不念書,長大當TVBS記者 [color="#FF0000"]罰3000-6000是憑哪一條法令也不寫?[/color] 是不會查一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不是?第47條第五項去看清楚再來報導,別害國道警察背上不專業亂說話的臭名 難到真的小時不念書,長大當TVBS記者????[/quote] 我就寫給你看,請往下看! [quote=7-moon (維修員)][quote=bumpkin (出外人)][quote=7-moon (維修員)][quote=bumpkin (出外人)]遇到擋路的我都嘛直接切遠燈到他自己離開為止 話說夜間高速公路一堆開遠燈的經過路邊警車也沒怎樣[/quote] 你比較佛心 我都會跟在他後面按住喇叭不放直到他切出去[/quote] 哈哈哈 有些可能車子高級隔音好還是耳朵有疾患的就沒啥效果了 敢情大哥您喇叭是氣壓的吧,救護車鳴笛都有人聽不到了[/quote] 的確,還是很多三寶開車都活在自己的世界裡。 遇到這種我也沒辦法...[/quote] 果然很多三寶開車都活在自己的世界+臉書裡。 開高速公路時幾乎都車窗緊閉+聽音樂, 時速100公里安全距離至少要50公尺以上,[b]你合法在50公尺以外按喇叭,想叭給誰聽啊?[/b] 你叭叭叭讓前車能聽到,9.9成未保持安全距離已違規,罰單[color="#FF0000"]3000~6000元[/color]先送你!符合新聞寫的金額! [b]若國道上未保持安全距離+亂變換車道+閃大燈+逼車的危險駕駛,則罰單6千到2.4萬元, 再加上 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b] 見識到把自己違規犯罪行為大公開的[color="#FF0000"]網路三寶[/color]了吧!? 還好,蠢到在臉書公開自己違規犯罪影片證據的網路三寶,是偶爾才會出現...[大笑] --------------------------------------------------------- 汽車行駛[color="#FF0000"]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color],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 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If.aspx?PCode=K0040012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color="#FF0000"]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color]: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color="#FF0000"]二、未保持安全距離。[/color]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color="#FF0000"]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color]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color="#FF0000"]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color]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color="#FF0000"]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color]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color="#FF0000"]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color]或前項行為者,並[color="#FF0000"]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color];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 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color="#FF0000"]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color];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quote] 感謝您的安全講座 請問閣下開高速公路從來沒遇過塞車? 還是說不管塞不塞車都硬要跟前車保持安全距離才不會吃罰單? [傻笑] 好正義,好懂法律 給您一個讚。 [color="#0000FF"]時速100公里安全距離至少要50公尺以上,你合法在50公尺以外按喇叭,想叭給誰聽啊? 你叭叭叭讓前車能聽到,9.9成未保持安全距離已違規,罰單3000~6000元先送你!符合新聞寫的金額![/color] 時速都開到[color="#0000FF"]100公里[/color]還叫[color="#FF0000"]龜車[/color]? 希望閣下遇到高速公路龜車導致塞車的時候也能禮讓保持[color="#FF0000"]50公尺以上[/color]安全距離唷,啾咪[傻笑]
回應 flycall (flycode) 所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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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友真對此報導電詢國道警隊後在臉書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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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致電國道第三分隊:
有關TVBS閃大燈示意超車會被罰的報導,你們有何解釋?
國道第三分隊表示已多次聯繫TVBS請其修正標題及內容或下架,但TVBS還在跟編輯討論............
小時不念書,長大當TVBS記者
罰3000-6000是憑哪一條法令也不寫?
是不會查一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不是?第47條第五項去看清楚再來報導,別害國道警察背上不專業亂說話的臭名
難到真的小時不念書,長大當TVBS記者????

我就寫給你看,請往下看!

回應 7-moon (維修員) 所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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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bumpkin (出外人) 所寫
遇到擋路的我都嘛直接切遠燈到他自己離開為止
話說夜間高速公路一堆開遠燈的經過路邊警車也沒怎樣

你比較佛心
我都會跟在他後面按住喇叭不放直到他切出去

哈哈哈 有些可能車子高級隔音好還是耳朵有疾患的就沒啥效果了
敢情大哥您喇叭是氣壓的吧,救護車鳴笛都有人聽不到了

的確,還是很多三寶開車都活在自己的世界裡。
遇到這種我也沒辦法...

果然很多三寶開車都活在自己的世界+臉書裡。

開高速公路時幾乎都車窗緊閉+聽音樂,
時速100公里安全距離至少要50公尺以上,你合法在50公尺以外按喇叭,想叭給誰聽啊?

你叭叭叭讓前車能聽到,9.9成未保持安全距離已違規,罰單3000~6000元先送你!符合新聞寫的金額!

若國道上未保持安全距離+亂變換車道+閃大燈+逼車的危險駕駛,則罰單6千到2.4萬元,
再加上 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見識到把自己違規犯罪行為大公開的網路三寶了吧!?
還好,蠢到在臉書公開自己違規犯罪影片證據的網路三寶,是偶爾才會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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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
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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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If.aspx?PCode=K0040012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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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
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感謝您的安全講座

請問閣下開高速公路從來沒遇過塞車?

還是說不管塞不塞車都硬要跟前車保持安全距離才不會吃罰單?

😆

好正義,好懂法律

給您一個讚。

時速100公里安全距離至少要50公尺以上,你合法在50公尺以外按喇叭,想叭給誰聽啊? 你叭叭叭讓前車能聽到,9.9成未保持安全距離已違規,罰單3000~6000元先送你!符合新聞寫的金額!

時速都開到100公里還叫龜車?

希望閣下遇到高速公路龜車導致塞車的時候也能禮讓保持50公尺以上安全距離唷,啾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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