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這詞的定義還真廣 !

longinauq(longinauq)

2007/10/29 08:28:58

發文

#333534 IP 75.66.*.*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注意 == 你應該做防護 ??
注意 == 所有你應該要做的事, 尤其是道義上的 ??


撞人未防他車輾壓 觸過失致死罪

【聯合報╱記者莊亞築/雲林縣報導】 2007.10.29 03:37 am


雲林縣男子許嘉宏駕車行經西濱快速道路,將闖越道路的婦人撞飛到對向車道,檢方認為,他撞到人後雖停下報警,卻未防範婦人不再受到其他車輛輾壓。許嘉宏雖未觸犯遺棄罪,卻未盡到道義上責任。

許嘉宏應訊時表示,他驚覺撞人後立即停下車報警,並連絡救護車。但因車輛太多,所以他和妻子無法前往對向車道查看婦人狀況。五、六分鐘後,又有一輛轎車撞上婦人,並衝撞分隔道,待警車、救護車趕到後,發現婦人已死亡。

雲林地檢署指出,許嘉宏撞傷婦人後,有主動報警,並未遺棄婦人,但未防護她不再受到其他車輛輾壓,屬於應注意而未注意

由於事後已無法判定婦人是在第一次或第二次撞擊時死亡,當事人雖不至於構成殺人罪,但仍構成過失致死罪嫌,且未盡到道義上的責任。

【2007/10/29 聯合報】

56

則留言

3

梅到哩(abcd8091)

2007/10/29 08:43:50

發文

#333541 IP 189.5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將闖越道路的婦人撞飛到對向車道
===============================
唉~
在那麼高的速度下
若閃避不當自己有可能翻車
若車毀人亡多不值得多冤枉
被【闖越道路的婦人】害死
還可能求償無門耶~
死別人總比死自己好
反正只要一直上訴就好了

whitefox(whitefox-ucar)

2007/10/29 10:11:56

發文

#333573 IP 92.13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檢方不食人間煙火,下次檢方自己發生相同的事,看他們怎麼處理?😞

Blue的爹(wind5566)

2007/10/29 16:54:25

發文

#333808 IP 189.22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whitefox-ucar (whitefox) 所寫
檢方不食人間煙火,下次檢方自己發生相同的事,看他們怎麼處理?😞


台灣的法律就是這樣子,「傷者為大,死者為重」
跟之前政府宣導「路權」的觀念,完全背道而馳
在國外,這種意外駕駛人是不用負責的,違規者反而要吃上官司
人家的「路權」觀念是很好的😌

反正在台灣會吵的才有糖吃
法條中有許多不合時宜的惡法,要靠現在官員和立委來修改的話
不如自己多加注意比較實在😞😞

k8的小弟(buyaumaola)

2007/10/29 17:23:15

發文

#333829 IP 253.22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不如自己多加注意比較實在」,這句若改成「不如多加注意別人」更實在。小弟並非唱高調,舉個最常見的例子,大家應該都蠻討厭轉彎不打方向燈的,車輛行進中轉彎不打燈就算了,頂多幹兩句,最令人討厭的就是在小道或巷弄之類路寬只能勉強會車的情況,你前面那台想要路邊停車,燈也不打就直接停下來,這時你看它己停下來想要左打方向盤閃過去卻因為與前車無足夠空間可以「一次」就閃過,不得不停下來等對向車輛都通過之後才慢慢的繞過前面那台車。可通常這種情形,對向的車是一長串,你又被前面那台擋住過不去,此時後面就會塞滿車子。 如果,你經驗夠老到,如前面小弟說的「不如多加注意別人」,你也許就能避免這種被它塞住的機會,因為臨時路邊停車又不打燈的人,其開車動向、行為都有跡可循。例如車速忽快必慢,或駕駛人頭一直左右張望(可從它的後車窗觀察),又或者煞車燈頻繁地作動等等,憑這幾點就大概可以判斷你前面這台車有可能會在無預警、無打方向燈的情況下停下來。你可以及早應因,至少不要離它太近,並且讓自己的車身儘量靠路面分隔線,這樣即使它突然停下來,你也保有足夠空間可以一次繞過(可能會吃到對向車道)。小弟只是舉個簡單的例子,其實開車「多加注意別人」真的可以讓自己免於一些突發或危險狀況,跟開車「不如自己多加注意」沒有誰對誰錯的問題,純粹個人經驗談。

梅到哩(abcd8091)

2007/10/29 17:32:15

發文

#333832 IP 189.5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警方用應注意而未注意
但駕駛者可用信任原則,也就是引用信任交通號誌標誌抗告,若抗告不成可提國家賠償,當然不是這麼簡單三言二語就能說清楚的,簡單的說就是玩弄法律操控法律.

梅到哩(abcd8091)

2007/10/29 17:37:43

發文

#333836 IP 189.5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buyaumaola (k8的小弟) 所寫
「不如自己多加注意比較實在」,這句若改成「不如多加注意別人」更實在。小弟並非唱高調,舉個最常見的例子,大家應該都蠻討厭轉彎不打方向燈的,車輛行進中轉彎不打燈就算了,頂多幹兩句,最令人討厭的就是在小道或巷弄之類路寬只能勉強會車的情況,你前面那台想要路邊停車,燈也不打就直接停下來,這時你看它己停下來想要左打方向盤閃過去卻因為與前車無足夠空間可以「一次」就閃過,不得不停下來等對向車輛都通過之後才慢慢的繞過前面那台車。可通常這種情形,對向的車是一長串,你又被前面那台擋住過不去,此時後面就會塞滿車子。 如果,你經驗夠老到,如前面小弟說的「不如多加注意別人」,你也許就能避免這種被它塞住的機會,因為臨時路邊停車又不打燈的人,其開車動向、行為都有跡可循。例如車速忽快必慢,或駕駛人頭一直左右張望(可從它的後車窗觀察),又或者煞車燈頻繁地作動等等,憑這幾點就大概可以判斷你前面這台車有可能會在無預警、無打方向燈的情況下停下來。你可以及早應因,至少不要離它太近,並且讓自己的車身儘量靠路面分隔線,這樣即使它突然停下來,你也保有足夠空間可以一次繞過(可能會吃到對向車道)。小弟只是舉個簡單的例子,其實開車「多加注意別人」真的可以讓自己免於一些突發或危險狀況,跟開車「不如自己多加注意」沒有誰對誰錯的問題,純粹個人經驗談。


依你的說法
當你要通過十字路口時,就算你是綠燈,你也要停下來停聽看沒人闖紅燈你才開?
還是你會信任號誌及信任所有駕駛人會遵守交通號誌而減速通過?

武侯(galant_jazz2001)

2007/10/29 17:53:11

發文

#333841 IP 189.21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abcd8091 (Jason.K) 所寫
警方用應注意而未注意
但駕駛者可用信任原則,也就是引用信任交通號誌標誌抗告,若抗告不成可提國家賠償,當然不是這麼簡單三言二語就能說清楚的,簡單的說就是玩弄法律操控法律.

我也覺得就應該要提國家賠嘗...
還要告法官應注意而未注意路權問題....<---不知道行不行....
另外...憲法好像有保障人民的基本權益吧!?不知道有沒有哪一條可以拿出來堵法官"應注意而未注意"這種鳥條款的....

Bigone2006(bigone2006)

2007/10/29 18:00:11

發文

#333842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longinauq (longinauq) 所寫
闖越道路的婦人撞飛

用闖越兩個字就代表這個婦人當時不應該通過吧~那婦人的家人應該負更多責任才是~她害到的人更多~車壞了要修車~駕駛掛了更糟~如果真的是"闖越"造成的~當事人真的只能說他ㄙㄨㄟ~嚇到不打僅還要被判刑~如果掛了就更...這就是台灣的情理法@@😌

k8的小弟(buyaumaola)

2007/10/29 18:01:29

發文

#333844 IP 253.22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當你要通過十字路口時,就算你是綠燈,你也要停下來停聽看沒人闖紅燈你才開?還是你會信任號誌及信任所有駕駛人會遵守交通號誌而減速通過」?就算我方是綠燈,我會輕頷煞車踏板、先滑行、然後左右都看一遍無來車才會依合理速度通過口路,並不會到「停下來」的地步;另外,我信任號誌、但對之保持高度警覺;我不信任其他駕駛人(就如同我隨時在注意其他駕駛人一樣),並且對之做好隨時因應之戒備。

西(sigrid01030410)

2007/10/29 18:03:38

發文

#333846 IP 83.2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這種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說法,真的很令人無言
違規擅闖快速道路的婦人被撞飛到對向車道
車主也一定不願意她又被別的車輾過
問題是,一堆車在那裡開
叫車主怎麼去防止她不被別的車輾過
難道也要冒死去搬動嗎?
到時會不會又按條破壞現場的罪狀?😵
只能說,這種擅闖導致事故的人
實在不應該罰撞到他/她的車主

西(sigrid01030410)

2007/10/29 18:06:51

發文

#333848 IP 83.2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buyaumaola (k8的小弟) 所寫
「當你要通過十字路口時,就算你是綠燈,你也要停下來停聽看沒人闖紅燈你才開?還是你會信任號誌及信任所有駕駛人會遵守交通號誌而減速通過」?就算我方是綠燈,我會輕頷煞車踏板、先滑行、然後左右都看一遍無來車才會依合理速度通過口路,並不會到「停下來」的地步;另外,我信任號誌、但對之保持高度警覺;我不信任其他駕駛人(就如同我隨時在注意其他駕駛人一樣),並且對之做好隨時因應之戒備。

雖然應該這樣開車沒有錯,但是也不該去處罰到沒有違反交通號誌的人,就是因為司法沒有遵重路權,所以才有那麼多人視路權如無物
法律不要去保障那些違法在先的人,大家自然就會多警惕,不要去違反法律了

k8的小弟(buyaumaola)

2007/10/29 18:22:31

發文

#333857 IP 253.22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sigrid01030410 (西) 所寫
回應 buyaumaola (k8的小弟) 所寫
「當你要通過十字路口時,就算你是綠燈,你也要停下來停聽看沒人闖紅燈你才開?還是你會信任號誌及信任所有駕駛人會遵守交通號誌而減速通過」?就算我方是綠燈,我會輕頷煞車踏板、先滑行、然後左右都看一遍無來車才會依合理速度通過口路,並不會到「停下來」的地步;另外,我信任號誌、但對之保持高度警覺;我不信任其他駕駛人(就如同我隨時在注意其他駕駛人一樣),並且對之做好隨時因應之戒備。

雖然應該這樣開車沒有錯,但是也不該去處罰到沒有違反交通號誌的人,就是因為司法沒有遵重路權,所以才有那麼多人視路權如無物
法律不要去保障那些違法在先的人,大家自然就會多警惕,不要去違反法律了

「路權」觀念是我這個警廣的老聽眾在最近幾年才開始聽到有關單位在提倡,現階段還處於「有待」建立的時期,就如大大所說,要每個人都有意識,觀念才能建立起來。

MK2(mk2)

2007/10/29 18:33:10

發文

#333862 IP 189.228.*.*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到對向車道去指揮車流或是放警告標誌都是應該的

問題只在於駕駛人當時有無能力去做

有而不做當然有錯

下雨天要睡覺

西(sigrid01030410)

2007/10/29 18:49:24

發文

#333867 IP 83.2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mk2 (MK2) 所寫

到對向車道去指揮車流或是放警告標誌都是應該的

問題只在於駕駛人當時有無能力去做

有而不做當然有錯



說實在的,在撞到人的當下,駕駛自己也嚇傻了吧
而根據駕駛的說法,也說了,當下車子很多,無法前往查看
我在十年前曾經在陽明山下的泰北中學前,看到一對夫妻穿越馬路
因為那條路有六線寬又沒有號誌(紅綠燈只有在學生上下學時手動操作,不然一律閃黃燈,而下一個可穿越馬路的點距離很遠)
在那裡穿越馬路,一向都是先看單向來車,先過一半,然後在黃線上繼續等著過另一半
那對夫妻也是這樣過
然而就很倒楣的被一輛違規超速的轎車給撞了,被撞的還有一個機車騎士
我是站在路邊等車聽到碰一聲,轉頭就看到轎車加速離去
而機車騎士連人帶車摔了至少五十公尺遠(人還算清醒,會喊痛)
那對夫妻也被撞飛,相距至少十公尺(太太還挺著大肚子,但也還清醒著要找老公,可是老公被撞昏迷了,我跟另外一對東吳的學生一直叫他,都沒什麼反應)
看到那個事故的幾年內我不敢在沒有人指揮時自己過那段馬路
現在則是因為也不會經過那裡了,不過我想再回舊地,過馬路我還是會怕怕的

舉這個自已本身的例子,只是想說明,那位先撞到人的駕駛,如果不敢過馬路去做指揮車流或放警告標誌也是正常的,因為那條是「快速道路」,除非塞車,不然上面的車子車速應該都不慢,天知道他們自己如果闖越,會不會跟那名婦人一樣被撞到,而那名婦人在幾分鐘之後就被第二台車撞到了,我想,要怪罪第一位駕駛,真的很不合理


暱眼(t2200452)

2007/10/29 22:23:10

發文

#333986 IP 75.6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galant_jazz2001 (武侯) 所寫
回應 abcd8091 (Jason.K) 所寫
警方用應注意而未注意
但駕駛者可用信任原則,也就是引用信任交通號誌標誌抗告,若抗告不成可提國家賠償,當然不是這麼簡單三言二語就能說清楚的,簡單的說就是玩弄法律操控法律.

我也覺得就應該要提國家賠嘗...
還要告法官應注意而未注意路權問題....<---不知道行不行....
另外...憲法好像有保障人民的基本權益吧!?不知道有沒有哪一條可以拿出來堵法官"應注意而未注意"這種鳥條款的....

檢察官和法官是不一樣的
檢察官對新聞記者如是說和到時起訴書還會有出入的.

insomniac(insomniac)

2007/10/29 22:39:53

發文

#334028 IP 35.2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longinauq (longinauq) 所寫
注意 == 你應該做防護 ??
注意 == 所有你應該要做的事, 尤其是道義上的 ??


撞人未防他車輾壓 觸過失致死罪

【聯合報╱記者莊亞築/雲林縣報導】 2007.10.29 03:37 am


雲林縣男子許嘉宏駕車行經西濱快速道路,將闖越道路的婦人撞飛到對向車道,檢方認為,他撞到人後雖停下報警,卻未防範婦人不再受到其他車輛輾壓。許嘉宏雖未觸犯遺棄罪,卻未盡到道義上責任。

許嘉宏應訊時表示,他驚覺撞人後立即停下車報警,並連絡救護車。但因車輛太多,所以他和妻子無法前往對向車道查看婦人狀況。五、六分鐘後,又有一輛轎車撞上婦人,並衝撞分隔道,待警車、救護車趕到後,發現婦人已死亡。

雲林地檢署指出,許嘉宏撞傷婦人後,有主動報警,並未遺棄婦人,但未防護她不再受到其他車輛輾壓,屬於應注意而未注意

由於事後已無法判定婦人是在第一次或第二次撞擊時死亡,當事人雖不至於構成殺人罪,但仍構成過失致死罪嫌,且未盡到道義上的責任。

【2007/10/29 聯合報】




真無言...

難道要撞人的人過去跨越紐澤西護欄去救人嗎?? 難道要跨越兩個快車道去怎樣?
擺三角錐還是去指揮交通???
地點是在快速道路耶!!!

k8的小弟(buyaumaola)

2007/10/29 22:44:30

發文

#334038 IP 90.16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難道要撞人的人過去跨越紐澤西護欄去救人嗎?? 難道要跨越兩個快車道去怎樣」,別人的囡仔死味瞭,一堆人,善心只掛在嘴邊。

r19(r19)

2007/10/29 22:52:08

發文

#334055 IP 250.12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longinauq (longinauq) 所寫

雲林地檢署指出,許嘉宏撞傷婦人後,有主動報警,並未遺棄婦人,但未防護她不再受到其他車輛輾壓,屬於應注意而未注意

且未盡到道義上的責任。



事後諸葛亮說:
當時應該在車上裝死(或裝昏倒)
等警察來把駕駛叫醒才起來
這樣才沒有屬於應注意而未注意這個問題!

良心說:
我豈是願意這麼做(裝死),我是不得已的啊!



insomniac(insomniac)

2007/10/29 23:01:03

發文

#334075 IP 35.2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buyaumaola (k8的小弟) 所寫
「難道要撞人的人過去跨越紐澤西護欄去救人嗎?? 難道要跨越兩個快車道去怎樣」,別人的囡仔死味瞭,一堆人,善心只掛在嘴邊。


善心是建立在自己的安全上的

如果自己的安全都不能確保了
何來善心之言??

基本的CPR課程第一步
就是要確保施救者跟被救者在施救的現場的安全
總不能要在大馬路CPR吧??

同理,在幫病人急救的同時,醫生也一定要先確保自己是在安全的環境下
而不會傻傻讓自己暴露在危險之中
(SARS期間應該都有學到教訓了)

更何況,被撞的時間若是在夜間,視線不良下,施救者可能也會暴露在危險之中
當然不是說不能去救
但要考量到時間,地點之適合性
如果是同在一個車道上,沒有去救,或許還有可議的地方
但是對方車道??? 你要先穿越快車道,跨越護欄,或許有行道樹,然後在跨越來向快車道???
你要不要救?

當然,這種事情若牽扯到道德問題,就無解了....

將軍百戰聲名裂(talktoyy)

2007/10/29 23:01:43

發文

#334076 IP 244.5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這太危難架駛人了吧, 行人爬上快速道路橫越, 汽車擁有100%路權吧.
這種撞擊, 汽車架駛第一時間哪知人會被撞飛到何處, 就算跑過去要採取什麼措失,也不能保證來的及啊. "應注意而未注意"?? Oh, my god!

熱門新聞
6月份銷售量為41,587輛,上半年累積銷售量是232,503輛。6 月份品牌銷售表現,以大量交車3,898輛的Tesla最突出。
經濟部次長連錦漳日前於立院表示,未來國產車零件要求國產化比例將逐年拉高,比例最高達20%且銷量越多對應比率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