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竊盜罪過輕 !!
應加重刑責並將竊嫌姓名公諸於世!
才能有效改善!!
應加重刑責並將竊嫌姓名公諸於世!
才能有效改善!!
使用懶人簡體字型的火星人請勿發言!!
處以陰吊"DVD"
偷多久就吊多久😞😞
偷多久就吊多久😞😞
大部分竊盜(新聞報的)都是因為沒錢買毒...
吸毒的也來修個法...一次嗑掉一公斤海洛英就無罪釋放...掛了請另付禮儀公司服務費
吸毒的也來修個法...一次嗑掉一公斤海洛英就無罪釋放...掛了請另付禮儀公司服務費
=Fox=
😌😌
這種狀況屢見不鮮 😌😡😡
這種狀況屢見不鮮 😌😡😡
使用懶人簡體字型的火星人請勿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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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贊成破窗偷DVD處以鞭刑嗎? | |||
雖然我家以前遭過小偷.對小偷非常痛恨.
不過也不能因此ㄦ加以濫刑.
基本上小偷只偷人身以外之財物.
無傷及他人.用刑..好像過當.
法院裁處已經登記有案.有前科.背一輩子.
基本上在現在社會..往後一生已經生存不易了..
這種處罰已經算是很重啦..
尤其是對一些初出茅廬的小夥子..不知輕重..
難道不該給他們一次悔過的機會嗎..
😌
於
2008/01/31 00:22:12
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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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家以前遭過小偷.對小偷非常痛恨. 不過也不能因此ㄦ加以濫刑. 基本上小偷只偷人身以外之財物. 無傷及他人.用刑..好像過當. 法院裁處已經登記有案.有前科.背一輩子. 基本上在現在社會..往後一生已經生存不易了.. 這種處罰已經算是很重啦.. 尤其是對一些初出茅廬的小夥子..不知輕重.. 難道不該給他們一次悔過的機會嗎.. 😌 | ||||||||||||
okok絕對沒問題
那就第一次犯罪來個輔導
若有第二次犯罪再來施以酷刑
刪除國民資料.區離出境.一個一個綁起來丟到200海浬以外的海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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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社會已經變得有點畸形了, 對加害者的人權都大力報導,深怕他們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受害者好像都只能自認倒楣,而且缺乏社會的關心。😩 | |||
法律是保護壞人、欺負好人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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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好~~~
😀
於
2008/01/31 13:47:55
發文
把銷贓的跟竊賊一樣論處或是更加重其刑責,這樣沒處銷贓,會不會可以遏止這種行為了呢?之前侯友宜不是去訪問資源回收場,苦勸業者不要收來路不明的廢五金嗎?😞
先立法啦~ 沒有法,署長去也是吃癟吧~😰
先立法啦~ 沒有法,署長去也是吃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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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家以前遭過小偷.對小偷非常痛恨. 不過也不能因此ㄦ加以濫刑. 基本上小偷只偷人身以外之財物. 無傷及他人.用刑..好像過當. 法院裁處已經登記有案.有前科.背一輩子. 基本上在現在社會..往後一生已經生存不易了.. 這種處罰已經算是很重啦.. 尤其是對一些初出茅廬的小夥子..不知輕重.. 難道不該給他們一次悔過的機會嗎.. 😌 | ||||||||||||
能偷汽車音響的人都不是那些初出茅廬的小夥子,這些大部分都是慣竊、老手、甚至是竊盜集團~
他們有快速的銷贓管道與配合的解體工廠(殺肉廠),這些人抓到也不會悔過!
根本不用給他們機會......😴
而且我覺得該修法了!慣犯就直接槍斃吧~要是一直關也不是辦法,關個幾年出來之後他能做什麼?當然是繼續操老本行啊~
人權是給有法律觀念的人~
GOLF TDI GT SPORT 山道貼地120km過U型彎道~爽快啊~
於
2008/01/31 14:18:57
發文
建議參考美國加州的"三振法"(Three Strikes Law)。第一次與二次都依犯罪的輕重判決,但第三次就不再心軟,無論犯罪輕重都應重判。😠
美國有人偷腳踏車而被判10年,不是因爲腳踏車,而因爲他是慣犯,不應再輕饒,否則出獄后一定會再犯。
美國有人偷腳踏車而被判10年,不是因爲腳踏車,而因爲他是慣犯,不應再輕饒,否則出獄后一定會再犯。
我比較贊成死刑
於
2008/01/31 15:48:09
發文
贊成破窗偷DVD處以死刑,但偷禿頭強的要獎勵,因為那個死禿驢只會整天陪老婆
管理者無原無故刪帳號,也不說一聲,你到底有沒有LP?牠,馬的就是愛放砲!
其實追根究底,小偷偷汽車音響幹什麼??去賣換現金ㄚ,難不成都裝在自己車裡聽?
那誰會買小偷的東西呢?當然有一定的銷贓管道,不太可能拿去夜市賣吧!!
收贓者又為什麼要收買贓物呢??當然是轉賣賺錢囉,不會收藏當骨董吧!!
轉賣賣給誰呢??當然是一般消費者,尤其是喜歡貪小便宜的人,明明懷疑可能是贓物,又心想反正不是我偷的,就給他買下去,節省開支囉。
因此,小偷偷來的東西又輾轉回到普羅眾車主,然後小偷又向眾車主盜取,這就是偷竊的食物鏈!!!
那試問,小偷固然該死,收贓者就不該死嗎??收贓者該死,那買贓者就不該死嗎??
因為有市場,警察就算再努力抓也抓不完,從古至今,竊盜、賭博、色情,可否曾有稍斷??
我想,我們只能看好自己的財物(自求多福),拒絕購買來路不明的"殺肉場"貨(勿加入食物鏈),其他就似乎無能為力了。
那誰會買小偷的東西呢?當然有一定的銷贓管道,不太可能拿去夜市賣吧!!
收贓者又為什麼要收買贓物呢??當然是轉賣賺錢囉,不會收藏當骨董吧!!
轉賣賣給誰呢??當然是一般消費者,尤其是喜歡貪小便宜的人,明明懷疑可能是贓物,又心想反正不是我偷的,就給他買下去,節省開支囉。
因此,小偷偷來的東西又輾轉回到普羅眾車主,然後小偷又向眾車主盜取,這就是偷竊的食物鏈!!!
那試問,小偷固然該死,收贓者就不該死嗎??收贓者該死,那買贓者就不該死嗎??
因為有市場,警察就算再努力抓也抓不完,從古至今,竊盜、賭博、色情,可否曾有稍斷??
我想,我們只能看好自己的財物(自求多福),拒絕購買來路不明的"殺肉場"貨(勿加入食物鏈),其他就似乎無能為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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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成破窗偷DVD處以死刑,但偷禿頭強的要獎勵,因為那個死禿驢只會整天陪老婆 | |||
真的要獎勵
這2個竊賊
讓我們知道原來破窗偷DVD竊賊這麼好抓
警察只是不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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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銷贓的跟竊賊一樣論處或是更加重其刑責,這樣沒處銷贓,會不會可以遏止這種行為了呢?之前侯友宜不是去訪問資源回收場,苦勸業者不要收來路不明的廢五金嗎?😞 先立法啦~ 沒有法,署長去也是吃癟吧~😰 | |||
刑法,竊盜罪和贓物罪,都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強姦者因去勢
販毒者該槍斃
偷強者則鞭刑
嗯!這就是人
一定要有嚴罰賜後
才會乖。
販毒者該槍斃
偷強者則鞭刑
嗯!這就是人
一定要有嚴罰賜後
才會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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