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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gere640411)

2008/04/14 19:06:58

發文

#449974 IP 94.156.*.*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對嘛,只是看個車,沒必要這麼緊張嘛,有看車才會有"買氣"阿,是賞車嘛!🙂

小車車(chiyen)

2008/04/14 19: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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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989 IP 246.168.*.*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wslay (鐵雄) 所寫
公司可能會回應 公司無此兩人 😆
一且言論均為網友杜撰 😰
也許吧! 我猜 😌


如果連原上來抱怨的客人也是虛構的話, 那就更 high 了.

※小翔※(cuj300)

2008/04/14 20: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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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34 IP 246.16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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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CORONA PREMIO 【E】2.0 我真的很喜歡這台車

將軍百戰聲名裂(talktoyy)

2008/04/14 20: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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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83 IP 244.5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版上已有不少大大, 用明示/暗示/指示的話語, 來點出身為業代遇到這種事時, 其實怎麼去簡單處理此事即可, 給您們拍拍手了(業務人員一向是肉墊子).
君子如響, 踩到尾巴也會響.

老王賣瓜(zenowang)

2008/04/14 20: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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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93 IP 90.166.*.*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talktoyy (prozac) 所寫
版上已有不少大大, 用明示/暗示/指示的話語, 來點出身為業代遇到這種事時, 其實怎麼去簡單處理此事即可, 給您們拍拍手了(業務人員一向是肉墊子).

哪個業務不是為了五斗米折腰呢?
能忍則忍吧
跟客戶嗆聲只會害了自己

另外..那間土城營業所的教育訓練可能須要再加強...

馬丁(vvvlove)

2008/04/14 21: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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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157 IP 75.12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johnsaab (johnsaab) 所寫
回應 johnsaab (johnsaab) 所寫
回應 vvvlove (馬丁大叔) 所寫
小弟有個疑問
如果那位業代真的提告
例如妨害名譽或商譽等等
勝訴的可能性高嗎😇


在網路上以真實姓名指控對方.已經具有法律時效力的追訴權.至於是否要提告.那又是另外一回事.法庭攻防的關鍵在於證據.所以誰有具體事證誰會比較有利

我現在又發現一個文化習俗.就是一講到法律.所有人都繃緊神經.以為是極度不友善的行為.至於事實的真相是什麼.關心的不多

其實認為有錢就是老大. 真的也沒什麼不對. 這是公平的. 你有這樣的想法.自然會有自己的命運,和你志同道合的朋友. 是好是壞以後自己承擔了

現在的世界其實不用講太多道理.不聽就算了還會指鹿為馬.我幹麻那麼雞婆去改變你的人生. 真是無聊的我


抱歉阿.馬丁大書. 我發牢騷連累到您的發言了.絕非故意. 敬請原諒. 我是對那些攻擊我的人講的話


沒關係啦 你講其實蠻中肯 會問這問題主要想要了解 那位試乘客戶這樣的發文 是否真的有違法之虞

假如這個例子 是某人去某家餐廳或飯店回來後 大吐東西難吃 服務又差的苦水 ㄧ樣放在討論區公布商家

那是不是也會被商家告 不太清楚如果根據法條那發文標準到底在哪 陳述個人感受算不算是在外發表不實事項

如有舉例失當請指正

素月(chebest)

2008/04/14 22: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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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247 IP 246.16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這名業代的同事在01引述當事人的說明如下:
這位客人一走進展示間就直接表示要試乘,我就馬上幫他安排試乘5分鐘就備車完畢也沒讓他等到太多時間,他也沒給我時間向他說明實車介紹就直接表示要試乘,一上車他試車的方式怎麼不向大家說說呢?張先生試車的方式是直接就把accord當成小車,在市區車陣內鑽來鑽去且速度又非常的快,我坐在旁邊直冒冷汗,試問如果發生重大事故他付得起責任嗎?他忘記去年TOYOTA新店所顧客試乘CAMRY 3.5所造成的不幸,不擔心會再度發生嗎? (我會很擔心)萬一造成他人家庭的破碎和不幸誰賠償的起嗎?以下的過程我不想再多說明,因為我光擔心他不當的駕駛方式就夠了.

我覺得這是兩造當事人的糾紛,顯然版主的敘述與業代的說明有部分落差,我認為這種事情在網路上討論是很容易模糊焦點的,也非常容易流於偏頗,如果有人認為業代出來與客戶直來直往有失專業服務的態度,這應該是業代在處理這事件的方式有欠考慮,但版主如果將街頭飇車當成是試車,其實在認知與行為上也有待檢討,而直接將業代的名字及確切工作地點PO出來,是否有此必要,也是可議之處.
我覺得去賞車和試車,應該是在一種愉快和自然的情境下進行,如果客戶對業代有意見,我認為大可直接跟業代表明,根本不必在試車回來後,單方面就整個事件提出批判,業代在他的職場上有服務你的義務,離開營業所的任何言行,就不是單純的業務糾紛了,我們國人一般來講都是見面三分情,但往往在事後才在算帳,這一點就容易讓人摸不著頭腦,我想這名業代在招待版主的過程中,大概也想不到這位先生回家後對他是如此不滿意,但話說回來,他一定很希望版主在走出大門時,就把事情講清楚,而不是在網路上敘述.

林石(melee)

2008/04/14 22:4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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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287 IP 90.17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任何行業都一樣)有少數業代(店員),尤其是老鳥,(因經驗而歷練)總是先入為主的意識,
客人一進來下,就在主觀上下了定義:〔會買〕〔不像要買〕;
這會影響爾後的服務態度,讓客人不太舒服,而不自知.
(因經驗而歷練)也總會看走眼,搞砸了.

或許這也是生存之道,在有限的時間上,不要浪費太多時間在無意義的服務上.
業代不是做公關,
業代第一要業是做成生意,卻也要擔負一部份公關任務.兩難!

過去經常發生,
將來也會經常發生.

無解,只是如何取得平衡.

三秒(wmkuieing)

2008/04/14 23: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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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345 IP 90.3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

Kawasaki(tsmc)

2008/04/14 23: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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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362 IP 246.16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stacy77777 (Phoenix) 所寫
回應 sunny08190 (Zeus) 所寫
回應 stacy77777 (Phoenix) 所寫
題外插句話
01小弟在那潛水好久了
結論就是那裡是一堆正義魔人,清高魔人.....etc 聚集的地方
我不是說所有人都如此
但有一大票人是這樣
總認為那裡的網友是最有水準的
我不否認有水準的人不少
但絕對不是那些在那放話的人


同意..但是在那放話的人真的有偏多的趨勢..

難怪有一位專門提供測試報告分享文的版大心灰意冷地要轉為潛水夫..😌

顧客永遠是對的?恕小弟直言,會把這句話奉為圭臬的討論版網友,應該絕大部份都沒真正做過『服務業』的業務或客服..

這次試乘事件,業務回文開頭的嗆聲固然過於情緒化;但個人覺得那位先開版的試乘者─對方專不專業或臭臉不臭臉,老實說,這多少有點主觀;除此之外,我實在看不出業務對他有啥侵犯、汙辱之處..

覺得不舒服,發發牢騷也就算了,有必要指名道姓嗎?搞得對方也對他指名道姓,何必咧?會弄到這樣,個人覺得雙方都有問題;他讓業代下不了台,業代也可以把他的資料告知其它據點,列為拒往戶,那不是更慘?😰


是阿
我以前也曾在速食業打工過
站在櫃檯真是形形色色客人都有
80%以上客人都很不錯
但難免遇到一些澳客
那種嘴臉和擺明刁難和整你的行為真的很讓人火冒三丈
我是還會忍下來
臉色也不會多好看就是了
但我也因此更珍惜那些客氣的顧客(這樣說好像有點怪...😰)
並盡我所能服務好他們
至於澳客
基本的給你弄一弄
剩下的不想理你了

現在我早就沒再從事速食業了
但每當我當顧客時
我一定要求自己扮演好一個好的顧客
吃完東西若有灑出來
也一定自己先清理乾淨
因為我當過服務員
我知道這樣做雙方都會很開心
因為真的感同身受

最好不要在速食店當澳客,我曾經聽過在速食店打工的朋友說他們是如何對付澳客,最慘的是拿小便池的冰塊丟到你可樂裡...😞

weather(weather1202)

2008/04/14 23:28:48

發文

#450369 IP 90.17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我最近也在看civic 8 的車子,所以也去了不少間,但我還是覺得,就算我遇到不好的業務,我還是只理他就好了,其實人各有志,你別和他生氣就好了,我住台中,最近看的其實都還可以,服務都還算得上ok。
看了那篇文章,如果是我,我覺得。我不買,我就不去試車,更不會想要人家的「來店禮」。
像我4/11去看tiida,業代也說要送我來店禮,但我並不想拿,就算我買車了,我可能也不想拿,這是原則問題!
拿這個小東西又不會富有,就像為何那麼多人會被詐騙,有次我接到一通電話,說要給我十萬,問我戶頭,我和他說,我不記得我有去抽獎,更不可能有中獎的可能,不過很感謝你,告知我,不如這十萬送你吧! 反正我本來就是沒有的,沒得沒損,也就沒差,所以我覺得,發文的人,根本只是為了貪😌,大家仔細看一下文章便知了,還有別怪業務了,人家也要吃飯的,網友最會站在看好戲的角度,因為不是自已,不好意思,話太多😊

weather(weather1202)

2008/04/14 23:30:35

發文

#450374 IP 90.17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再補充一下,其實台灣很小,遇得到的,你今天害人家沒工作,沒收入,遇到真的走投無路,小心人家找上你!

i-vtec(wenmin)

2008/04/14 23:32:44

發文

#450377 IP 90.16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看了以上幾位發言
忽然覺得U-car的網友水準高多了
而且幽默風趣
01現在已經淪陷了

DB9(alfaclub)

2008/04/14 23:46:40

發文

#450393 IP 12.13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chebest (素月) 所寫
這名業代的同事在01引述當事人的說明如下:
這位客人一走進展示間就直接表示要試乘,我就馬上幫他安排試乘5分鐘就備車完畢也沒讓他等到太多時間,他也沒給我時間向他說明實車介紹就直接表示要試乘,一上車他試車的方式怎麼不向大家說說呢?張先生試車的方式是直接就把accord當成小車,在市區車陣內鑽來鑽去且速度又非常的快,我坐在旁邊直冒冷汗,試問如果發生重大事故他付得起責任嗎?他忘記去年TOYOTA新店所顧客試乘CAMRY 3.5所造成的不幸,不擔心會再度發生嗎? (我會很擔心)萬一造成他人家庭的破碎和不幸誰賠償的起嗎?以下的過程我不想再多說明,因為我光擔心他不當的駕駛方式就夠了.

我覺得這是兩造當事人的糾紛,顯然版主的敘述與業代的說明有部分落差,我認為這種事情在網路上討論是很容易模糊焦點的,也非常容易流於偏頗,如果有人認為業代出來與客戶直來直往有失專業服務的態度,這應該是業代在處理這事件的方式有欠考慮,但版主如果將街頭飇車當成是試車,其實在認知與行為上也有待檢討,而直接將業代的名字及確切工作地點PO出來,是否有此必要,也是可議之處.
我覺得去賞車和試車,應該是在一種愉快和自然的情境下進行,如果客戶對業代有意見,我認為大可直接跟業代表明,根本不必在試車回來後,單方面就整個事件提出批判,業代在他的職場上有服務你的義務,離開營業所的任何言行,就不是單純的業務糾紛了,我們國人一般來講都是見面三分情,但往往在事後才在算帳,這一點就容易讓人摸不著頭腦,我想這名業代在招待版主的過程中,大概也想不到這位先生回家後對他是如此不滿意,但話說回來,他一定很希望版主在走出大門時,就把事情講清楚,而不是在網路上敘述.



對阿..是這樣沒錯阿😌

我還認為如果那個版主真的有Guts,不爽大可當眾扁他阿

如果主管還不理,乾脆通通一起扁

最後全部付一付賠償金就沒事了,反正你錢多時間多(沒時間就不會有空上網發牢騷)



但是呢

有意見當場不說,主管在卻不做任何通報

反而在回家上網(形同[打電話"烙人"]) 修理該名業代及營業所

根本是膽小鬼行為
😡

小呆(tangochen)

2008/04/15 00:13:23

發文

#450453 IP 251.19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andy01250125 (小胖-冒泡連連) 所寫
小弟是認為車子尚未買都不算是客人.因為可能依然買其他品牌的車.要服務.訂車再說.
依照台灣消費者保護法的定義,並不是這樣喔。

消保法第2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也就是說,在消費行為尚未發生之前,(以消費為目的)先接受企業經營者的服務者,
就算是消費者了。

依這個案例來看,
車商廣告「歡迎試車,並致贈小禮物」,即使最終試車者並沒有購買,
但因為他已經付出自己的時間、精力,去交換廠商的服務,
所以,他一樣是消費者,一樣受到消保法的保護。

再看第22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這就是廣告不實條款,
一大堆廣告「來店就送禮物」的車商、建商、通路商被公平會罰錢,
原因是禮物給得不阿沙力,造成廣告不實。
所以,很清楚,消費者的定義在於「以消費為目的」而跟廠商發生關係者,
至於是否已經付錢,則不是考量重點。

消費糾紛の記錄者,不爽網 www.busong.net

pckan(pckan)

2008/04/15 00:15:55

發文

#450456 IP 90.168.*.*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
當業代當然會有苦衷
可是,哪個職業經營會沒有壓力的?
顧客永遠是對的,這種口號有多少業代能實踐
很多業代對於來客只看車卻不會買車是度爛的
6‧7年前我的美規6代civic被兒子撞爛
我去桃苗豐田看車﹝哪個營業所保留﹞
我不想驚動業代,穿著又竦,獨自一人在看那個蓋沒力
蓋沒力剛上市不久
沒有業代理我
我看了十多分鐘後,跟某位業代開口要型錄
業代說送完了
這時來了一對夫妻,業代跟他熱誠接待
並且遞上一份我要的那種型錄
同一個營業所不同營業員
待人接物會差那麼多!!!?

小車車(chiyen)

2008/04/15 00:19:51

發文

#450460 IP 246.168.*.*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tangochen (tango) 所寫
回應 andy01250125 (小胖-冒泡連連) 所寫
小弟是認為車子尚未買都不算是客人.因為可能依然買其他品牌的車.要服務.訂車再說.
依照台灣消費者保護法的定義,並不是這樣喔。

消保法第2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也就是說,在消費行為尚未發生之前,(以消費為目的)先接受企業經營者的服務者,
就算是消費者了。


這解釋不對.

企業所銷售的商品, 嚴格上分為 "商品"(有形) 與 "服務"(兩種)

法條這樣寫是為了要包含銷售無形服務的部份進來 (顧問, 按摩, 理髮, 修水管... 都算)
而不是說你無償跑去試車, 也算法律上的消費者

無償試車基本上業者沒有收取你對價關係, 除一般應盡的管理注意事項外, 並沒有義務要提供特定的免費服務內容甚或對品質的保證. 如果有, 那也只是基於商業利益考量, 認為這樣比較有利, 而不是消費者有 權利 要求特定事項.

當然如果有特定要約過的事項就要遵守就是了... 例如前 100 名來店者半價之類 (舉證問題另議).

小呆(tangochen)

2008/04/15 00:33:03

發文

#450478 IP 251.19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chiyen (- Chiyen -) 所寫
無償試車基本上業者沒有收取你對價關係, 除一般應盡的管理注意事項外, 並沒有義務要提供特定的免費服務內容甚或對品質的保證. 如果有, 那也只是基於商業利益考量, 認為這樣比較有利, 而不是消費者有 權利 要求特定事項.當然如果有特定要約過的事項就要遵守就是了... 例如前 100 名來店者半價之類 (舉證問題另議).
業代擺臉色給消費者看,不犯法的。OK。

這案例中,
車商「廣告」(特定要約?)要送試車禮,卻又不送、或送價值較差的,讓消費者白跑一趟,
這肯定違反消保法。不管消費者有沒有買車。
消費糾紛の記錄者,不爽網 www.busong.net

山姆(tcsamforce)

2008/04/15 01:01:14

發文

#450506 IP 188.24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

從頭看到尾...總覺得裡面有內鬼...

大番薯(fred215x)

2008/04/15 01:03:54

發文

#450510 IP 246.16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客人是車要保養順便看車試車的..應當(來店客)非與業務員事前預約試乘者..
所以沒送賞車禮應該ok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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