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
2008/12/13 16:56:33
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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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遇到你了~~~~~😊 好久不見...可愛的賣書姊姊😍 | ||||||||||||
😲你潛水等到賣書妹回應在浮上來
做人要"傻"
做事要"精"
於
2008/12/13 16:57:27
發文
[quote=b00449 (我的GP是超跑-雞皮)]
噁心
雞皮你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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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麼沒說 我遇到你了~~~~~😊 好久不見...可愛的雞皮底迪😍 😆😆 😆😆 | ||||||||||||||||||||||||||||||||
噁心
雞皮你別
做人要"傻"
做事要"精"
[quote=b00449 (我的GP是超跑-雞皮)]
噗噗....可愛的雞皮大😰
long time no s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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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麼沒說 我遇到你了~~~~~😊 好久不見...可愛的雞皮底迪😍 😆😆 😆😆 | ||||||||||||||||||||||||||||||||
噗噗....可愛的雞皮大😰
long time no s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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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潛水等到賣書妹回應在浮上來 | ||||||||||||||||||||||
是阿...胖大...好久不見😆
氧氣桶比較大罐...潛比較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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噁心 雞皮你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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噗噗....可愛的雞皮大😰 long time no see | |||
噗噗....可愛的無肩帶😰
long time no see😆
於
2008/12/13 17:04:24
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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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人要"傻"
做事要"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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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8/12/13 17:11:17
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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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人要"傻"
做事要"精"
| |||
😀 | |||
😆
沒錢還要裝闊佬,買這麼好的車,真是敗金阿.....😀
現在的女生都這樣嗎 ?
現在的女生都這樣嗎 ?
於
2008/12/13 20:19:17
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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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錢還要裝闊佬,買這麼好的車,真是敗金阿.....😀 現在的女生都這樣嗎 ? | |||
搞不好是老公或男朋友在開在爽 用老婆或女友名子買車
搞不好三十多萬私房錢都女生出的 😆
通常女生對車不是很內行 也都很保守 😀😀😀
感覺這報導蠻誇張的.
車貸每個月都有繳, 但每個月都延遲2~3天的話, 這樣應不致於影響到信用紀錄(可能連延遲利息都還沒開始算).
怎弄到車子被抓車公司抓走?
個人覺得該車主償還車貸的情況可能要檢討一下. 車貸就算是沒繳一兩個月, 露臉跟銀行催收的押個日期, 也不致於落到被抓車吧. (再不露臉就怪別怪人了)
車貸每個月都有繳, 但每個月都延遲2~3天的話, 這樣應不致於影響到信用紀錄(可能連延遲利息都還沒開始算).
怎弄到車子被抓車公司抓走?
個人覺得該車主償還車貸的情況可能要檢討一下. 車貸就算是沒繳一兩個月, 露臉跟銀行催收的押個日期, 也不致於落到被抓車吧. (再不露臉就怪別怪人了)
文人相輕, 相輕者不只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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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這報導蠻誇張的. 車貸每個月都有繳, 但每個月都延遲2~3天的話, 這樣應不致於影響到信用紀錄(可能連延遲利息都還沒開始算). 怎弄到車子被抓車公司抓走? 個人覺得該車主償還車貸的情況可能要檢討一下. 車貸就算是沒繳一兩個月, 露臉跟銀行催收的押個日期, 也不致於落到被抓車吧. (再不露臉就怪別怪人了) | |||
抓車,已經是一種職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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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記得把車子藏好😆 | |||
同感+1😀
4速自排真的大輸了..Orz
快把古董下架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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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銀行這麼做就等被告..... 當事人避重就輕和寫新聞的記者總喜歡誇大 只要債權人是銀行,那它一定要拿到法院開的強制執行令才敢抓車..... 法院一定得滿三個月後那天才會發出強制令 | ||||||||||||
其實這要回歸契約精神!
延遲二三天, 這是債權人的通融, 只要未依約按期繳納, 就是違約!
債權人即有權主張債務全部到期, 只是實務上都有緩衝期而已.
因為走上法律訟訴程序很麻煩, 多半希望可和解.
依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的動產設定契約第八條 按此下載
(不知別的地方契約內容是相同, 但中部辦公室要求要用他的版本)
「抵押物提供人及(或)債務人如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者,債權人得占有、或派員占有抵押物:
(一)不履行契約者,或抵押物被遷移、出賣、出質、移轉、出租或受其他處分,致有害抵押權之行使者。」
因債務人已有多期遲繳情形, 債權人當然可主張債務人不履行契約, 而逕行占有抵押物!
故, 是那位小姐違約在先, 而不要怪債權人.
另動產設定契約第八條亦規定
「債權人占有抵押物時,如抵押物提供人、債務人或第三人在債權人占有抵押物後之十日期間內履行契約,並負擔占有費用者,得回贖抵押物;但抵押物有敗壞之虞,或其價值顯有減少,足以妨害債權人之權利,或其保管費用過鉅者,債權人於占有後,得立即出賣之,如抵押物提供人、債務人或第三人在債權人占有抵押物後之十日期間內仍不履行契約時,債權人得出賣占有抵押物,出賣後,抵押物提供人、債務人或第三人不得請求回贖。」
那位小姐在10日內解決貸款問題, 仍可取回車.
不要再叫我大大,因為我已經大過了!
[quote=ssyang (ssyang)]
其實這要回歸契約精神!
延遲二三天, 這是債權人的通融, 只要未依約按期繳納, 就是違約!
債權人即有權主張債務全部到期, 只是實務上都有緩衝期而已.
因為走上法律訟訴程序很麻煩, 多半希望可和解.
依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的動產設定契約第八條 按此下載
(不知別的地方契約內容是相同, 但中部辦公室要求要用他的版本)
「抵押物提供人及(或)債務人如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者,債權人得占有、或派員占有抵押物:
(一)不履行契約者,或抵押物被遷移、出賣、出質、移轉、出租或受其他處分,致有害抵押權之行使者。」
因債務人已有多期遲繳情形, 債權人當然可主張債務人不履行契約, 而逕行占有抵押物!
故, 是那位小姐違約在先, 而不要怪債權人.
另動產設定契約第八條亦規定
「債權人占有抵押物時,如抵押物提供人、債務人或第三人在債權人占有抵押物後之十日期間內履行契約,並負擔占有費用者,得回贖抵押物;但抵押物有敗壞之虞,或其價值顯有減少,足以妨害債權人之權利,或其保管費用過鉅者,債權人於占有後,得立即出賣之,如抵押物提供人、債務人或第三人在債權人占有抵押物後之十日期間內仍不履行契約時,債權人得出賣占有抵押物,出賣後,抵押物提供人、債務人或第三人不得請求回贖。」
那位小姐在10日內解決貸款問題, 仍可取回車.
[/quot
不過可能得多付些處理費,是為刺激經濟還是創造就業?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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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銀行這麼做就等被告..... 當事人避重就輕和寫新聞的記者總喜歡誇大 只要債權人是銀行,那它一定要拿到法院開的強制執行令才敢抓車..... 法院一定得滿三個月後那天才會發出強制令 | ||||||||||||
其實這要回歸契約精神!
延遲二三天, 這是債權人的通融, 只要未依約按期繳納, 就是違約!
債權人即有權主張債務全部到期, 只是實務上都有緩衝期而已.
因為走上法律訟訴程序很麻煩, 多半希望可和解.
依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的動產設定契約第八條 按此下載
(不知別的地方契約內容是相同, 但中部辦公室要求要用他的版本)
「抵押物提供人及(或)債務人如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者,債權人得占有、或派員占有抵押物:
(一)不履行契約者,或抵押物被遷移、出賣、出質、移轉、出租或受其他處分,致有害抵押權之行使者。」
因債務人已有多期遲繳情形, 債權人當然可主張債務人不履行契約, 而逕行占有抵押物!
故, 是那位小姐違約在先, 而不要怪債權人.
另動產設定契約第八條亦規定
「債權人占有抵押物時,如抵押物提供人、債務人或第三人在債權人占有抵押物後之十日期間內履行契約,並負擔占有費用者,得回贖抵押物;但抵押物有敗壞之虞,或其價值顯有減少,足以妨害債權人之權利,或其保管費用過鉅者,債權人於占有後,得立即出賣之,如抵押物提供人、債務人或第三人在債權人占有抵押物後之十日期間內仍不履行契約時,債權人得出賣占有抵押物,出賣後,抵押物提供人、債務人或第三人不得請求回贖。」
那位小姐在10日內解決貸款問題, 仍可取回車.
[/quot
不過可能得多付些處理費,是為刺激經濟還是創造就業?不懂😌
現在的人都打腫臉充胖子!
跑馬大是蹺腿達人,WOO大是無名達人,百面大是貼圖達人,
三秒大是床上3秒達人,水蛙大是吃鳥達人,
五花肉團是最新優卡拉賽達人(無罪大&挖金深大&肉男大)
我是草莓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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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要回歸契約精神! 延遲二三天, 這是債權人的通融, 只要未依約按期繳納, 就是違約! 債權人即有權主張債務全部到期, 只是實務上都有緩衝期而已. 因為走上法律訟訴程序很麻煩, 多半希望可和解. 依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的動產設定契約第八條 按此下載 (不知別的地方契約內容是相同, 但中部辦公室要求要用他的版本) 「抵押物提供人及(或)債務人如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者,債權人得占有、或派員占有抵押物: (一)不履行契約者,或抵押物被遷移、出賣、出質、移轉、出租或受其他處分,致有害抵押權之行使者。」 因債務人已有多期遲繳情形, 債權人當然可主張債務人不履行契約, 而逕行占有抵押物! 故, 是那位小姐違約在先, 而不要怪債權人. 另動產設定契約第八條亦規定 「債權人占有抵押物時,如抵押物提供人、債務人或第三人在債權人占有抵押物後之十日期間內履行契約,並負擔占有費用者,得回贖抵押物;但抵押物有敗壞之虞,或其價值顯有減少,足以妨害債權人之權利,或其保管費用過鉅者,債權人於占有後,得立即出賣之,如抵押物提供人、債務人或第三人在債權人占有抵押物後之十日期間內仍不履行契約時,債權人得出賣占有抵押物,出賣後,抵押物提供人、債務人或第三人不得請求回贖。」 那位小姐在10日內解決貸款問題, 仍可取回車. | ||||||||||||||||||||||
有一點要更正一下, 前述之債權人, 應是抵押權人.
其實動產設定契約的基礎在「動產擔保交易法」, 以下列出其第17~20條. 大家應即可明白.
第十七條(抵押權人之占有及善意第三人之請求賠償)
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或抵押物被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或受其他處分,致有害於抵押權之行使者,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
前項之債務人或第三人拒絕交付抵押物時,抵押權人得聲請法院假扣押,如經登記之契約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契約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之。
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抵押物者,經抵押權人追蹤占有後,得向債務人或受款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八條(占有前之通知與抵押物之回贖)
抵押權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實行占有抵押物時,應於三日前通知債務人或第三人。
前項通知應說明事由並得指定履行契約之期限,如債務人到期仍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出賣占有抵押物,出賣後債務人不得請求回贖。
抵押權人不經第一項事先通知,逕行占有抵押物時,如債務人或第三人在債權人占有抵押物後之十日期間內履行契約,並負擔占有費用者,得回贖抵押物,但抵押物有敗壞之虞,或其價值顯有減少,足以妨害抵押權人之權利,或其保管費用過鉅者,抵押權人於占有後,得立即出賣。
第十九條(抵押物之出賣、拍賣)
抵押權人出賣占有抵押物,除前條第三項但書情形外,應於占有後三十日內,經五日以上之揭示公告,就地公開拍賣之,並應於拍賣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債務人或第三人。
抵押物為可分割者,於拍賣得價足以清償債務及費用時,應即停止。債權人本人或其家屬亦得參加拍賣,買受抵押物。
第二十條(受償之範圍及順序)
抵押物賣得價金,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再充原本,如有剩餘,應返還債務人,如有不足,抵押權人,得繼續追償。
以前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還涉刑法(第38條),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不過96年7月11日已廢止該條.
不要再叫我大大,因為我已經大過了!
於
2008/12/14 12:41:01
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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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人都打腫臉充胖子! | |||
😆😆😆
對啊沒錢學人家開名車😀
如果當初我現金一百萬拿來當頭款 買bmw
現在搞不好還是在繳貸款中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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