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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宅(eigen)

2017/01/30 21: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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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9136 IP 239.25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太大台,買的起,難養、難停

要花 120萬,建議買大小適合的

s/7 是給有司機的人開的~~~

前往討論:朋友要換新大七要賣2009年大七 請問可以接手嗎?


火宅(eigen)

2016/12/10 21: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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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3761 IP 239.25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不是 dx3 ,油箱蓋方向不一樣

http://www.autohome.com.cn/news/201609/892618.html
前往討論:間諜照.未知品牌.出沒南投草屯!


火宅(eigen)

2016/10/23 2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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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5601 IP 239.25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上車、發動,車窗放下,伸手到外面是按下門把上的開關

是不是這個聲音~~~

是:車上三個開關,有一個以上有問題

不是:請錄下來~~
前往討論:tiida 車子有嗶的聲音


火宅(eigen)

2016/10/21 13: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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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5146 IP 129.17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mish720 (Car=Cat??) 所寫
副廠燈具的光型也會讓人吐血

原廠燈具打出來的光就是很均勻

副廠的就是亮暗不平均😵

而且可以細看燈具裡面的反射層濺鍍

副廠燈具真的比較粗糙,一分錢一分貨

5代改款前的原廠燈具應該沒有改款後的魚眼款貴

可以比較一下原廠燈具的價差


副廠件,要能上的了檯面,要找有 capa 認證的燈具,很抱歉,帝寶 提維西都有 capa ,但是不會在台銷售

買的到的都是...... (台灣沒有燈具檢測機制,說難聽點,你模子開下去,做出來,就能賣,沒有法規約束)

所以品質才會這麼爛。 capa 是美國保險公司弄出來的,因為原廠件太貴,副廠太爛,弄個認證讓廠商走

做出不太爛又不貴的副廠件~~

至於樓主燒是燒什麼?從插座燒到防水蓋,你要先看插座是不是原廠件,而不是防水蓋是不是原廠件

原廠件不是不會燒,溫度夠一樣燒~~


前往討論:03年~camry 大燈


火宅(eigen)

2016/10/20 20: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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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4831 IP 239.25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燒掉~ 單純的熱傳導是燒不掉的,高溫不是問題(本來就高溫)

主要是因為接點接觸不良 (時間越久,銅片氧化越嚴重

接點和燈具間只要產生電阻,電流流過,就會發熱,越來越久,電阻會越來越高(基本上是惡性循環

然後就燒了

那為什麼燒了之後換新,沒多久又燒了?因為副廠的更爛~~

原廠爛?原廠有三~五年的保固(期間出包,製造商是會賠到跳樓的)10年壽命 (以前我們是以這樣的方針在設計)

你03年用到 16年足見原廠的品質~~

這種低成本的東西,副廠品質絕對比不上原廠,因為一個 30元成本的東西,你要賣多少?

多數消費者都會選原廠(別說你幾十上百花不起),那為什麼會有副廠?我10元5元做出來,就能大量和原廠比~~

原廠件有庫存、資金成本、人工成本等等,造成單價相較副廠要高

去找原廠件來處理~~
前往討論:03年~camry 大燈


火宅(eigen)

2016/10/17 21:5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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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3529 IP 239.25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合同興股份有限公司 (VERSACRAFT CORPORATION),成立於1996年7月,公司主要以代理進口 : 日本DAIHATSU大發汽車 日本SUBARU速霸陸汽車 台灣合同興公司與日本DAIHATSU汽車合作進口汽車於1998年引進休旅車Terios 1.3升車系。 與日本Daihatsu汽車的密切合作關係已向第20個年頭邁進,近年來雖然受限於台灣保護本地汽車產業針對日本進口車實施配額進口數量管控,但仍然在2007年創造單一品牌年銷量2000台,在台灣銷售排行第15名的佳績。2010年起,配額進口管控已然解除,為拓增營業版圖,於是在深獲SUBARU台總代理:台灣速霸陸股份有限公司(SUBARU OF TAIWAN Co.,Ltd.)青睞之下,2010年底以強烈的企圖心在新北 、台中、台南,台灣直轄大都會區,加入SUBARU品牌的經銷系統。相信在既有DAIHATSU總代理與SUBARU大都會區經銷,兩大品牌麾下,延長產品線,增加商品豐富性,必然可創造更加輝煌的佳績。 合同興以多年進口車行銷經驗建構全台灣各區域銷售據點及服務保養廠,為顧客提供優質化的服務,未來一貫秉承熱忱服務的心,繼續致力為台灣客戶的行動生活機能提供不一樣的視野、開創無限可能的豐富未來!

玩汽車,也想玩貨車,個人感覺和kia 一樣,同樣要燒錢,火燒的旺,才會有人來看,小裏小氣的燒

三五年後,錢燒完了,過半的人都還沒踏進你的店裏一步

這種冷門的品牌,以為開貨車的都是傻子?

有價差,現在可以看到越來越多新達 ,

和堅達比,價差大,又有富爸爸,不用擔心後勤維修


買這種穩發?如果車是中華出的,也許還會有人看

連展示都看不到的車,沒價差,沒維修,我買威力就好了,至少後勤可靠

要賣穩發,就要有燒錢的準備,要燒的旺,一年燒1億,一輛40萬,也才250輛

沒有在三五年賣出一定的量,這車就註定沒落,一輛賣30,和威力差10~15萬

買方就會深思,賣出的車一多,只要品質、維修撐住三年,這車就成功了~~

這道理商人都懂,但就這些新進市場的車商不懂,一個月賣個位數,收一收比較快

一輛賣 30,銷售量絕對不一樣~~,沒有銷售量,就沒有下一步~~~

2016 6月 國產商用(3.5T以下)
CMC Veryca 1283
Mitsubishi Delica 870
Fuso Canter 372
Hyundai Porter 83
Hino Dyna 68
CMC Leadca 60
DFSK 穩發 9
北汽福田 9



前往討論:東風穩發1.2小貨車


火宅(eigen)

2016/10/15 12: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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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2888 IP 239.25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謝謝大家的回應

星期五我又開了三個多小時,我發現 1.2那台應該是離合器磨光了,所以打滑空轉

接下來我就會懷疑,是我弄壞的嗎? (換擋時機不對?)

至於那1.1的威利,昨天我光是要移車就熄了五次火~~每次輕輕放,一不小心就熄火,實在是有夠難控制的

高雄大社附近,有沒有推薦的保修廠?

前往討論:中華小發財車的問題 菱利/威利


火宅(eigen)

2016/10/11 19: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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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1841 IP 239.25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owen670402 (owen) 所寫
回應 c137 (可可亞) 所寫
感謝分享
據說中國大陸那邊到泰國的更多落地簽的


對! 不知道為什麼在落地簽櫃台都會看到蠻多大陸人在辦理


衝動性出國

離中國近,光觀業發達,然後就出國了~~落地之後再落地簽

相較之後,台灣人貪生怕死,不會滯留外國,一堆國家給予免簽~~

相較泰國這樣,去日本吧~~時間差不多,

前往討論:泰國落地簽涨價!不如先去辦簽證!


火宅(eigen)

2016/10/10 16: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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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1395 IP 239.25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waltz342 (五股狂人) 所寫
https://www.facebook.com/mahindrataiwan/

http://news.u-car.com.tw/30379.html



mahindra mahindra (要寫兩次) ,印度第二大車廠

產品價格有競爭力,但是維修保養才是 車主擺第一的問題

代理商如何建立準車主信心才是重點~~

前往討論:印度車來了!柴油手排貨卡


火宅(eigen)

2016/08/18 13: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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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6324 IP 129.17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u-car 沒私訊只好在這問

你們有沒有 sp13 相容 fsk 433.92 的發射器?

前往討論:ORO延長保固公告


火宅(eigen)

2016/07/08 10: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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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8970 IP 239.25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h24852124 (james) 所寫
凌巨車用面板客戶廣,涵蓋德、日、美、韓各大車系客戶,估計今年「車用面板」營業額成長率上看30%~40%。去年凌巨每股盈餘1.01元,每股配發0.1元現金股利,5月自結合併營收為9.47億元,也較去年同期增加2.11%。

未來的汽車勢必都會將車載面板列為標準配備了!


招回一次,整年度就 GG了

產品可靠度才是問題~~

要是這麼容易,面板製造商自己做就好了 ,光高低溫 -40~ 85 測試就 .....

新技術導入要三年以上,招回一次,要你全吐出來
前往討論:從凌巨面板出貨看汽車發展方向


火宅(eigen)

2016/06/09 21: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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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8500 IP 242.3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和泰引進了,那水貨商還有空間嗎?
前往討論:Sienna首批到港 和泰汽車宣布7月正式在臺發表


火宅(eigen)

2016/02/29 17:5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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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4473 IP 239.254.*.* 修改過1 次 (顯示最近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6/02/29 17:58:47

發文IP 239.254.*.*

一、塑膠,所以硬度不高,(挫刀可以磨平) 二、UV 硬化,不是什麼高科技,牙醫就常用 三、破千,太貴 四、塑膠,耐溫不高,高溫下還是會變軟 五、修復,自然是以手上有的工具、最可靠的方式來進行, EX: 眼鏡腳斷了,那這個就可以考慮 如果是樓主的CASE ,我會用電鑽,在燈具本體打四個SA 洞,用不銹絲穿過去,將斷掉的部份綁住後,用塑鋼土包住。保證可以再用10年不會斷。三十元就能修復 至於這種玩具,說強度有多強,沒看到實驗數據,一切都是廣告。

2016/02/29 17:59:38

發文IP 239.254.*.*

一、塑膠,所以硬度不高,(挫刀可以磨平) 二、UV 硬化,不是什麼高科技,牙醫就常用,不要看到 UV燈就[頭暈] 三、破千,太貴 四、塑膠,耐溫不高,高溫下還是會變軟 五、修復,自然是以手上有的工具、最可靠的方式來進行, EX: 眼鏡腳斷了,那這個就可以考慮 如果是樓主的CASE ,我會用電鑽,在燈具本體打四個SA 洞,用不銹絲穿過去,將斷掉的部份綁住後,用塑鋼土包住。保證可以再用10年不會斷。三十元就能修復 至於這種玩具,說強度有多強,沒看到實驗數據,一切都是廣告。
一、塑膠,所以硬度不高,(挫刀可以磨平)

二、UV 硬化,不是什麼高科技,牙醫就常用,不要看到 UV燈就😵

三、破千,太貴

四、塑膠,耐溫不高,高溫下還是會變軟


五、修復,自然是以手上有的工具、最可靠的方式來進行,

EX: 眼鏡腳斷了,那這個就可以考慮

如果是樓主的CASE ,我會用電鑽,在燈具本體打四個SA 洞,用不銹絲穿過去,將斷掉的部份綁住後,用塑鋼土包住。保證可以再用10年不會斷。三十元就能修復

至於這種玩具,說強度有多強,沒看到實驗數據,一切都是廣告。

前往討論:DIY修大燈座~省一大筆爽


火宅(eigen)

2016/02/24 21: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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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3283 IP 239.25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非常感謝,這樣心裏就有數了
前往討論:請問 2005年 堅達 3.5 6輪 短軸 無油壓尾門,二手價大約是多少?


火宅(eigen)

2016/01/31 13: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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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7439 IP 239.25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puki (puki) 所寫
回應 aserking (大祥) 所寫
回應 puki (puki) 所寫
最近車子在怠速或是行駛中,電壓常常會在12~14V跳動,昨天回原廠檢查,初步排斥是電瓶的問題,然後技師就跑回去車上,竟然在車子怠速空檔的時候原地狂拉轉,拉到4千多轉,然後就讓轉速一直固定在4千多轉那邊有好一陣子,然後馬上熄火,然後再發動、原地拉轉,轉速又固定在4千多轉有好一陣子,一直重覆這樣的動作3、4次,空檔拉轉這樣做不是很傷引擎嗎,只是檢查個發電機跟電瓶而已,有必要這樣空檔狂拉轉速嗎?
整個傻眼😞😞😝


先不論檢查的動作程序是否是正確
汽車原地拉個轉數持續幾分鐘會怎樣?
不會怎樣,汽車沒那麼爛
如果原地拉個轉述就會怎樣,這車也不要買了
有時候是想太多了


因為有耳聞空檔拉轉速,引擎是在無負載狀態下,容易傷汽缸、活塞環、曲軸等等之類的~
說空檔原地拉轉,轉速突然往上竄升的速度會遠比已經入檔有負載的還快很多,對引擎內部的衝擊比較大,比較傷引擎~

而有負載的情況下,油門就算一次踩到底,轉速也是慢慢才上去的,對引擎的衝擊比較小~
網路上爬文來的😲


所以車廠製造引擎,不能測,要裝上車後,再來測試,然後發現有問題,再整顆拆下?

引擎沒這麼『碎弱』,保固十萬公里的東西,我在廠內要測幾公里才能確保品質?

前往討論:檢查個發電機要有必要拉轉速嗎?


火宅(eigen)

2016/01/09 23:11:24

發文

#5850362 IP 242.3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昨天看完

勞勃·狄尼洛 和 安·海瑟薇 在床上,安·海瑟薇的皮膚怎麼看起來這麼差?😵
前往討論:高年級實習生


火宅(eigen)

2015/11/21 14:32:01

發文

#5830225 IP 242.3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所有得癌的人都喝水,所以喝水會得癌。(上面的羅輯大概就是這樣)


鋼鐵業景氣不好,是需求不多,供過於求,不過這也『僅僅』止於低價鋼種。

高價鋼種是不受影響的。

這就像很多報導,手機將取代電腦、電腦業景氣不再。

事實上,電腦的銷量還是一直增加,只是增幅遠不及手機,藉此斷章取意。

沒有電腦、手機還生不出來。


景氣的好壞、企業的競爭力、資訊力、判斷力,有錢的大老闆要是這麼好當、

每個人都是郭台銘了。

英國的基礎工業、重工業、航太、汽車、基本上都有,需求還是會在。只是

比低價的,中國所向無敵。比高價、高品質,一二十年的落差還是存在的。

不要說中國、日本、韓國的鋼廠,在英國也是放了一大堆鋼材賣不掉。

年初就有看到貿易商在問,有沒有興趣買。
前往討論:Caparo小老闆跳樓身亡


火宅(eigen)

2015/10/09 09:40:05

發文

#5810632 IP 129.173.*.* 修改過1 次 (顯示最近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5/10/09 09:40:05

發文IP 129.173.*.*

重點:肇事駕駛會賠到脫褲子

2015/10/09 09:40:47

發文IP 129.173.*.*

重點:肇事駕駛會賠到脫褲子 你相信『誤觸』開關這回事嗎?
重點:肇事駕駛會賠到脫褲子

你相信『誤觸』開關這回事嗎?
前往討論:今天在66快速道路的驚喜


火宅(eigen)

2015/08/11 18:00:56

發文

#5775874 IP 242.3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aserking (大祥) 所寫
看一下規格是6速手排,但是有定速
手排加定速,不是很懂
這是如何動作?


自排怎麼作動,手排就怎麼操作,

唯一的問題就是不能換檔回復

踏離合器和煞車就會解除設定,因此定在 六檔 120 ,降速後,你必需手動升到六檔,才適合 resume

如果你在 四檔、或五檔 resume ,就會看到車速拉到 120 然後轉速超高~~😰

前往討論:Ford廂型車 監理站的人很興奮


火宅(eigen)

2015/08/01 10: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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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9787 IP 242.33.*.* 修改過1 次 (顯示最近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5/08/01 10:22:18

發文IP 242.33.*.*

[quote=caruu (U大)][quote=eigen (火宅)][quote=lyj2605 (Diver)]有些地方似是而非ㄋ...[吐舌頭] 用堆高機頂起, 壓力沒變化? 所以車輪騰空和載重對輪胎的壓力沒有影響...? 講不太通, 那車子一直加重物, 輪胎最後總會爆吧? 為何會爆? 假設其它狀況都相同, 空車或滿載容易爆胎? 依你的推論, 不就也沒差別?[吐舌頭] 壓力的單位是 受力除以體積,如果不考慮到溫度的變化的話(溫度上升在相同的受力及體積下也會造成壓力上升),受力及體積的變化才會改變壓力。 車子以堆高機頂起來,[color="#FF0000"]輪胎的體積變化不大,因此壓力也看不出什麼變化了。而如果車子重量增加,然而輪胎內空氣的體積還是變化不大,當然壓力就會變大了。[/color][/quote] 完全是錯誤的觀念 為什麼載重,輪胎壓力會上升(我已經告訴你,我們以前做實驗證明過,不會)? 為什麼煞車時,壓力會上升到爆胎(撐爆的壓力很大)? 完全是想像出來的 PV= NRT 以一般輪胎 32PSI 計算,讓你輪胎體積少1/4, 壓力也才提升到 (32+14.5)*4/3 -14.5= 36.83 會爆? 就算體積壓縮到少一半,壓力才 (32+14.5)*2/1 -14.5= 78.5(如何壓到少一半?鋼圈早變形了) [color="#FF0000"]輪胎的彈性係數 降伏強度 遠比鍵盤手想像的要大很多。[/color] 不要告訴我急煞車輪胎溫度會爆升,以前我們試驗過, 要讓胎溫升到 75度,我們的駕駛要從合歡山上一路往才有可能發生 高速公路高速行駛,了不起升溫10~15度,壓力會變化、變化不大 就算讓你升溫從27到 77,壓力也能從 32拉到 34 (32+14.5)/300*350-14.5=34.416 輪胎的彈性係數 降伏強度 遠比鍵盤手想像的要大很多, 氣打夠,壓力足,支撐就夠,胎壁的鋼絲自然不會過度折壓,自然就不容易爆胎。 壓力不足,胎壁的鋼絲過度折壓,自然就容易爆胎。 不要用超重來抬槓 輪胎上 除了尺寸、製造日期、還有載重係數,一般轎車胎 約 560kg ,四輪承重 2240kg,壓力打夠,絕對撐的住。 超重最嚴重的 3.5T ,一般我們可能會載到 7t,輪胎要特別選過, 載重超過輪胎的耐重、壓到輪胎變形嚴重,讓輪胎輪胎胎壁受到和壓力不足時一樣的折彎,自然會容易爆胎。 不要混為一談,日常多數行駛中爆胎,都因壓力不足,胎壁過度折彎所導致。 [/quote] 別用做過啥實驗來唬人, 光載重對壓力沒影響, 就站不住腳...[吐舌頭] 你就回答我, 車子一直加重量, 看輪胎會不會破? 為何破? 我哪有說急煞溫度會升高? 是誰在鬼扯? [吐舌頭] 真要講, 夏天有沒比冬天容易爆胎? 你大概也會說沒有...[嘆氣] 我是說, 急煞時, 因為重力加速度, 輪胎承受的壓力不是只有車重的一兩噸而已...如果你的車胎舊了, 你急煞時, 容易爆胎...[嘆氣] 如果是這種情況, 輪胎超壓會比失壓危險...[吐舌頭][/quote] 一直加重量,輪胎會不會破,會, 喝水會不會癌症?得癌症的人都喝水 我想你的羅輯能力大概就這樣 已經算給你看了,煞車時才,才受力 1G ,多大的力? 你的羅輯大概就是一KG 的棉花和1KG 的鐵, 那個比較重,鐵比棉重,

2015/08/01 10:26:45

發文IP 242.33.*.*

[quote=caruu (U大)][quote=eigen (火宅)][quote=lyj2605 (Diver)]有些地方似是而非ㄋ...[吐舌頭] 用堆高機頂起, 壓力沒變化? 所以車輪騰空和載重對輪胎的壓力沒有影響...? 講不太通, 那車子一直加重物, 輪胎最後總會爆吧? 為何會爆? 假設其它狀況都相同, 空車或滿載容易爆胎? 依你的推論, 不就也沒差別?[吐舌頭] 壓力的單位是 受力除以體積,如果不考慮到溫度的變化的話(溫度上升在相同的受力及體積下也會造成壓力上升),受力及體積的變化才會改變壓力。 車子以堆高機頂起來,[color="#FF0000"]輪胎的體積變化不大,因此壓力也看不出什麼變化了。而如果車子重量增加,然而輪胎內空氣的體積還是變化不大,當然壓力就會變大了。[/color][/quote] 完全是錯誤的觀念 為什麼載重,輪胎壓力會上升(我已經告訴你,我們以前做實驗證明過,不會)? 為什麼煞車時,壓力會上升到爆胎(撐爆的壓力很大)? 完全是想像出來的 PV= NRT 以一般輪胎 32PSI 計算,讓你輪胎體積少1/4, 壓力也才提升到 (32+14.5)*4/3 -14.5= 36.83 會爆? 就算體積壓縮到少一半,壓力才 (32+14.5)*2/1 -14.5= 78.5(如何壓到少一半?鋼圈早變形了) [color="#FF0000"]輪胎的彈性係數 降伏強度 遠比鍵盤手想像的要大很多。[/color] 不要告訴我急煞車輪胎溫度會爆升,以前我們試驗過, 要讓胎溫升到 75度,我們的駕駛要從合歡山上一路往才有可能發生 高速公路高速行駛,了不起升溫10~15度,壓力會變化、變化不大 就算讓你升溫從27到 77,壓力也能從 32拉到 34 (32+14.5)/300*350-14.5=34.416 輪胎的彈性係數 降伏強度 遠比鍵盤手想像的要大很多, 氣打夠,壓力足,支撐就夠,胎壁的鋼絲自然不會過度折壓,自然就不容易爆胎。 壓力不足,胎壁的鋼絲過度折壓,自然就容易爆胎。 不要用超重來抬槓 輪胎上 除了尺寸、製造日期、還有載重係數,一般轎車胎 約 560kg ,四輪承重 2240kg,壓力打夠,絕對撐的住。 超重最嚴重的 3.5T ,一般我們可能會載到 7t,輪胎要特別選過, 載重超過輪胎的耐重、壓到輪胎變形嚴重,讓輪胎輪胎胎壁受到和壓力不足時一樣的折彎,自然會容易爆胎。 不要混為一談,日常多數行駛中爆胎,都因壓力不足,胎壁過度折彎所導致。 [/quote] 別用做過啥實驗來唬人, 光載重對壓力沒影響, 就站不住腳...[吐舌頭] 你就回答我, 車子一直加重量, 看輪胎會不會破? 為何破? 我哪有說急煞溫度會升高? 是誰在鬼扯? [吐舌頭] 真要講, 夏天有沒比冬天容易爆胎? 你大概也會說沒有...[嘆氣] 我是說, 急煞時, 因為重力加速度, 輪胎承受的壓力不是只有車重的一兩噸而已...如果你的車胎舊了, 你急煞時, 容易爆胎...[嘆氣] 如果是這種情況, 輪胎超壓會比失壓危險...[吐舌頭][/quote] 一直加重量,輪胎會不會破,會, 喝水會不會癌症?得癌症的人都喝水 我想你的羅輯能力大概就這樣 已經算給你看了,煞車時才,才受力 1G ,多大的力? 你的羅輯大概就是 1KG的棉花和1KG 的鐵, 那個比較重,鐵比棉重 不懂物理、沒羅輯,愛鑽牛角尖,又不相信專業,鍵盤手加油
回應 caruu (U大) 所寫
回應 eigen (火宅) 所寫
回應 lyj2605 (Diver) 所寫
有些地方似是而非ㄋ...😝

用堆高機頂起, 壓力沒變化? 所以車輪騰空和載重對輪胎的壓力沒有影響...? 講不太通, 那車子一直加重物, 輪胎最後總會爆吧? 為何會爆? 假設其它狀況都相同, 空車或滿載容易爆胎? 依你的推論, 不就也沒差別?😝



壓力的單位是 受力除以體積,如果不考慮到溫度的變化的話(溫度上升在相同的受力及體積下也會造成壓力上升),受力及體積的變化才會改變壓力。
車子以堆高機頂起來,輪胎的體積變化不大,因此壓力也看不出什麼變化了。而如果車子重量增加,然而輪胎內空氣的體積還是變化不大,當然壓力就會變大了。


完全是錯誤的觀念


為什麼載重,輪胎壓力會上升(我已經告訴你,我們以前做實驗證明過,不會)?
為什麼煞車時,壓力會上升到爆胎(撐爆的壓力很大)?

完全是想像出來的

PV= NRT

以一般輪胎 32PSI 計算,讓你輪胎體積少1/4,

壓力也才提升到 (32+14.5)*4/3 -14.5= 36.83 會爆?

就算體積壓縮到少一半,壓力才 (32+14.5)*2/1 -14.5= 78.5(如何壓到少一半?鋼圈早變形了)


輪胎的彈性係數 降伏強度 遠比鍵盤手想像的要大很多。

不要告訴我急煞車輪胎溫度會爆升,以前我們試驗過,

要讓胎溫升到 75度,我們的駕駛要從合歡山上一路往才有可能發生

高速公路高速行駛,了不起升溫10~15度,壓力會變化、變化不大

就算讓你升溫從27到 77,壓力也能從 32拉到 34 (32+14.5)/300*350-14.5=34.416


輪胎的彈性係數 降伏強度 遠比鍵盤手想像的要大很多,

氣打夠,壓力足,支撐就夠,胎壁的鋼絲自然不會過度折壓,自然就不容易爆胎。

壓力不足,胎壁的鋼絲過度折壓,自然就容易爆胎。


不要用超重來抬槓

輪胎上 除了尺寸、製造日期、還有載重係數,一般轎車胎 約 560kg ,四輪承重 2240kg,壓力打夠,絕對撐的住。

超重最嚴重的 3.5T ,一般我們可能會載到 7t,輪胎要特別選過,

載重超過輪胎的耐重、壓到輪胎變形嚴重,讓輪胎輪胎胎壁受到和壓力不足時一樣的折彎,自然會容易爆胎。

不要混為一談,日常多數行駛中爆胎,都因壓力不足,胎壁過度折彎所導致。



別用做過啥實驗來唬人, 光載重對壓力沒影響, 就站不住腳...😝

你就回答我, 車子一直加重量, 看輪胎會不會破? 為何破?

我哪有說急煞溫度會升高? 是誰在鬼扯? 😝 真要講, 夏天有沒比冬天容易爆胎? 你大概也會說沒有...😌

我是說, 急煞時, 因為重力加速度, 輪胎承受的壓力不是只有車重的一兩噸而已...如果你的車胎舊了, 你急煞時, 容易爆胎...😌 如果是這種情況, 輪胎超壓會比失壓危險...😝


一直加重量,輪胎會不會破,會,

喝水會不會癌症?得癌症的人都喝水

我想你的羅輯能力大概就這樣

已經算給你看了,煞車時才,才受力 1G ,多大的力?

你的羅輯大概就是 1KG的棉花和1KG 的鐵, 那個比較重,鐵比棉重

不懂物理、沒羅輯,愛鑽牛角尖,又不相信專業,鍵盤手加油


前往討論:是什麼原因造成行駛中汽車的輪胎爆胎?


火宅(eigen)

2015/07/31 10:30:28

發文

#5769277 IP 242.33.*.* 修改過1 次 (顯示最近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5/07/31 10:30:28

發文IP 242.33.*.*

[quote=lyj2605 (Diver)]有些地方似是而非ㄋ...[吐舌頭] 用堆高機頂起, 壓力沒變化? 所以車輪騰空和載重對輪胎的壓力沒有影響...? 講不太通, 那車子一直加重物, 輪胎最後總會爆吧? 為何會爆? 假設其它狀況都相同, 空車或滿載容易爆胎? 依你的推論, 不就也沒差別?[吐舌頭] 壓力的單位是 受力除以體積,如果不考慮到溫度的變化的話(溫度上升在相同的受力及體積下也會造成壓力上升),受力及體積的變化才會改變壓力。 車子以堆高機頂起來,[color="#FF0000"]輪胎的體積變化不大,因此壓力也看不出什麼變化了。而如果車子重量增加,然而輪胎內空氣的體積還是變化不大,當然壓力就會變大了。[/color][/quote] 完全是錯誤的觀念 為什麼載重,輪胎壓力會上升(我已經告訴你,我們以前做實驗證明過,不會)? 為什麼煞車時,壓力會上升到爆胎(撐爆的壓力很大)? 完全是想像出來的 PV= NRT 以一般輪胎 32PSI 計算,讓你輪胎體積少1/4, 壓力也才提升到 (32+14.5)*4/3 -14.5= 36.83 會爆? 就算體積壓縮到少一半,壓力才 (32+14.5)*2/1 -14.5= 78.5(如何壓到少一半?鋼圈早變形了) [color="#FF0000"]輪胎的彈性係數 降伏強度 遠比鍵盤手想像的要大很多。[/color] 不要告訴我急煞車輪胎溫度會爆升,以前我們試驗過, 要讓胎溫升到 75度,我們的駕駛要從合歡山上一路往才有可能發生 高速公路高速行駛,了不起升溫10~15度,壓力會變化、變化不大 就算讓你升溫到 27 77,壓力也能從 32拉到 34 (32+14.5)/300*350-14.5=34.416 輪胎的彈性係數 降伏強度 遠比鍵盤手想像的要大很多, 氣打夠,壓力足,支撐就夠,胎壁的鋼絲自然不會過度折壓,自然就不容易爆胎。 壓力不足,胎壁的鋼絲過度折壓,自然就容易爆胎。 不要用超重來抬槓 輪胎上 除了尺寸、製造日期、還有載重係數,一般轎車胎 約 560kg ,四輪承重 2240kg,壓力打夠,絕對撐的住。 超重最嚴重的 3.5T ,一般我們可能會載到 7t,輪胎要特別選過, 載重超過輪胎的耐重、壓到輪胎變形嚴重,讓輪胎輪胎胎壁受到和壓力不足時一樣的折彎,自然會容易爆胎。 不要混為一談,日常多數行駛中爆胎,都因壓力不足,胎壁過度折彎所導致。

2015/07/31 10:32:09

發文IP 242.33.*.*

[quote=lyj2605 (Diver)]有些地方似是而非ㄋ...[吐舌頭] 用堆高機頂起, 壓力沒變化? 所以車輪騰空和載重對輪胎的壓力沒有影響...? 講不太通, 那車子一直加重物, 輪胎最後總會爆吧? 為何會爆? 假設其它狀況都相同, 空車或滿載容易爆胎? 依你的推論, 不就也沒差別?[吐舌頭] 壓力的單位是 受力除以體積,如果不考慮到溫度的變化的話(溫度上升在相同的受力及體積下也會造成壓力上升),受力及體積的變化才會改變壓力。 車子以堆高機頂起來,[color="#FF0000"]輪胎的體積變化不大,因此壓力也看不出什麼變化了。而如果車子重量增加,然而輪胎內空氣的體積還是變化不大,當然壓力就會變大了。[/color][/quote] 完全是錯誤的觀念 為什麼載重,輪胎壓力會上升(我已經告訴你,我們以前做實驗證明過,不會)? 為什麼煞車時,壓力會上升到爆胎(撐爆的壓力很大)? 完全是想像出來的 PV= NRT 以一般輪胎 32PSI 計算,讓你輪胎體積少1/4, 壓力也才提升到 (32+14.5)*4/3 -14.5= 36.83 會爆? 就算體積壓縮到少一半,壓力才 (32+14.5)*2/1 -14.5= 78.5(如何壓到少一半?鋼圈早變形了) [color="#FF0000"]輪胎的彈性係數 降伏強度 遠比鍵盤手想像的要大很多。[/color] 不要告訴我急煞車輪胎溫度會爆升,以前我們試驗過, 要讓胎溫升到 75度,我們的駕駛要從合歡山上一路往才有可能發生 高速公路高速行駛,了不起升溫10~15度,壓力會變化、變化不大 就算讓你升溫從27到 77,壓力也能從 32拉到 34 (32+14.5)/300*350-14.5=34.416 輪胎的彈性係數 降伏強度 遠比鍵盤手想像的要大很多, 氣打夠,壓力足,支撐就夠,胎壁的鋼絲自然不會過度折壓,自然就不容易爆胎。 壓力不足,胎壁的鋼絲過度折壓,自然就容易爆胎。 不要用超重來抬槓 輪胎上 除了尺寸、製造日期、還有載重係數,一般轎車胎 約 560kg ,四輪承重 2240kg,壓力打夠,絕對撐的住。 超重最嚴重的 3.5T ,一般我們可能會載到 7t,輪胎要特別選過, 載重超過輪胎的耐重、壓到輪胎變形嚴重,讓輪胎輪胎胎壁受到和壓力不足時一樣的折彎,自然會容易爆胎。 不要混為一談,日常多數行駛中爆胎,都因壓力不足,胎壁過度折彎所導致。
回應 lyj2605 (Diver) 所寫
有些地方似是而非ㄋ...😝

用堆高機頂起, 壓力沒變化? 所以車輪騰空和載重對輪胎的壓力沒有影響...? 講不太通, 那車子一直加重物, 輪胎最後總會爆吧? 為何會爆? 假設其它狀況都相同, 空車或滿載容易爆胎? 依你的推論, 不就也沒差別?😝



壓力的單位是 受力除以體積,如果不考慮到溫度的變化的話(溫度上升在相同的受力及體積下也會造成壓力上升),受力及體積的變化才會改變壓力。
車子以堆高機頂起來,輪胎的體積變化不大,因此壓力也看不出什麼變化了。而如果車子重量增加,然而輪胎內空氣的體積還是變化不大,當然壓力就會變大了。


完全是錯誤的觀念


為什麼載重,輪胎壓力會上升(我已經告訴你,我們以前做實驗證明過,不會)?
為什麼煞車時,壓力會上升到爆胎(撐爆的壓力很大)?

完全是想像出來的

PV= NRT

以一般輪胎 32PSI 計算,讓你輪胎體積少1/4,

壓力也才提升到 (32+14.5)*4/3 -14.5= 36.83 會爆?

就算體積壓縮到少一半,壓力才 (32+14.5)*2/1 -14.5= 78.5(如何壓到少一半?鋼圈早變形了)


輪胎的彈性係數 降伏強度 遠比鍵盤手想像的要大很多。

不要告訴我急煞車輪胎溫度會爆升,以前我們試驗過,

要讓胎溫升到 75度,我們的駕駛要從合歡山上一路往才有可能發生

高速公路高速行駛,了不起升溫10~15度,壓力會變化、變化不大

就算讓你升溫從27到 77,壓力也能從 32拉到 34 (32+14.5)/300*350-14.5=34.416


輪胎的彈性係數 降伏強度 遠比鍵盤手想像的要大很多,

氣打夠,壓力足,支撐就夠,胎壁的鋼絲自然不會過度折壓,自然就不容易爆胎。

壓力不足,胎壁的鋼絲過度折壓,自然就容易爆胎。


不要用超重來抬槓

輪胎上 除了尺寸、製造日期、還有載重係數,一般轎車胎 約 560kg ,四輪承重 2240kg,壓力打夠,絕對撐的住。

超重最嚴重的 3.5T ,一般我們可能會載到 7t,輪胎要特別選過,

載重超過輪胎的耐重、壓到輪胎變形嚴重,讓輪胎輪胎胎壁受到和壓力不足時一樣的折彎,自然會容易爆胎。

不要混為一談,日常多數行駛中爆胎,都因壓力不足,胎壁過度折彎所導致。

前往討論:是什麼原因造成行駛中汽車的輪胎爆胎?


火宅(eigen)

2015/07/30 15:24:59

發文

#5768975 IP 242.3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caruu (U大) 所寫
回應 eigen (火宅) 所寫
discovery 有介紹過輪胎的製造

其中的介紹輪胎的測試,一直加壓、加到輪胎撐到爆為止。

※重點:加的是水,不是空氣,如果用空氣,輪胎撐爆了,整個廠房也炸飛了。

一般使用,要撐爆輪胎是不可能的。

會爆掉是壓力不足,導致胎壁反覆折彎、就像鐵絲,你一直反折彎,就會被折斷

輪胎也是



你講的是一般使用, 是靜態或正常行駛, 輪胎是不太會被撐爆, 同意.

壓力不足而導致胎壁反覆折彎, 到鋼絲被折斷, 應該是胎壓很低的情況, 也不能講不對, 但是胎壓太低時, 有經驗的駕駛人應該會查覺車子行進時的異狀, 不至於一直開到爆胎.😝

我講的是爆胎最危險的情況, 是輪胎老舊, 高速行駛時又緊急剎車, 此時重力加速度瞬間讓輪胎承受比一般正常行駛時好幾倍的壓力, 就容易爆胎.😰

為何國道車禍現場的車多會爆胎, 很多就是這緣故, 這是國道交警朋友的經驗, 多是高速急煞造成的, 未必有撞到異物, 進一步講, 每一次高速急煞, 都是在摧殘輪胎, 把輪胎壁磨薄, 把鋼絲扯斷或扯到彈性疲乏, 此時胎壓過高, 當然輪胎的承受力會低於胎壓過低的情況, 更容易爆胎.

再一點, 輪胎的氣嘴有安全極限, 無法承受一定程度以上的高壓, 你講的灌水或灌氣, 還把廠房炸飛, 應該沒有考慮到氣嘴的安全設計, 是實驗室裡的狀況.😝

而且應是逐漸加壓, 並不是高速急煞下的瞬間急遽加壓...😝




事實和你想的剛好相反

多數行駛中爆胎,都是胎壓不足所造成。 9成以上的駕駛不會檢查胎壓,會不會的胎壓有感覺,所以才會有 TPMS 的導入。

緊急煞車能反應多少力量在輪胎?沒你想的多,

以高工局的建議資料,110km/hr 要有 50m 的安全距離
110 km/hr =30.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6
50= 1/2 at^2
0=30.5+at
t=3.272727272727272727272727272726
a=9.3364197530864197530864197530937/9.8=095 G

換算出來,讓你大力煞,大概就 1個 G ,一個G 多大?輪胎平常就受到一個重力 G

一輛車的重量大概 1~2噸,算 1600KG ,壓在四個輪胎上。受力很大嗎?微乎其微

反之,對應到往前 1G 就會爆,完全不合乎物理。


※車子壓在輪胎上會造成多大的壓力?急煞車會造成多大的壓力? 答案是 不會

很久以前,我開過過數十套 TPMS,很多奇怪的實驗我們都做過,

讓輪胎連續發射信號,上路行駛,急煞車是不會造成壓力變化的,

我們也有頂高機,將車子頂起來,壓力也不會變化

輪胎的彈性、強度,在正常壓力下十分強壯。


前往討論:是什麼原因造成行駛中汽車的輪胎爆胎?


火宅(eigen)

2015/07/25 18:37:42

發文

#5766072 IP 242.3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discovery 有介紹過輪胎的製造

其中的介紹輪胎的測試,一直加壓、加到輪胎撐到爆為止。

※重點:加的是水,不是空氣,如果用空氣,輪胎撐爆了,整個廠房也炸飛了。

一般使用,要撐爆輪胎是不可能的。

會爆掉是壓力不足,導致胎壁反覆折彎、就像鐵絲,你一直反折彎,就會被折斷

輪胎也是

前往討論:是什麼原因造成行駛中汽車的輪胎爆胎?


火宅(eigen)

2015/07/24 13:14:00

發文

#5765570 IP 242.3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三~五年後要賣掉時(里程數如果 2~30萬)

這時候買方會用里程已經是 10年車來殺價

然後調錶後,當三五年車賣。

所以,高里程基本上也沒什麼二手價的問題
前往討論:業務用車的選擇


火宅(eigen)

2015/07/22 16:39:06

發文

#5764435 IP 242.3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看影片比較容易理解

一、要挖地基

二、汽車摩天輪,15輛車連動,類似電梯配重平衡式移動(省電)

九層車高,以 2米*5*2 計算整個高度約18米六層樓高。

一般市區路旁要建這個不大可能,如果是一般透天,四米寬就可以做,住戶大概會被吵死。

一輛車1.6t *15 =24t 這個地基要挖很深、做很重,不然地震一來可能會倒。
前往討論:給柯P的提案 2個停車位可停15車↑ 德國造


火宅(eigen)

2015/07/09 18:10:47

發文

#5757233 IP 242.35.*.* 修改過1 次 (顯示最近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5/07/09 18:10:47

發文IP 242.35.*.*

不在你眼前,不就個個都是遠在雲端 管他真實主機,虛擬主機,不是通通在機器上 這種繞口令有什麼義意?

2015/07/09 18:11:30

發文IP 242.35.*.*

不在你眼前,不就個個都是遠在雲端 管他真實主機,虛擬主機,不是通通在機器上 這種繞口令有什麼義意? 要架網站,有錢最重要
不在你眼前,不就個個都是遠在雲端

管他真實主機,虛擬主機,不是通通在機器上

這種繞口令有什麼義意?

要架網站,有錢最重要

前往討論:要如何知道是雲端主機還是虛擬主機?


火宅(eigen)

2015/07/03 22:11:57

發文

#5753948 IP 242.3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封閉系統為什麼要換?你車子的運轉時數,還沒冷氣、冰箱長

只有民間維修要叫人換這個

原廠手冊那一頁要提要定期更換?

手冊只會寫冷媒種類和壓縮機油種類,以防空調系統損換時,更換後填加

設計10年以上的產品,居然不如一般家用冰箱、冷氣

(空調系統最需要維護的是冷排、風扇和濾網 (偏偏冷排和風扇是最難處理的)

前往討論:請問冷氣系統管路清潔


火宅(eigen)

2015/07/01 19:06:34

發文

#5752331 IP 242.3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誰跟你說要這樣做的?

你家的冷氣、冰箱有在這樣做嗎?

別告訴我汽車的 熱泵比較爛

前往討論:請問冷氣系統管路清潔


火宅(eigen)

2015/06/15 11:45:51

發文

#5743569 IP 129.17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如果是 evolution ,不是限量全球 2500台?

https://en.wikipedia.org/wiki/Mitsubishi_Pajero

前往討論:Pajero Evo......零件求救....


火宅(eigen)

2015/06/11 12:53:02

發文

#5741880 IP 129.17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19.87563 km/L
前往討論:[限時]U-CAR國道5號猜油耗活動


火宅(eigen)

2015/05/28 13:43:22

發文

#5732464 IP 129.17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wd-40 就是吸管會掉,所以我都買 恐龍 191

一瓶用十年,(噴風扇、和門軸)

前往討論:WD-40又幫我處理了一件事


火宅(eigen)

2015/05/27 22:20:57

發文

#5731822 IP 242.35.*.* 修改過1 次 (顯示最近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5/05/27 22:20:57

發文IP 242.35.*.*

[quote=a934558 (a934558)]會做車的又不會做車燈[傻笑] 國產車的車燈嘛只有三家在做而已[傻笑] [/quote] 只有一家 大億交通在做原廠車燈 車燈都是原廠設計、專業車燈廠實作出來的 至於國內最大 不代表做的出原廠燈呀 就像統一是國內最大的食品廠,大家對統一的品質 ,你知道的

2015/05/27 22:21:32

發文IP 242.35.*.*

[quote=a934558 (a934558)]會做車的又不會做車燈[傻笑] 國產車的車燈嘛只有三家在做而已[傻笑] [/quote] 只有一家 大億交通在做原廠車燈 ,副廠的 有 五六十家在做 車燈都是做車的原廠設計出來、專業車燈廠實作出來的 至於國內最大 不代表做的出原廠燈呀 就像統一是國內最大的食品廠,大家對統一的品質 ,你知道的
回應 a934558 (a934558) 所寫
會做車的又不會做車燈😆

國產車的車燈嘛只有三家在做而已😆



只有一家 大億交通在做原廠車燈 ,副廠的 有 五六十家在做

車燈都是做車的原廠設計出來、專業車燈廠實作出來的

至於國內最大 不代表做的出原廠燈呀

就像統一是國內最大的食品廠,大家對統一的品質 ,你知道的
前往討論:NEW X-TRAIL車尾燈就起霧@@


火宅(eigen)

2015/05/21 13:07:01

發文

#5726977 IP 129.17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前往討論:車子被撞肇責比例


火宅(eigen)

2015/05/16 20:50:58

發文

#5723195 IP 242.3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ucarsogood (歐嗨優) 所寫
這個......我上次裝霧燈時,問交車中心熟識的組長
原廠跟副廠的差在哪....回我說...都是同一家工廠做的
差別在一個Mark而已😇😇
Ps.小弟是你上的車😇😇


做 oe 的燈,絕對不能做 am 的燈 ,以前我們幫車廠做的零件,外觀不良、庫存,通通都是銷毀,不可能外流

說說看 nissan 的燈是誰做的,大億交通,台灣只有這一家 oe ,這家的後面是日本 KOITO

四大車燈廠之一(另外三家是 hella AL valeo )全球的車燈,幾乎都是這些四大廠提供的

原廠圖面,你敢拿來開副廠模具? 頭殼壞去

以前台塑汽車的燈是 國內am廠做的
前往討論:請問副廠燈具~哪個牌子較優


火宅(eigen)

2015/05/15 22:20:06

發文

#5722830 IP 242.3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b89350055 (釋) 所寫
回應 eigen (火宅) 所寫
帝寶 媞維西,半斤八兩

除非你能弄到通過 CAPA 的型號

否則.....😌


賣家會知道嗎??😇


台灣的賣家不知道,這是am 燈具,獲利的主力產品。

歐美會下雪的國家,是這些燈具的主戰場(才不是台灣這些熱帶國家)

歐美國家,保險制度建全,下雪後,你只能選擇撞樹,或撞另一輛車,車撞了,

保險公司會出來處理,但是車會折舊,沒理由讓 原廠這麼好賺,

因此美國的保險公司就結合 am廠,產生 capa 認證,通過 capa 認證的燈,就被認定外觀、光形有接近原廠的品質

用來做為車禍後的維修零件。

一般的燈,就是拼低價、裝的進去、過法規,不用想用多好的材料(用再好的材料,你也看不出來),品質要求再嚴格

消費者只看價格,所以才會有這麼多 am 燈,全台從事 am 燈具生產的產商,

據說有 4、50家,搶的就是低價、及改裝燈這兩塊市場

※我曾在車燈廠待過 2年多。

前往討論:請問副廠燈具~哪個牌子較優


火宅(eigen)

2015/05/15 22:05:26

發文

#5722826 IP 242.3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斷章取義

人家比的是 extensive and efficient 廣泛 及 效率高

比的是 我們的路比人家多、四通八達、斷路、路不通的情況較少

而不是比路面品質,比路面品質,大概是已開發國家中最差的
前往討論:(轉貼)道路評比 台灣居然贏德國


火宅(eigen)

2015/05/15 12:55:48

發文

#5722434 IP 129.17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帝寶 媞維西,半斤八兩

除非你能弄到通過 CAPA 的型號

否則.....😌

前往討論:請問副廠燈具~哪個牌子較優


火宅(eigen)

2015/04/28 15:38:43

發文

#5710474 IP 129.17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enhance (enhance) 所寫
判決文部分:

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條所以規定要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係因為「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而該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避免汽車於高速行駛或相當速度行駛時,倘驟然變換車道並未保持安全距離,即有可能造成前後車輛就突
發狀況反應不及致生危險。依上述勘驗結果及證人所述,原告車輛後方並無其他任何來車,其行車方向無危及其他車輛行車安全,更不致造成用路人因原告變換車道而有反應不及之情形,據此難認原告之駕駛行為有「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之違規情形。反係證人亦不否認自後追逐原告車輛約七至八百公尺始攔下原告等語(參見本院卷第三十頁),警察現場即足判斷毫無任何危害的駕駛行為,仍於高速公路上窮追不捨,寧可錯殺一百,不願放過一人的裁量舉發行為,方係應檢討改進之處。


以偏蓋全,和記者無異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現有卷證,無從證明原告有「行駛高速公
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事實
,原告主張其有打方向燈
始變換車道,亦容有可信之合理懷疑。是原處分認原告於前
述時、地發生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事實,
而裁處原告罰鍰三千元,並記原告違規點數一點部分,於法
即有未合,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
分予以撤銷,以資適法,並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

攝影機太差(拍不清楚)、技術太差(追了800公尺才追到)

沒有直接證據,無罪推論
前往討論:<<<轉貼。原來法規是這樣解釋的>>>


火宅(eigen)

2015/04/28 08:58:18

發文

#5709775 IP 242.3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要是沒這影片,司機會很倒霉

前往討論:(轉貼)花壇的爆頭車禍


火宅(eigen)

2015/04/28 00:15:02

發文

#5709701 IP 242.35.*.* 修改過2 次 (顯示最近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5/04/28 0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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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爛報導,完全的 羶色腥 [怒火] [怒火] 看重點:警方設備太差,拍不清楚, 無罪推定,既然沒證據,當然敗訴 應該是這個判決 共5 筆 / 現在第1 筆 |下一筆|最末筆 |友善列印| 匯出PDF| 【裁判字號】 103,交更,1 【裁判日期】 1040331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更字第1號 原   告 葉居和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張朝陽 訴訟代理人 黃玫雀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2 年1 月23日 壢監裁字第裁53-Z3A042570號裁決(原舉發通知單為公警局交字 第Z3A042570 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前於民國102 年5 月28 日以102 年度交字第34號判決將原處分撤銷,嗣被告提起上訴, 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2日撤銷原判決,發回本 院,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一)原告葉居和不服被告如案由欄所示裁決處分,提起行政訴 訟,聲明撤銷原處分。按民國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總 統公布修正之行政訴訟法,增訂第三章交通裁決事件訴訟 程序,其中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規定交通裁決事件,得由 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 政訴訟庭管轄。且於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司法院函定自一 0一年九月六日施行。查本件屬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一 第一款前段所定「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而提 起之撤銷訴訟。自應由本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合先敘明。 (二)又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原為柯武,嗣自 民國一0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已變更為 張朝陽,依法應予承受訴訟,此業據被告提出承受訴訟狀 一紙附卷可參,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又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 條之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之一,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院並依同法第二 百三十七條之七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附此 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凌晨三時五十三分許, 駕駛原告所有、牌照號碼為6355—ZG號之自用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行經國道四號西向一點三公里處時,為內政部 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泰安分隊(下稱泰安分隊 )員警認原告有「不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檢視 方向燈正常)」之違規行為,遂攔查舉發並填製公警局交字 第Z3A04257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 發通知單),記載應到案日期為一0二年一月五日前,並移 送被告處理。原告於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到案陳述不服 舉發,經被告查證事實明確後,仍認原告前開違規事實屬實 ,即原告確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情 事,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即於一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以壢監裁字第裁53—Z3A042 570 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 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三千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原告 對此該裁決處分表示不服,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 (一)訴之聲明: 1.原處分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原告是桃園人,當天到臺中出差,晚上要去清水汽車旅館 居住。原告當日從大甲交流道上國道三號轉國道四號(東 西向)後,沿著地上的標示線駕駛到最外側車道,原告先 打方向燈之後,就進入外側車道,再來繼續直行,原告再 打方向燈切往內側車道,所以原告變換各種車道都是一段 一段的。 (三)另原告進入匝道後至遭警察攔下約三、五分鐘。又當天車 況順暢,沒有下雨,但天色昏暗,燈光不足,視線不清, 原告視線範圍內前方及後方皆有車輛陸續經過,取締員警 單單僅以目睹及目測方式,就認為原告違規,且提供行車 紀錄器錄影效果不清楚,有部分影像沒有錄到及斷掉,所 以不能據以證明員警舉發違規之車輛就是原告所駕駛之車 輛。原告堅持案發當時從匝道進入內、外側車道都有打方 向燈,並沒有任何違規情事。 三、被告答辯: (一)答辯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一0二年一月 十六日國道警三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略以:本案係值勤 員警目睹其自國道三號公路匯入國道四號公路西匝道疾駛 進入國道四號公路內側車道,變換車道均未使用方向燈, 影響行車安全,取締過程均已錄影(音)存證;值勤員警 發現系爭車輛違規情形遂在安全無虞情況下,員警始明確 示意攔檢,告知原告違規事項及地點,依法製單舉發等語 明確。故舉發員警係當時在場值勤之目擊證人,在別無事 證以彈劾舉發員警舉發可信度之情況下,被告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十三條第一 項第一款規定,裁處原告三千元罰鍰,記違規點數一點, 並無違法之處。 四、本院判斷之依據與理由: (一)民國一0一年九月六日以後,交通裁決訴訟案件已適用行 政訴訟法,昔日諸多準用刑事訴訟法之下,甚至導致受刑 事實體法拘束的謬誤法理與適用結論,均應揚棄不採,而 回歸行政救濟法制及行政法法理。按行政救濟程序舉證責 任之分配,不論學說或實務早已拋棄早期偏重國家權威性 的過時的行政處分「公定力」理論,而係自行政訴訟當事 人法對等性的觀念出發,認行政救濟程序之舉證責任分配 ,亦應採行民事訴訟程序上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參諸行政 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明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 條舉證責任分配之規定,更足證之。換言之,行政訴訟之 審理程序原則上採職權調查主義(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三條參見),並無證據提出責任之觀念,從而所謂舉證責 任係就「客觀舉證責任」而言,其意在經法院審理結果, 事實仍陷於真偽不明時,有將事實不明轉化為終局法律效 果,以及將事實無法證明之不利益分配於當事人間之功能 。詳言之,法院經調查程序並適用自由心證原則,仍無法 克竟確定事實之功能時,當證明度要求愈高,法院之心證 愈不易形成,舉證責任愈有其運作之空間;又限制性等非 授與利益之行政處分因有須符法律保留原則要求之強度, 原則上自應由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證明其合法性,除非 法律明文規定,否則舉證責任不能任意移轉予通常為人民 一方的受處分人負擔。惟為了減輕行政機關於特定事件舉 證上之負擔與困難,法院透過事實上推定、表見證明或當 事人協力義務等立法明定法則之運用,使處分要件事實不 致陷於真偽不明,避免舉證責任裁判過度浮濫,仍不違反 舉證責任分配應抽象預定之法治國原則要求。 (二)按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 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 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又汽車駛離高 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主線車道擬進入交流道、服務區、休息 站時,應先駛入外側車道,再循減速車道逐漸降低速率行 駛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條、第十 八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 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行為者,處汽車 駕駛人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亦定有明文。本件爭點在於: 原告行車究有無「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之違反(不)作 為義務之行為? (三)原告否認有舉發員警所述未打方向燈變換車道,且舉發員 警所提出光碟影像中之車輛是否為系爭車輛亦無法證明等 語。殊不論被告於廢棄發回前之原審,曾表明不欲聲請傳 喚證人(參見本院一0二年度交字第三四號卷第三十三頁 ),惟經受不利判決提起上訴時,竟指摘該原審未依職權 調查傳喚證人,實有違公權力禁反言原則,而上訴審未就 此審查上訴理由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逕以未傳喚證人 調查為由廢棄發回,是否妥適之問題,本院仍依被告事後 聲請,傳喚證人即舉發員警卓達棋到庭結證稱(略以): 「當時駕巡邏車在原告車子後方約四十至五十公尺,中間 沒有別的車輛,與同事看到原告的車輛沒有打方向燈,原 告當時未打方向燈更換車道至巡邏車前方,所以一路追逐 原告車輛有七至八百公尺攔下原告」等語(參見本院卷第 二十八頁以下)。惟經本院依職權勘驗被告提出,經上述 巡邏車行車紀錄器所攝得之原告違規錄影光碟畫面,勘驗 結果除與廢棄發回前之原審一0二年度交字第三四號,三 月二十八日準備程序勘驗筆錄內容相同外(詳參該案卷第 二十九頁背面以下),就原告車輛究有無閃爍方向燈部分 ,本院勘驗結果(略以):「影片中之甲車確係自國道三 號之匝道進入國道四號外側車道後,再駛入內側車道。在 變換至內側車道之前,左方尾燈似乎閃爍一下」(參見本 院卷第三十頁背面、第三十一頁)。依勘驗筆錄可知,甲 車疑似有極短暫閃方向燈之情,並非如證人所述當時親見 原告並無打方向燈。蓋人的知覺、感官及當下見聞,可能 因為諸多主、客觀因素,容有誤判可能性,當然不若科學 儀器合法取得之證據為真實,是證人所述未打方向燈容有 懷疑。至被告對勘驗結果辯稱(略以):從三時五十分十 八秒到二十二秒中間可以看出來,閃爍是經過高速公路路 燈時反射在車頂上,該閃爍是移動式的,且是在車頂,不 是尾燈,因為原告車子的尾燈高於車牌很多,原告車輛方 向燈是緊鄰尾燈的位置等語(參見本院卷第三十一頁)。 惟此與本院勘驗結果認閃爍位置在尾燈,而非車頂容有相 異,又是否正因為如被告所言,原告車輛的尾燈高於車牌 甚多,所以導致被告有誤認閃爍位置在車頂之虞,不無可 能,至少就此不利原告人民之事項,仍應由欲處罰原告之 被告機關盡舉證責任。另查原告車子的尾燈高於車牌很多 ,較一般車輛設計特殊,如被告所言:比較A 、B 影片, 尾燈位置可以判斷是同一部汽車,不可能攔錯車等語。另 經本院勘驗警察密錄器錄音,雖原告在警察攔下後亦自稱 「路上只有我一台車」,警察亦告知原告:「從看到原告 到攔下原告的過程,前面都沒有其他車輛」等語(參見本 院卷第三十一頁背面),應可排除因誤認而攔錯車之危險 。足證原告行車路段之後方除遠方月四十至五十公尺處有 警察之巡邏車外,並無其他任何來車,不會造成巡邏車行 車方向的危險,此為證人所不否認在卷(參見本院卷二十 九頁背面),殊不論原告已疑似有短暫閃方向燈之情,被 告無從舉證推翻,即便如被告所堅稱原告並無打方向燈行 為,惟原告車輛後方並無任何來車,其變換車道亦非急促 為之,所為是否構成「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之處罰要件 ,亦容有疑。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 條所以規定要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係因為「汽車在 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而該規定之立法 目的係為避免汽車於高速行駛或相當速度行駛時,倘驟然 變換車道並未保持安全距離,即有可能造成前後車輛就突 發狀況反應不及致生危險。依上述勘驗結果及證人所述, 原告車輛後方並無其他任何來車,其行車方向無危及其他 車輛行車安全,更不致造成用路人因原告變換車道而有反 應不及之情形,據此難認原告之駕駛行為有「驟然」或「 任意」變換車道之違規情形。反係證人亦不否認自後追逐 原告車輛約七至八百公尺始攔下原告等語(參見本院卷第 三十頁),警察現場即足判斷毫無任何危害的駕駛行為, 仍於高速公路上窮追不捨,寧可錯殺一百,不願放過一人 的裁量舉發行為,方係應檢討改進之處。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現有卷證,無從證明原告有「行駛高速公 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事實,原告主張其有打方向燈 始變換車道,亦容有可信之合理懷疑。是原處分認原告於前 述時、地發生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事實, 而裁處原告罰鍰三千元,並記原告違規點數一點部分,於法 即有未合,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 分予以撤銷,以資適法,並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再予論述回應 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用為一千二百八十元(含第一審裁判費三 百元、證人日費及旅費九百八十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 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 條之七、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八第一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錢 建 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 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 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 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

2015/04/28 00: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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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爛報導,完全的 羶色腥 [怒火] [怒火] 可見宛君的水平 看重點:警方設備太差,拍不清楚, 無罪推定,既然沒證據,當然敗訴 應該是這個判決 共5 筆 / 現在第1 筆 |下一筆|最末筆 |友善列印| 匯出PDF| 【裁判字號】 103,交更,1 【裁判日期】 1040331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更字第1號 原   告 葉居和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張朝陽 訴訟代理人 黃玫雀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2 年1 月23日 壢監裁字第裁53-Z3A042570號裁決(原舉發通知單為公警局交字 第Z3A042570 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前於民國102 年5 月28 日以102 年度交字第34號判決將原處分撤銷,嗣被告提起上訴, 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2日撤銷原判決,發回本 院,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一)原告葉居和不服被告如案由欄所示裁決處分,提起行政訴 訟,聲明撤銷原處分。按民國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總 統公布修正之行政訴訟法,增訂第三章交通裁決事件訴訟 程序,其中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規定交通裁決事件,得由 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 政訴訟庭管轄。且於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司法院函定自一 0一年九月六日施行。查本件屬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一 第一款前段所定「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而提 起之撤銷訴訟。自應由本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合先敘明。 (二)又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原為柯武,嗣自 民國一0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已變更為 張朝陽,依法應予承受訴訟,此業據被告提出承受訴訟狀 一紙附卷可參,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又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 條之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之一,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院並依同法第二 百三十七條之七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附此 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凌晨三時五十三分許, 駕駛原告所有、牌照號碼為6355—ZG號之自用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行經國道四號西向一點三公里處時,為內政部 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泰安分隊(下稱泰安分隊 )員警認原告有「不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檢視 方向燈正常)」之違規行為,遂攔查舉發並填製公警局交字 第Z3A04257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 發通知單),記載應到案日期為一0二年一月五日前,並移 送被告處理。原告於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到案陳述不服 舉發,經被告查證事實明確後,仍認原告前開違規事實屬實 ,即原告確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情 事,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即於一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以壢監裁字第裁53—Z3A042 570 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 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三千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原告 對此該裁決處分表示不服,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 (一)訴之聲明: 1.原處分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原告是桃園人,當天到臺中出差,晚上要去清水汽車旅館 居住。原告當日從大甲交流道上國道三號轉國道四號(東 西向)後,沿著地上的標示線駕駛到最外側車道,原告先 打方向燈之後,就進入外側車道,再來繼續直行,原告再 打方向燈切往內側車道,所以原告變換各種車道都是一段 一段的。 (三)另原告進入匝道後至遭警察攔下約三、五分鐘。又當天車 況順暢,沒有下雨,但天色昏暗,燈光不足,視線不清, 原告視線範圍內前方及後方皆有車輛陸續經過,取締員警 單單僅以目睹及目測方式,就認為原告違規,且提供行車 紀錄器錄影效果不清楚,有部分影像沒有錄到及斷掉,所 以不能據以證明員警舉發違規之車輛就是原告所駕駛之車 輛。原告堅持案發當時從匝道進入內、外側車道都有打方 向燈,並沒有任何違規情事。 三、被告答辯: (一)答辯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一0二年一月 十六日國道警三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略以:本案係值勤 員警目睹其自國道三號公路匯入國道四號公路西匝道疾駛 進入國道四號公路內側車道,變換車道均未使用方向燈, 影響行車安全,取締過程均已錄影(音)存證;值勤員警 發現系爭車輛違規情形遂在安全無虞情況下,員警始明確 示意攔檢,告知原告違規事項及地點,依法製單舉發等語 明確。故舉發員警係當時在場值勤之目擊證人,在別無事 證以彈劾舉發員警舉發可信度之情況下,被告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十三條第一 項第一款規定,裁處原告三千元罰鍰,記違規點數一點, 並無違法之處。 四、本院判斷之依據與理由: (一)民國一0一年九月六日以後,交通裁決訴訟案件已適用行 政訴訟法,昔日諸多準用刑事訴訟法之下,甚至導致受刑 事實體法拘束的謬誤法理與適用結論,均應揚棄不採,而 回歸行政救濟法制及行政法法理。按行政救濟程序舉證責 任之分配,不論學說或實務早已拋棄早期偏重國家權威性 的過時的行政處分「公定力」理論,而係自行政訴訟當事 人法對等性的觀念出發,認行政救濟程序之舉證責任分配 ,亦應採行民事訴訟程序上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參諸行政 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明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 條舉證責任分配之規定,更足證之。換言之,行政訴訟之 審理程序原則上採職權調查主義(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三條參見),並無證據提出責任之觀念,從而所謂舉證責 任係就「客觀舉證責任」而言,其意在經法院審理結果, 事實仍陷於真偽不明時,有將事實不明轉化為終局法律效 果,以及將事實無法證明之不利益分配於當事人間之功能 。詳言之,法院經調查程序並適用自由心證原則,仍無法 克竟確定事實之功能時,當證明度要求愈高,法院之心證 愈不易形成,舉證責任愈有其運作之空間;又限制性等非 授與利益之行政處分因有須符法律保留原則要求之強度, 原則上自應由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證明其合法性,除非 法律明文規定,否則舉證責任不能任意移轉予通常為人民 一方的受處分人負擔。惟為了減輕行政機關於特定事件舉 證上之負擔與困難,法院透過事實上推定、表見證明或當 事人協力義務等立法明定法則之運用,使處分要件事實不 致陷於真偽不明,避免舉證責任裁判過度浮濫,仍不違反 舉證責任分配應抽象預定之法治國原則要求。 (二)按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 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 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又汽車駛離高 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主線車道擬進入交流道、服務區、休息 站時,應先駛入外側車道,再循減速車道逐漸降低速率行 駛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條、第十 八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 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行為者,處汽車 駕駛人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亦定有明文。本件爭點在於: 原告行車究有無「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之違反(不)作 為義務之行為? (三)原告否認有舉發員警所述未打方向燈變換車道,且舉發員 警所提出光碟影像中之車輛是否為系爭車輛亦無法證明等 語。殊不論被告於廢棄發回前之原審,曾表明不欲聲請傳 喚證人(參見本院一0二年度交字第三四號卷第三十三頁 ),惟經受不利判決提起上訴時,竟指摘該原審未依職權 調查傳喚證人,實有違公權力禁反言原則,而上訴審未就 此審查上訴理由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逕以未傳喚證人 調查為由廢棄發回,是否妥適之問題,本院仍依被告事後 聲請,傳喚證人即舉發員警卓達棋到庭結證稱(略以): 「當時駕巡邏車在原告車子後方約四十至五十公尺,中間 沒有別的車輛,與同事看到原告的車輛沒有打方向燈,原 告當時未打方向燈更換車道至巡邏車前方,所以一路追逐 原告車輛有七至八百公尺攔下原告」等語(參見本院卷第 二十八頁以下)。惟經本院依職權勘驗被告提出,經上述 巡邏車行車紀錄器所攝得之原告違規錄影光碟畫面,勘驗 結果除與廢棄發回前之原審一0二年度交字第三四號,三 月二十八日準備程序勘驗筆錄內容相同外(詳參該案卷第 二十九頁背面以下),就原告車輛究有無閃爍方向燈部分 ,本院勘驗結果(略以):「影片中之甲車確係自國道三 號之匝道進入國道四號外側車道後,再駛入內側車道。在 變換至內側車道之前,左方尾燈似乎閃爍一下」(參見本 院卷第三十頁背面、第三十一頁)。依勘驗筆錄可知,甲 車疑似有極短暫閃方向燈之情,並非如證人所述當時親見 原告並無打方向燈。蓋人的知覺、感官及當下見聞,可能 因為諸多主、客觀因素,容有誤判可能性,當然不若科學 儀器合法取得之證據為真實,是證人所述未打方向燈容有 懷疑。至被告對勘驗結果辯稱(略以):從三時五十分十 八秒到二十二秒中間可以看出來,閃爍是經過高速公路路 燈時反射在車頂上,該閃爍是移動式的,且是在車頂,不 是尾燈,因為原告車子的尾燈高於車牌很多,原告車輛方 向燈是緊鄰尾燈的位置等語(參見本院卷第三十一頁)。 惟此與本院勘驗結果認閃爍位置在尾燈,而非車頂容有相 異,又是否正因為如被告所言,原告車輛的尾燈高於車牌 甚多,所以導致被告有誤認閃爍位置在車頂之虞,不無可 能,至少就此不利原告人民之事項,仍應由欲處罰原告之 被告機關盡舉證責任。另查原告車子的尾燈高於車牌很多 ,較一般車輛設計特殊,如被告所言:比較A 、B 影片, 尾燈位置可以判斷是同一部汽車,不可能攔錯車等語。另 經本院勘驗警察密錄器錄音,雖原告在警察攔下後亦自稱 「路上只有我一台車」,警察亦告知原告:「從看到原告 到攔下原告的過程,前面都沒有其他車輛」等語(參見本 院卷第三十一頁背面),應可排除因誤認而攔錯車之危險 。足證原告行車路段之後方除遠方月四十至五十公尺處有 警察之巡邏車外,並無其他任何來車,不會造成巡邏車行 車方向的危險,此為證人所不否認在卷(參見本院卷二十 九頁背面),殊不論原告已疑似有短暫閃方向燈之情,被 告無從舉證推翻,即便如被告所堅稱原告並無打方向燈行 為,惟原告車輛後方並無任何來車,其變換車道亦非急促 為之,所為是否構成「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之處罰要件 ,亦容有疑。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 條所以規定要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係因為「汽車在 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而該規定之立法 目的係為避免汽車於高速行駛或相當速度行駛時,倘驟然 變換車道並未保持安全距離,即有可能造成前後車輛就突 發狀況反應不及致生危險。依上述勘驗結果及證人所述, 原告車輛後方並無其他任何來車,其行車方向無危及其他 車輛行車安全,更不致造成用路人因原告變換車道而有反 應不及之情形,據此難認原告之駕駛行為有「驟然」或「 任意」變換車道之違規情形。反係證人亦不否認自後追逐 原告車輛約七至八百公尺始攔下原告等語(參見本院卷第 三十頁),警察現場即足判斷毫無任何危害的駕駛行為, 仍於高速公路上窮追不捨,寧可錯殺一百,不願放過一人 的裁量舉發行為,方係應檢討改進之處。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現有卷證,無從證明原告有「行駛高速公 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事實,原告主張其有打方向燈 始變換車道,亦容有可信之合理懷疑。是原處分認原告於前 述時、地發生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事實, 而裁處原告罰鍰三千元,並記原告違規點數一點部分,於法 即有未合,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 分予以撤銷,以資適法,並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再予論述回應 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用為一千二百八十元(含第一審裁判費三 百元、證人日費及旅費九百八十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 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 條之七、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八第一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錢 建 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 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 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 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

2015/04/28 00: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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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爛報導,完全的 羶色腥 [怒火] [怒火] 可見宛君的水平 看重點:警方設備太差,拍不清楚, 無罪推定,既然沒證據,當然敗訴 結論:記者需要看醫生 (掛腦科、或精神科) 應該是這個判決 共5 筆 / 現在第1 筆 |下一筆|最末筆 |友善列印| 匯出PDF| 【裁判字號】 103,交更,1 【裁判日期】 1040331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更字第1號 原   告 葉居和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張朝陽 訴訟代理人 黃玫雀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2 年1 月23日 壢監裁字第裁53-Z3A042570號裁決(原舉發通知單為公警局交字 第Z3A042570 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前於民國102 年5 月28 日以102 年度交字第34號判決將原處分撤銷,嗣被告提起上訴, 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2日撤銷原判決,發回本 院,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一)原告葉居和不服被告如案由欄所示裁決處分,提起行政訴 訟,聲明撤銷原處分。按民國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總 統公布修正之行政訴訟法,增訂第三章交通裁決事件訴訟 程序,其中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規定交通裁決事件,得由 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 政訴訟庭管轄。且於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司法院函定自一 0一年九月六日施行。查本件屬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一 第一款前段所定「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而提 起之撤銷訴訟。自應由本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合先敘明。 (二)又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原為柯武,嗣自 民國一0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已變更為 張朝陽,依法應予承受訴訟,此業據被告提出承受訴訟狀 一紙附卷可參,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又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 條之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之一,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院並依同法第二 百三十七條之七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附此 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凌晨三時五十三分許, 駕駛原告所有、牌照號碼為6355—ZG號之自用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行經國道四號西向一點三公里處時,為內政部 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泰安分隊(下稱泰安分隊 )員警認原告有「不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檢視 方向燈正常)」之違規行為,遂攔查舉發並填製公警局交字 第Z3A04257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 發通知單),記載應到案日期為一0二年一月五日前,並移 送被告處理。原告於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到案陳述不服 舉發,經被告查證事實明確後,仍認原告前開違規事實屬實 ,即原告確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情 事,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即於一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以壢監裁字第裁53—Z3A042 570 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 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三千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原告 對此該裁決處分表示不服,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 (一)訴之聲明: 1.原處分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原告是桃園人,當天到臺中出差,晚上要去清水汽車旅館 居住。原告當日從大甲交流道上國道三號轉國道四號(東 西向)後,沿著地上的標示線駕駛到最外側車道,原告先 打方向燈之後,就進入外側車道,再來繼續直行,原告再 打方向燈切往內側車道,所以原告變換各種車道都是一段 一段的。 (三)另原告進入匝道後至遭警察攔下約三、五分鐘。又當天車 況順暢,沒有下雨,但天色昏暗,燈光不足,視線不清, 原告視線範圍內前方及後方皆有車輛陸續經過,取締員警 單單僅以目睹及目測方式,就認為原告違規,且提供行車 紀錄器錄影效果不清楚,有部分影像沒有錄到及斷掉,所 以不能據以證明員警舉發違規之車輛就是原告所駕駛之車 輛。原告堅持案發當時從匝道進入內、外側車道都有打方 向燈,並沒有任何違規情事。 三、被告答辯: (一)答辯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一0二年一月 十六日國道警三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略以:本案係值勤 員警目睹其自國道三號公路匯入國道四號公路西匝道疾駛 進入國道四號公路內側車道,變換車道均未使用方向燈, 影響行車安全,取締過程均已錄影(音)存證;值勤員警 發現系爭車輛違規情形遂在安全無虞情況下,員警始明確 示意攔檢,告知原告違規事項及地點,依法製單舉發等語 明確。故舉發員警係當時在場值勤之目擊證人,在別無事 證以彈劾舉發員警舉發可信度之情況下,被告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十三條第一 項第一款規定,裁處原告三千元罰鍰,記違規點數一點, 並無違法之處。 四、本院判斷之依據與理由: (一)民國一0一年九月六日以後,交通裁決訴訟案件已適用行 政訴訟法,昔日諸多準用刑事訴訟法之下,甚至導致受刑 事實體法拘束的謬誤法理與適用結論,均應揚棄不採,而 回歸行政救濟法制及行政法法理。按行政救濟程序舉證責 任之分配,不論學說或實務早已拋棄早期偏重國家權威性 的過時的行政處分「公定力」理論,而係自行政訴訟當事 人法對等性的觀念出發,認行政救濟程序之舉證責任分配 ,亦應採行民事訴訟程序上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參諸行政 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明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 條舉證責任分配之規定,更足證之。換言之,行政訴訟之 審理程序原則上採職權調查主義(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三條參見),並無證據提出責任之觀念,從而所謂舉證責 任係就「客觀舉證責任」而言,其意在經法院審理結果, 事實仍陷於真偽不明時,有將事實不明轉化為終局法律效 果,以及將事實無法證明之不利益分配於當事人間之功能 。詳言之,法院經調查程序並適用自由心證原則,仍無法 克竟確定事實之功能時,當證明度要求愈高,法院之心證 愈不易形成,舉證責任愈有其運作之空間;又限制性等非 授與利益之行政處分因有須符法律保留原則要求之強度, 原則上自應由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證明其合法性,除非 法律明文規定,否則舉證責任不能任意移轉予通常為人民 一方的受處分人負擔。惟為了減輕行政機關於特定事件舉 證上之負擔與困難,法院透過事實上推定、表見證明或當 事人協力義務等立法明定法則之運用,使處分要件事實不 致陷於真偽不明,避免舉證責任裁判過度浮濫,仍不違反 舉證責任分配應抽象預定之法治國原則要求。 (二)按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 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 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又汽車駛離高 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主線車道擬進入交流道、服務區、休息 站時,應先駛入外側車道,再循減速車道逐漸降低速率行 駛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條、第十 八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 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行為者,處汽車 駕駛人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亦定有明文。本件爭點在於: 原告行車究有無「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之違反(不)作 為義務之行為? (三)原告否認有舉發員警所述未打方向燈變換車道,且舉發員 警所提出光碟影像中之車輛是否為系爭車輛亦無法證明等 語。殊不論被告於廢棄發回前之原審,曾表明不欲聲請傳 喚證人(參見本院一0二年度交字第三四號卷第三十三頁 ),惟經受不利判決提起上訴時,竟指摘該原審未依職權 調查傳喚證人,實有違公權力禁反言原則,而上訴審未就 此審查上訴理由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逕以未傳喚證人 調查為由廢棄發回,是否妥適之問題,本院仍依被告事後 聲請,傳喚證人即舉發員警卓達棋到庭結證稱(略以): 「當時駕巡邏車在原告車子後方約四十至五十公尺,中間 沒有別的車輛,與同事看到原告的車輛沒有打方向燈,原 告當時未打方向燈更換車道至巡邏車前方,所以一路追逐 原告車輛有七至八百公尺攔下原告」等語(參見本院卷第 二十八頁以下)。惟經本院依職權勘驗被告提出,經上述 巡邏車行車紀錄器所攝得之原告違規錄影光碟畫面,勘驗 結果除與廢棄發回前之原審一0二年度交字第三四號,三 月二十八日準備程序勘驗筆錄內容相同外(詳參該案卷第 二十九頁背面以下),就原告車輛究有無閃爍方向燈部分 ,本院勘驗結果(略以):「影片中之甲車確係自國道三 號之匝道進入國道四號外側車道後,再駛入內側車道。在 變換至內側車道之前,左方尾燈似乎閃爍一下」(參見本 院卷第三十頁背面、第三十一頁)。依勘驗筆錄可知,甲 車疑似有極短暫閃方向燈之情,並非如證人所述當時親見 原告並無打方向燈。蓋人的知覺、感官及當下見聞,可能 因為諸多主、客觀因素,容有誤判可能性,當然不若科學 儀器合法取得之證據為真實,是證人所述未打方向燈容有 懷疑。至被告對勘驗結果辯稱(略以):從三時五十分十 八秒到二十二秒中間可以看出來,閃爍是經過高速公路路 燈時反射在車頂上,該閃爍是移動式的,且是在車頂,不 是尾燈,因為原告車子的尾燈高於車牌很多,原告車輛方 向燈是緊鄰尾燈的位置等語(參見本院卷第三十一頁)。 惟此與本院勘驗結果認閃爍位置在尾燈,而非車頂容有相 異,又是否正因為如被告所言,原告車輛的尾燈高於車牌 甚多,所以導致被告有誤認閃爍位置在車頂之虞,不無可 能,至少就此不利原告人民之事項,仍應由欲處罰原告之 被告機關盡舉證責任。另查原告車子的尾燈高於車牌很多 ,較一般車輛設計特殊,如被告所言:比較A 、B 影片, 尾燈位置可以判斷是同一部汽車,不可能攔錯車等語。另 經本院勘驗警察密錄器錄音,雖原告在警察攔下後亦自稱 「路上只有我一台車」,警察亦告知原告:「從看到原告 到攔下原告的過程,前面都沒有其他車輛」等語(參見本 院卷第三十一頁背面),應可排除因誤認而攔錯車之危險 。足證原告行車路段之後方除遠方月四十至五十公尺處有 警察之巡邏車外,並無其他任何來車,不會造成巡邏車行 車方向的危險,此為證人所不否認在卷(參見本院卷二十 九頁背面),殊不論原告已疑似有短暫閃方向燈之情,被 告無從舉證推翻,即便如被告所堅稱原告並無打方向燈行 為,惟原告車輛後方並無任何來車,其變換車道亦非急促 為之,所為是否構成「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之處罰要件 ,亦容有疑。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 條所以規定要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係因為「汽車在 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而該規定之立法 目的係為避免汽車於高速行駛或相當速度行駛時,倘驟然 變換車道並未保持安全距離,即有可能造成前後車輛就突 發狀況反應不及致生危險。依上述勘驗結果及證人所述, 原告車輛後方並無其他任何來車,其行車方向無危及其他 車輛行車安全,更不致造成用路人因原告變換車道而有反 應不及之情形,據此難認原告之駕駛行為有「驟然」或「 任意」變換車道之違規情形。反係證人亦不否認自後追逐 原告車輛約七至八百公尺始攔下原告等語(參見本院卷第 三十頁),警察現場即足判斷毫無任何危害的駕駛行為, 仍於高速公路上窮追不捨,寧可錯殺一百,不願放過一人 的裁量舉發行為,方係應檢討改進之處。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現有卷證,無從證明原告有「行駛高速公 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事實,原告主張其有打方向燈 始變換車道,亦容有可信之合理懷疑。是原處分認原告於前 述時、地發生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事實, 而裁處原告罰鍰三千元,並記原告違規點數一點部分,於法 即有未合,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 分予以撤銷,以資適法,並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再予論述回應 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用為一千二百八十元(含第一審裁判費三 百元、證人日費及旅費九百八十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 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 條之七、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八第一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錢 建 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 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 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 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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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既然沒證據,當然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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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3,交更,1
【裁判日期】 1040331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更字第1號
原   告 葉居和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張朝陽
訴訟代理人 黃玫雀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2 年1 月23日
壢監裁字第裁53-Z3A042570號裁決(原舉發通知單為公警局交字
第Z3A042570 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前於民國102 年5 月28
日以102 年度交字第34號判決將原處分撤銷,嗣被告提起上訴,
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2日撤銷原判決,發回本
院,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一)原告葉居和不服被告如案由欄所示裁決處分,提起行政訴
訟,聲明撤銷原處分。按民國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總
統公布修正之行政訴訟法,增訂第三章交通裁決事件訴訟
程序,其中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規定交通裁決事件,得由
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
政訴訟庭管轄。且於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司法院函定自一
0一年九月六日施行。查本件屬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一
第一款前段所定「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而提
起之撤銷訴訟。自應由本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合先敘明。
(二)又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原為柯武,嗣自
民國一0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已變更為
張朝陽,依法應予承受訴訟,此業據被告提出承受訴訟狀
一紙附卷可參,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又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
條之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之一,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院並依同法第二
百三十七條之七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附此
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凌晨三時五十三分許,
駕駛原告所有、牌照號碼為6355—ZG號之自用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行經國道四號西向一點三公里處時,為內政部
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泰安分隊(下稱泰安分隊
)員警認原告有「不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檢視
方向燈正常)」之違規行為,遂攔查舉發並填製公警局交字
第Z3A04257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
發通知單),記載應到案日期為一0二年一月五日前,並移
送被告處理。原告於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到案陳述不服
舉發,經被告查證事實明確後,仍認原告前開違規事實屬實
,即原告確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情
事,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即於一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以壢監裁字第裁53—Z3A042
570 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
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三千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原告
對此該裁決處分表示不服,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
(一)訴之聲明:
1.原處分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原告是桃園人,當天到臺中出差,晚上要去清水汽車旅館
居住。原告當日從大甲交流道上國道三號轉國道四號(東
西向)後,沿著地上的標示線駕駛到最外側車道,原告先
打方向燈之後,就進入外側車道,再來繼續直行,原告再
打方向燈切往內側車道,所以原告變換各種車道都是一段
一段的。
(三)另原告進入匝道後至遭警察攔下約三、五分鐘。又當天車
況順暢,沒有下雨,但天色昏暗,燈光不足,視線不清,
原告視線範圍內前方及後方皆有車輛陸續經過,取締員警
單單僅以目睹及目測方式,就認為原告違規,且提供行車
紀錄器錄影效果不清楚,有部分影像沒有錄到及斷掉,所
以不能據以證明員警舉發違規之車輛就是原告所駕駛之車
輛。原告堅持案發當時從匝道進入內、外側車道都有打方
向燈,並沒有任何違規情事。
三、被告答辯:
(一)答辯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一0二年一月
十六日國道警三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略以:本案係值勤
員警目睹其自國道三號公路匯入國道四號公路西匝道疾駛
進入國道四號公路內側車道,變換車道均未使用方向燈,
影響行車安全,取締過程均已錄影(音)存證;值勤員警
發現系爭車輛違規情形遂在安全無虞情況下,員警始明確
示意攔檢,告知原告違規事項及地點,依法製單舉發等語
明確。故舉發員警係當時在場值勤之目擊證人,在別無事
證以彈劾舉發員警舉發可信度之情況下,被告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十三條第一
項第一款規定,裁處原告三千元罰鍰,記違規點數一點,
並無違法之處。
四、本院判斷之依據與理由:
(一)民國一0一年九月六日以後,交通裁決訴訟案件已適用行
政訴訟法,昔日諸多準用刑事訴訟法之下,甚至導致受刑
事實體法拘束的謬誤法理與適用結論,均應揚棄不採,而
回歸行政救濟法制及行政法法理。按行政救濟程序舉證責
任之分配,不論學說或實務早已拋棄早期偏重國家權威性
的過時的行政處分「公定力」理論,而係自行政訴訟當事
人法對等性的觀念出發,認行政救濟程序之舉證責任分配
,亦應採行民事訴訟程序上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參諸行政
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明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
條舉證責任分配之規定,更足證之。換言之,行政訴訟之
審理程序原則上採職權調查主義(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三條參見),並無證據提出責任之觀念,從而所謂舉證責
任係就「客觀舉證責任」而言,其意在經法院審理結果,
事實仍陷於真偽不明時,有將事實不明轉化為終局法律效
果,以及將事實無法證明之不利益分配於當事人間之功能
。詳言之,法院經調查程序並適用自由心證原則,仍無法
克竟確定事實之功能時,當證明度要求愈高,法院之心證
愈不易形成,舉證責任愈有其運作之空間;又限制性等非
授與利益之行政處分因有須符法律保留原則要求之強度,
原則上自應由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證明其合法性,除非
法律明文規定,否則舉證責任不能任意移轉予通常為人民
一方的受處分人負擔。惟為了減輕行政機關於特定事件舉
證上之負擔與困難,法院透過事實上推定、表見證明或當
事人協力義務等立法明定法則之運用,使處分要件事實不
致陷於真偽不明,避免舉證責任裁判過度浮濫,仍不違反
舉證責任分配應抽象預定之法治國原則要求。
(二)按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
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
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又汽車駛離高
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主線車道擬進入交流道、服務區、休息
站時,應先駛入外側車道,再循減速車道逐漸降低速率行
駛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條、第十
八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
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行為者,處汽車
駕駛人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亦定有明文。本件爭點在於:
原告行車究有無「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之違反(不)作
為義務之行為?
(三)原告否認有舉發員警所述未打方向燈變換車道,且舉發員
警所提出光碟影像中之車輛是否為系爭車輛亦無法證明等
語。殊不論被告於廢棄發回前之原審,曾表明不欲聲請傳
喚證人(參見本院一0二年度交字第三四號卷第三十三頁
),惟經受不利判決提起上訴時,竟指摘該原審未依職權
調查傳喚證人,實有違公權力禁反言原則,而上訴審未就
此審查上訴理由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逕以未傳喚證人
調查為由廢棄發回,是否妥適之問題,本院仍依被告事後
聲請,傳喚證人即舉發員警卓達棋到庭結證稱(略以):
「當時駕巡邏車在原告車子後方約四十至五十公尺,中間
沒有別的車輛,與同事看到原告的車輛沒有打方向燈,原
告當時未打方向燈更換車道至巡邏車前方,所以一路追逐
原告車輛有七至八百公尺攔下原告」等語(參見本院卷第
二十八頁以下)。惟經本院依職權勘驗被告提出,經上述
巡邏車行車紀錄器所攝得之原告違規錄影光碟畫面,勘驗
結果除與廢棄發回前之原審一0二年度交字第三四號,三
月二十八日準備程序勘驗筆錄內容相同外(詳參該案卷第
二十九頁背面以下),就原告車輛究有無閃爍方向燈部分
,本院勘驗結果(略以):「影片中之甲車確係自國道三
號之匝道進入國道四號外側車道後,再駛入內側車道。在
變換至內側車道之前,左方尾燈似乎閃爍一下」(參見本
院卷第三十頁背面、第三十一頁)。依勘驗筆錄可知,甲
車疑似有極短暫閃方向燈之情,並非如證人所述當時親見
原告並無打方向燈。蓋人的知覺、感官及當下見聞,可能
因為諸多主、客觀因素,容有誤判可能性,當然不若科學
儀器合法取得之證據為真實,是證人所述未打方向燈容有
懷疑。至被告對勘驗結果辯稱(略以):從三時五十分十
八秒到二十二秒中間可以看出來,閃爍是經過高速公路路
燈時反射在車頂上,該閃爍是移動式的,且是在車頂,不
是尾燈,因為原告車子的尾燈高於車牌很多,原告車輛方
向燈是緊鄰尾燈的位置等語(參見本院卷第三十一頁)。
惟此與本院勘驗結果認閃爍位置在尾燈,而非車頂容有相
異,又是否正因為如被告所言,原告車輛的尾燈高於車牌
甚多,所以導致被告有誤認閃爍位置在車頂之虞,不無可
能,至少就此不利原告人民之事項,仍應由欲處罰原告之
被告機關盡舉證責任。另查原告車子的尾燈高於車牌很多
,較一般車輛設計特殊,如被告所言:比較A 、B 影片,
尾燈位置可以判斷是同一部汽車,不可能攔錯車等語。另
經本院勘驗警察密錄器錄音,雖原告在警察攔下後亦自稱
「路上只有我一台車」,警察亦告知原告:「從看到原告
到攔下原告的過程,前面都沒有其他車輛」等語(參見本
院卷第三十一頁背面),應可排除因誤認而攔錯車之危險
。足證原告行車路段之後方除遠方月四十至五十公尺處有
警察之巡邏車外,並無其他任何來車,不會造成巡邏車行
車方向的危險,此為證人所不否認在卷(參見本院卷二十
九頁背面),殊不論原告已疑似有短暫閃方向燈之情,被
告無從舉證推翻,即便如被告所堅稱原告並無打方向燈行
為,惟原告車輛後方並無任何來車,其變換車道亦非急促
為之,所為是否構成「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之處罰要件
,亦容有疑。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
條所以規定要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係因為「汽車在
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而該規定之立法
目的係為避免汽車於高速行駛或相當速度行駛時,倘驟然
變換車道並未保持安全距離,即有可能造成前後車輛就突
發狀況反應不及致生危險。依上述勘驗結果及證人所述,
原告車輛後方並無其他任何來車,其行車方向無危及其他
車輛行車安全,更不致造成用路人因原告變換車道而有反
應不及之情形,據此難認原告之駕駛行為有「驟然」或「
任意」變換車道之違規情形。反係證人亦不否認自後追逐
原告車輛約七至八百公尺始攔下原告等語(參見本院卷第
三十頁),警察現場即足判斷毫無任何危害的駕駛行為,
仍於高速公路上窮追不捨,寧可錯殺一百,不願放過一人
的裁量舉發行為,方係應檢討改進之處。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現有卷證,無從證明原告有「行駛高速公
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事實,原告主張其有打方向燈
始變換車道,亦容有可信之合理懷疑。是原處分認原告於前
述時、地發生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事實,
而裁處原告罰鍰三千元,並記原告違規點數一點部分,於法
即有未合,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
分予以撤銷,以資適法,並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再予論述回應
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用為一千二百八十元(含第一審裁判費三
百元、證人日費及旅費九百八十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
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
條之七、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八第一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錢 建 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
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
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
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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