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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嗎? 😲😲😲 現在小屁孩就這樣在理解法律的? | ||||||||||||||||||||||
於
2013/06/04 01:12:14
發文IP 242.44.*.*
於
2013/06/04 01:14:09
發文IP 2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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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仔細看了影片與道路設計 我想更正我的說法並向機車車主道歉 其實從整個道路的設計看起來,我覺得這三線都是慢車道 快車道在左邊的地下道 所以,機車在本案例中,應該擁有完整路權 那機車車主就不是無知,不過依然有點行車紀錄器大頭症與故意挑釁的意味 至於西瓜大提供的網址 講得很詳細 但我覺得他的最後補充有問題 他說沒有禁行機車的線,就可以行駛機車 還說什麼機車路權與汽車路權一樣,除非另行禁止 那好了 請參照交通安全路口網機車路權解說 乾脆只要寫: 「除非另行禁止,否則開放機車通行 」就好了 幹嘛寫下面這堆? 1.已劃分快慢車道的道路: (1)雙向道路得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2)單行道道路得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2.未劃分快慢車道的道路,得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得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這些不都成了廢話? 我覺得他前面關於該事件的分析寫的不錯,但後面的延伸補充就錯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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