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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ml(fireml)

2013/06/04 11: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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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7401 IP 83.7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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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由內側左轉跟行駛於內側是兩回事

不先行駛於內側如何由內側左轉? 沒看到有規定內側左轉前多遠可行駛於內側....


是這樣嗎?

😲😲😲

現在小屁孩就這樣在理解法律的?



不是這樣理解~是實務上已經實行了~

舉例來說,台北市凱達格蘭大道 (總統府前),中間車道
台北市基隆路三段(南往北),內側車道
台北市承德路一段(南往北),內二車道
台北市和平東路二段至一段(東往西),內二車道
台北市民權東路一段(東往西),內二車道
台北市民權東路一段(西往東),內二車道
台北市羅斯福路六段至四段(南往北),內二車道
斗六市大同路(火車站前),內側車道...等等,且持續增加中

如果照之前下水道清潔工所PO之法規解釋,這些路段就通通變成違法了~
就是有行文解釋出來,才可以在以上路段實行禁行機車塗銷,開放機車通行
前往討論:[轉貼]Toyota是教員工可以隨便對機車騎士逼車嗎?


fireml(fireml)

2013/06/04 01:12:14

發文

#4936775 IP 242.44.*.* 修改過1 次 (顯示最近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3/06/04 01:12:14

發文IP 242.44.*.*

監理法規檢索系統 > 行政令函 本  文: 主旨:關於貴署函為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及其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 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99年 8月 5日警署交字第0990120679號函。 二、[u][color="#FF0000"]查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 1項及第 2項規定[/color][/u],前係應貴 署認為應明確道路行車相關標誌、標線供用路人遵守所為之修正 ,依現行上開條文規定,[u][color="#FF0000"]有關同向三車道以上路段如未設置禁行 機車或兩段式左轉標誌標線時,係得由內側車道逕行左轉,並無 法規疑義[/color][/u],[u][color="#FF0000"]自不生來函所敘[/color][/u]有關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於無 標誌或標線時,可否排除第99條第2 項第 1款及引用第 102條左 轉規定之爭議議題,合先說明。 三、考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事涉用路人遵守行車秩序之教 育宣導及其觀念養成,為避免法規頻繁修正而使用路人混淆或誤 解,貴署如認相關規定有再予修正之必要,則請通盤周延審慎檢 討後,再擬具具體修正條文草案函送本部參考。 資料來源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5510 由於在交通法規及實務上,機車一直都是規範在汽車類別內。所以在一般道路上,只要沒有劃設禁行機車的車道,機車全都可以行駛。 在這份公文上底線部分也已經表明,就算三車道以上路段未設置禁行機車兩段式左轉等標誌標線,機車一樣是可以行走在該道路上,並可直接左轉~

2013/06/04 01:14:09

發文IP 242.44.*.*

[quote=observer (下水道清潔工)][quote=observer (下水道清潔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9 條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 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 簡單來說,機車於該車道無路權 Altis 車主不該攔車 機車車主行車記錄器大頭症、故意挑釁、且無知。 以上。[/quote] 剛剛仔細看了影片與道路設計 我想更正我的說法並向機車車主道歉 其實從整個道路的設計看起來,我覺得這三線都是慢車道 快車道在左邊的地下道 所以,機車在本案例中,應該擁有完整路權 那機車車主就不是無知,不過依然有點行車紀錄器大頭症與故意挑釁的意味 至於西瓜大提供的網址 講得很詳細 但我覺得他的最後補充有問題 他說沒有禁行機車的線,就可以行駛機車 還說什麼機車路權與汽車路權一樣,除非另行禁止 那好了 請參照[url="http://168.motc.gov.tw/GIPSite/wSite/ct?xItem=2334&ctNode=1373&mp=1"]交通安全路口網機車路權解說[/url] 乾脆只要寫: 「除非另行禁止,否則開放機車通行 」就好了 幹嘛寫下面這堆? 1.已劃分快慢車道的道路: (1)雙向道路得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img]http://168.motc.gov.tw/GIPSite/wSite/public/Data/safety/safety-1/041.jpg[/img] (2)單行道道路得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img]http://168.motc.gov.tw/GIPSite/wSite/public/Data/safety/safety-1/051.jpg[/img] 2.未劃分快慢車道的道路,得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得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img]http://168.motc.gov.tw/GIPSite/wSite/public/Data/safety/safety-1/041.jpg[/img] 這些不都成了廢話? 我覺得他前面關於該事件的分析寫的不錯,但後面的延伸補充就錯了。[/quote] 監理法規檢索系統 > 行政令函 本  文: 主旨:關於貴署函為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及其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 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99年 8月 5日警署交字第0990120679號函。 二、[u][color="#FF0000"]查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 1項及第 2項規定[/color][/u],前係應貴 署認為應明確道路行車相關標誌、標線供用路人遵守所為之修正 ,依現行上開條文規定,[u][color="#FF0000"]有關同向三車道以上路段如未設置禁行 機車或兩段式左轉標誌標線時,係得由內側車道逕行左轉,並無 法規疑義[/color][/u],[u][color="#FF0000"]自不生來函所敘[/color][/u]有關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於無 標誌或標線時,可否排除第99條第2 項第 1款及引用第 102條左 轉規定之爭議議題,合先說明。 三、考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事涉用路人遵守行車秩序之教 育宣導及其觀念養成,為避免法規頻繁修正而使用路人混淆或誤 解,貴署如認相關規定有再予修正之必要,則請通盤周延審慎檢 討後,再擬具具體修正條文草案函送本部參考。 資料來源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5510 由於在交通法規及實務上,機車一直都是規範在汽車類別內。所以在一般道路上,只要沒有劃設禁行機車的車道,機車全都可以行駛。 在這份公文上底線部分也已經表明,就算三車道以上路段未設置禁行機車兩段式左轉等標誌標線,機車一樣是可以行走在該道路上,並可直接左轉~
回應 observer (下水道清潔工) 所寫
回應 observer (下水道清潔工) 所寫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9 條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
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

簡單來說,機車於該車道無路權

Altis 車主不該攔車
機車車主行車記錄器大頭症、故意挑釁、且無知。

以上。


剛剛仔細看了影片與道路設計
我想更正我的說法並向機車車主道歉

其實從整個道路的設計看起來,我覺得這三線都是慢車道
快車道在左邊的地下道

所以,機車在本案例中,應該擁有完整路權

那機車車主就不是無知,不過依然有點行車紀錄器大頭症與故意挑釁的意味

至於西瓜大提供的網址
講得很詳細
但我覺得他的最後補充有問題

他說沒有禁行機車的線,就可以行駛機車
還說什麼機車路權與汽車路權一樣,除非另行禁止
那好了 請參照交通安全路口網機車路權解說

乾脆只要寫: 「除非另行禁止,否則開放機車通行 」就好了

幹嘛寫下面這堆?

1.已劃分快慢車道的道路:
(1)雙向道路得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2)單行道道路得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2.未劃分快慢車道的道路,得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得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這些不都成了廢話?

我覺得他前面關於該事件的分析寫的不錯,但後面的延伸補充就錯了。



監理法規檢索系統 > 行政令函
本  文:
主旨:關於貴署函為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及其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
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99年 8月 5日警署交字第0990120679號函。
二、查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 1項及第 2項規定,前係應貴
署認為應明確道路行車相關標誌、標線供用路人遵守所為之修正
,依現行上開條文規定,有關同向三車道以上路段如未設置禁行 機車或兩段式左轉標誌標線時,係得由內側車道逕行左轉,並無 法規疑義自不生來函所敘有關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於無
標誌或標線時,可否排除第99條第2 項第 1款及引用第 102條左
轉規定之爭議議題,合先說明。
三、考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事涉用路人遵守行車秩序之教
育宣導及其觀念養成,為避免法規頻繁修正而使用路人混淆或誤
解,貴署如認相關規定有再予修正之必要,則請通盤周延審慎檢
討後,再擬具具體修正條文草案函送本部參考。
資料來源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5510

由於在交通法規及實務上,機車一直都是規範在汽車類別內。所以在一般道路上,只要沒有劃設禁行機車的車道,機車全都可以行駛。
在這份公文上底線部分也已經表明,就算三車道以上路段未設置禁行機車兩段式左轉等標誌標線,機車一樣是可以行走在該道路上,並可直接左轉~
前往討論:[轉貼]Toyota是教員工可以隨便對機車騎士逼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