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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記得SubWay的潛水艇篇廣告嗎? 來個西瓜版的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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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分享 不過看到酸鹼的說法,我就當成純參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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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就好~~~ 各有一片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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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三條指示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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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安安嗎? 成人量卡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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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評奉上 我們機房還是放乖乖 不太敢放靠得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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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啊九記住阿扁的好 咁有可能😌 >這些得了便宜的高級人的高級觀點 真是00x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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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高上,紅班馬在 我錶速在125 125錶速,實際上被雷射槍指著打也不會被照到 因為錶速真的有差 所以別在自我感覺良好 以為自己在最高速限行駛 讓一下,會少一塊肉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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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oo 小弟也覺得對牛彈琴 吃了罰單跟警察講理,講情就能免罰 擋了救護車跟警察講因為家人生病心情不好就能免罰? 狂閃大燈猛按喇叭貼屁股要我讓車免談,有本事車比小弟快 但是燈閃2下喇叭2鳴,小弟二話不說閃邊 小弟尊重有禮貌的駕駛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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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了~ 不是每個人都非得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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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你的"除非緊急狀況" 需要內線超車時 前面剛好遇到有"內線合法的駕駛人"嘿 (原本不想回的) 😌😌😌 | ||||||||||||||||||||||||||||||||||||||||||
於
2011/08/12 15:05:11
發文IP 83.20.*.*
於
2011/08/12 15:06:29
發文IP 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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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哩 法律並不能只站在受害者的角度來衡量 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八月; 又犯遺棄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八年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四月。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2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 ,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6月以上、5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林林總總加起來 法官判九年 有何不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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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的標題殺人法 又釣到了眾多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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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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